全市各農貿市場開辦者及食用農產品經營者:
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規范市場生鮮銷售照明設施使用,對全市各農貿市場開辦者及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提醒告誡如下:
一、禁用范圍
所有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的場所,包括但不限于農貿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均禁止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設施(俗稱“生鮮燈”),即是指通過特定光源顏色(如紅色、粉色、暖黃色等)搭配燈罩,使肉類、海鮮、蔬果等產品看起來更紅潤、更新鮮,從而掩蓋產品本身缺陷或真實狀態的燈具。此類燈具誤導了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二、落實主體責任
(一)開展自查自糾。即日起,請各農貿市場開辦者要切實履行管理責任,加強對場內經營戶的巡查指導,督促場內經營戶更換不合格燈具,對拒不整改的,要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各食用農產品經營者要立即對本場所內使用的照明燈具進行自查,對不符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照明設施,一律停用并及時更換。重點自查以下違規情形:一是使用有色光源或可變可調光源;二是在照明燈具外加裝或使用本身帶有顏色(特別是紅、綠、藍、黃等鮮艷顏色)的燈罩;三是在照明燈具外包裹、懸掛或附加紅色、綠色等有色塑料袋、薄膜、玻璃紙等材料;四是在食用農產品陳列區域使用大面積、高飽和度的有色圍擋或背景板(例如肉類銷售區使用鮮紅色背景墻、室外攤位使用紅色半透明遮陽棚等);五是食用農產品冷藏(凍)柜、展示柜等內置燈具使用有色光源或可變可調光源;六是將“生鮮燈”等違規設施與普通照明設施混用。如發現存在使用“生鮮燈”或在燈具上附加紅色燈罩、紅色背景板等可能誤導消費者的設施,必須立即停用并更換。
(二)選用合規燈具。各農貿市場開辦者及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應更換為符合國家照明標準、能如實反映產品本來面貌的普通照明燈具。鼓勵使用白色或接近自然光的燈具,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地辨別肉品、果蔬的新鮮度和品質。
三、依法處置違法違規行為
自本提醒告誡書發布之日起,若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拒不改正,仍繼續使用“生鮮燈”誤導消費者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如拒不改正,將被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規范使用生鮮照明,還原食物本色,是構建誠信市場環境的重要一環。廣大消費者若在購物時發現商家仍在使用“生鮮燈”,請保留好證據,并撥打0536-232331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高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來源:高密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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