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劉忠范院士提出的建議,近期引發了不少熱議,他認為應當借鑒國際做法,對學術不端人員嚴肅處理,甚至直接取消其教職或學位。
這個提議一出,評論區幾乎一片叫好,不少人直言 “早就該這么嚴了”。但從法律視角來看,這份硬核建議聽著解氣,想要真正落地執行,還得邁過幾道法律上的關鍵坎,不是簡單一句 “取消” 就能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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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確的是,學位和教職并非想撤就能撤,二者都有對應的法律依據和法定程序,任何處置都不能脫離法律框架。先說說學位,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十七條有明確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若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
這意味著,撤銷學位在法律上是有明確依據的,但核心前提是 “查實有舞弊作偽等嚴重情況”,不是有舉報就可以隨意處置,必須有扎實的調查結果作為支撐。
而問題的核心,恰恰出在 “查實” 這個環節。學術不端的認定,本身是專業性極強的技術活,并非簡單的對錯判斷。抄襲和合理引用的邊界在哪里,數據造假是主觀故意還是無心之失,實驗疏漏和學術欺詐該如何區分,這些問題都需要專業的學術委員會,按照嚴格的調查程序逐一核實,過程中還必須給涉事當事人充分的陳述、申辯機會,最終才能形成客觀的認定結論。
如果沒有健全的認定程序,或者程序執行中被濫用,撤銷學位的行為就可能出現 “誤傷”,甚至成為變相的打擊報復,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再看教職的處置,高校教師與學校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受《勞動合同法》的嚴格調整,想要解除教師的聘用合同,必須符合法定情形,比如教師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
如果學校想將學術不端納入 “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的范疇,并非口頭說說就行,首先要在學校的規章制度中,清晰界定學術不端的具體行為類型,明確查實后的具體處置措施,更重要的是,這份規章制度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程序制定,并且事先明確告知每一位教師,滿足這些條件,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否則,學校僅憑學術不端的理由直接開除教師,很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教師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者索要雙倍經濟賠償。
這背后,其實涉及到一個更深層的法律命題:維護學術誠信的公共利益,與保障當事人受教育權、勞動權的個人權利,該如何平衡。學位和教職不同于普通的財產權益,學位關聯著當事人的受教育權,教職關乎勞動權,二者直接影響一個人的職業發展甚至人生走向,撤銷學位、開除教職,對任何一個人來說,都是近乎 “毀滅性” 的打擊。
也正因如此,法律必須為這類處置設置嚴格的程序和完善的救濟渠道。比如,誰有權牽頭認定學術不端,認定過程中是否需要組織聽證,當事人對認定結果和處置決定不服時,能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些問題如果沒有明確答案,“嚴肅處理學術不端” 就可能演變成 “隨意處置當事人”,違背法律的公平正義。
其實劉院士的建議,出發點毋庸置疑是好的。學術不端行為破壞了學術研究的公平底線,消耗了科研資源,更寒了老老實實做學問的科研人員的心,確實需要嚴厲懲治,否則只會助長不良風氣,讓學術環境越來越糟。
但法律層面的 “嚴懲”,從來都不等于 “怎么嚴都行”,法治的核心是規則和程序,即便手握維護學術誠信的 “正義理由”,也不能繞過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
想要讓這份硬核建議真正落地,真正實現 “嚴懲學術不端” 的目標,需要做的不是簡單的 “一刀切” 處置,而是先完善配套的法律和制度體系。要細化學術不端的認定標準,建立標準化、規范化的調查程序,讓每一個認定結論都經得起專業和法律的推敲;高校要完善內部規章制度,清晰明確學術不端的處置后果,讓教師對行為后果有明確預期;更要為涉事當事人留足申訴、復核乃至司法救濟的渠道,保障其合法的程序性權利。
說到底,懲治學術不端和保障個人合法權利,從來都不是二選一的選擇題,而是可以兼顧的目標。只有把每一個程序都做扎實,把每一個環節都納入法治框架,才能讓對學術不端人員的每一次 “取消” 處置,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畢竟,法治的意義,不僅在于懲治不公,更在于防止不公的發生,今天為了懲治學術不端而忽視程序,明天就可能有人因程序瑕疵而蒙受不白之冤,這才是對學術環境和法治環境最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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