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一家超市的招聘信息最近引了熱議,招收銀員居然明確要求 30 歲、體重 110 斤以內,門店工作人員還回應稱,收銀崗位有形象要求,需要親和力強一點。
這話一出立馬惹來網友質疑,不少人直言:難道體重超過 110 斤,就沒有親和力了?親和力又怎么能用體重數字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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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來看,這起看似普通的招聘爭議,核心其實是要掰扯清楚一個問題:企業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之間,到底該劃一條怎樣的邊界,企業不能借著 “用人自主” 的名義,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首先要明確的是,超市設置的體重門檻,在法律上很難站住腳,核心原因就是體重和收銀員的工作能力、崗位需求之間,沒有任何實質性關聯。我國《勞動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就業促進法》第三條也進一步強調,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等不同而受歧視。這里的 “等” 字,在司法實踐中,早已涵蓋了身高、體重、長相這類和工作能力無關的生理特征,要是企業把這些當作招聘硬性門檻,又無法證明其合理性,就很可能構成就業歧視。
收銀員的核心工作是掃碼收款、核對賬目、接待顧客,這些工作內容,考驗的是細心、耐心和基本的溝通能力,和體重多少沒有半點兒關系。超市用 “親和力” 來解釋體重限制,顯然站不住腳,因為親和力是一種職業素養,是發自內心的服務態度,和體重秤上的數字毫無關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能證明,體重 110 斤以上的人,就沒有服務顧客的親和力。超市把體重作為招聘的硬性條件,本質上就是用無關的生理標準篩選勞動者,已經涉嫌違反平等就業的法律規定。
當然,法律并不是完全否定企業的用人自主權,企業確實可以根據崗位特點,設定合理的招聘條件,這在法律上被稱為 “真實職業資格”,是受法律認可的。比如招聘模特要求特定身高、體型,招聘體力搬運工要求體能達標,招聘飛行員要求視力和身體條件符合標準,這些條件都是崗位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工作能力直接相關。
但收銀員這個崗位,既不需要展示形體,也不需要特殊的體力支撐,僅僅是為了所謂的 “形象”,就強行設置體重限制,顯然超出了合理用人需求的范疇,屬于典型的就業歧視。
而根據《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有求職者因為體重超過 110 斤,或者年齡超 30 歲,被這家超市拒絕錄用,只要保留好招聘信息、溝通記錄等相關證據,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平等就業權,要求企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現實中,類似這種奇葩的招聘門檻其實并不少見,之所以會屢見不鮮,一方面是部分用人單位對 “崗位形象要求” 的理解存在偏差,把老板的個人審美當成了職業標準,誤以為外在條件就能代表服務能力,忽略了崗位的核心需求;另一方面,不少求職者在就業壓力下,遇到這種歧視性招聘條件,往往選擇忍氣吞聲,不愿較真維權,這也讓一些企業覺得這種 “潛規則” 無傷大雅,甚至習以為常。
但法律的態度一直是明確的:平等就業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不會因為 “大家都這么做” 就默認合理,企業的用人自主權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不能以任何借口侵犯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
這起招聘爭議,也給所有企業和求職者都提了個醒。對求職者來說,再遇到這種明顯不合理的招聘門檻,不用一味忍氣吞聲,一定要及時保留招聘海報、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等證據,既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勇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企業而言,更該好好反思,用體重、年齡這類無關條件篩選收銀員,不僅觸碰了法律紅線,涉嫌就業歧視,還會讓外界覺得企業的管理理念過于膚淺。真正能提升門店服務質量的,從來不是收銀員的體重數字,而是員工的專業能力、服務態度和職業素養。
與其在招聘廣告里設置這些莫名其妙的門檻,不如把精力放在員工的崗前培訓和日常管理上,用真誠的服務打動顧客,這才是經營的長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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