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的起源從一起土地糾紛開始。河北優秀英語教師楊敏的家位于河北省邯鄲市館陶縣楊莊村,該村地處縣城中心,優越的地理位置使得此地被邯鄲市拓鑫房地產開發公司看中,而公司老板楊延楠正是楊莊村本地人。2016年,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楊延楠的拓鑫開發公司便開始對楊莊村進行開發,并與村委會合伙動遷部分群眾。楊敏老師在依法維權時,被當地執法單位以莫須有的“破壞生產經營罪”進行起訴,該案律師通過會見楊敏、查閱案卷材料及核實證據,認為楊敏無任何犯罪事實,不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要件,請求依法對其作出無罪判決或撤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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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如下:
楊敏無任何犯罪行為,主觀上無破壞生產經營的故意
行為性質為正當維權,而非違法犯罪:根據村委會出具的宅基地權屬證明、報警記錄等證據,楊敏搭建帳篷、安裝圍擋等行為均發生在自家合法宅基地范圍內。其行為的起因是開發商自2019年起持續實施強拆圍擋、毀壞樹木、強挖宅基地、違建排水道(距房屋僅5-6 米,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違法侵權行為,且家人多次遭毆打(有報警記錄佐證)。楊敏的所有行為均是為阻止開發商違法侵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正當防衛”范疇,無任何超出必要限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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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犯罪故意:破壞生產經營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但楊敏在筆錄中多次明確表示,其到場僅為“解決安全隱患、確認施工許可及地塊歸屬”,從未有過“毀壞設備、阻礙生產”的意圖。事實上,楊敏每次維權均通過報警等合法方式,從未實施任何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這與開發商員工陳新榮、郭明強等“無動手打架、無物品損壞”的證詞完全一致,足以證明其無犯罪故意。
楊敏的行為不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需滿足 “主體適格、實施破壞行為、主觀故意、侵害生產經營秩序” 四個要件,但本案中楊敏的行為均不符合:
客觀上無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楊敏從未進入開發商合法施工區域,其在自家宅基地的維權行為未影響任何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相反,開發商在二期地塊無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施工(一期核準文件僅含7棟樓,無28號樓,有官方文件為證),其所謂“生產經營”本身不具合法性,不受法律保護。
客體上未侵害合法生產經營秩序:該罪保護的客體是“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但開發商在二期地塊的施工屬于違法占地、違建行為,不屬于法律保護的“合法生產經營”。楊敏阻止違法施工的行為,本質是維護自身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未侵害任何合法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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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規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定義為“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從本案中楊敏的行為來看,完全不符合該規定所描述的法定情形,根據本條規定,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行為人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為人必須具有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3、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這里所說的“其他個人目的”,主要是指為了稱霸一方、打擊競爭對手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意圖通過破壞設備而達到怠工、停工不勞動的目的。楊敏在本案中的行為完全不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其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均不符合該罪的規定,行為不具有任何犯罪的要件,在整個過程中,楊敏未到其他人的經營場所做任何行為,僅在屬于自己家的宅基地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存在任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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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偵查證據存在重大瑕疵,無法證明 “犯罪事實”
事實認定錯誤:公安機關指控的“破壞行為”與“9100 元損失” 分別指向一期、二期地塊,但一期地塊與本案無關,二期地塊的違規施工造成楊敏父母家被水淹,楊敏系合理合法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開發商施工違法,所謂 “損失” 無合法基礎,事實認定明顯錯誤。
證人證詞不具可信度:本案關鍵證人劉全廣、郭明強、陳新榮等均為開發商員工,與案件存在直接利害關系,且其筆錄關于排水管走向(聲稱 150 米,實際僅 5-6 米)、停工記錄等內容高度雷同且相互矛盾,韓靜、白春玲等村內工作人員證詞同樣高度雷同,均依法不應采信。
評估報告程序違法、內容虛假:河北華永出具的評估報告僅用2 天完成,違反評估程序規定;認定的停工日期(2022年7-8月、12月)正值疫情期間,工地實際無人施工(證人劉全廣自認),且存在“12月補工資”的矛盾陳述,報告內容明顯虛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偵查程序違法:楊敏在國家信訪局合法反映情況時被不明身份人員非法拘禁,并非警方所稱 “巡邏發現”,偵查程序存在重大違法,影響證據效力。
審判程序同樣存在瑕疵,在開庭的過程中,經法院宣讀本案檢察官及檢察官助理張延俊,但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檢察官未發一言,所有流程包括宣讀起訴書、舉證質證、對被告的提問等均由檢察官助理完成,程序上嚴重違法。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在開庭過程中,楊敏還通過辯護人在質證環節中得知:證據中顯示主辦民警徐寶軍、王楊在同一時間出現在辦案中心的詢問室和勘驗現場,同一時間內不僅作筆錄,又在現場作現場保護,請問館陶縣的執法人員已經厲害到可以分身了嗎?
本案本質為民事拆遷糾紛,不應納入刑事追訴范疇
本案起因是開發商為逼遷,在無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強占楊敏宅基地、違建排水道,并通過捏造刑事案件打壓維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民事糾紛不應以刑事手段處理。楊敏在糾紛中始終通過合法途徑維權,無任何過激行為,不符合刑事追訴條件。
楊敏符合法定不起訴條件,依法應不予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本案中,楊敏無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和故意,偵查證據存在重大瑕疵,無法證明其有犯罪事實,完全符合“無犯罪事實”的法定不起訴情形。同時,楊敏一貫表現良好,是鄰居認可的好公民、學生認可的好老師(有證書、獎狀為證),不會產生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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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 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 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因此并不能對楊敏進行定案處理。
綜上所述,楊敏無任何犯罪事實,不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本案偵查證據不足且程序違法,本質為民事糾紛。
我們相信當地人民法院一定會秉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還楊敏老師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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