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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對一起電動自行車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夏某因駕駛違規改裝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據了解,夏某于2005年5月7日出生,高中肄業,戶籍地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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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AI
法院審理查明,2025年4月2日7時36分許,夏某駕駛某品牌電動自行車,行經瑞安市塘下鎮某前路段時,車頭碰撞自左往右橫過道路的行人韓某戊,造成韓某戊受傷,經搶救無效于同月6日死亡。
事故發生后,夏某在現場報警并等待公安機關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涉案事實。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夏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韓某戊負次要責任。經鑒定,韓某戊符合交通事故所致損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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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技術鑒定,夏某所駕電動自行車存在多項違規情形:車輛外觀局部與合格證信息不符,蓄電池更換后數量與容量增加,導致整車電壓、質量超標;實測車速達 29.6km/h,控制器限速功能被更改,無車速提示音,不符合相關安全規定。
另查明,案發后夏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協議,支付前期賠償款 8 萬元并取得諒解。
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以瑞檢刑訴〔2025〕604 號起訴書指控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于 6 月 10 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7 月 30 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夏某對指控事實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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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夏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其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有悔罪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當庭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
最終,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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