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放在小區里的非指定停車區域,車主睡醒后發現車輛被樓上破碎玻璃砸壞,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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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2年6月中旬,白某將私家車停放在某小區內的某展廳門口旁,此處為非停車區域。同日,該小區內某棟樓某單元房(業主為郭某)的客廳窗戶玻璃爆裂,玻璃碎片砸落在白某的車輛頂部及四周,白某的車輛遭受損壞。事故發生后,白某及時報警,并要求負責管理某小區的A物業公司予以處理。經定損,白某的車輛維修費用為11萬余元。
白某認為,因郭某的原因,致使其剛購買的新車變成二手事故車,郭某應賠償維修費用11萬余元及車價20%的折舊損失14萬余元。
A物業公司作為某小區的物業管理者,未盡到管理職責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郭某的單元房玻璃爆裂造成汽車損壞,A物業公司應與郭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白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郭某、A物業公司共同賠償車輛維修費11萬余元、車輛折舊費14萬余元、律師費1萬元。
郭某辯稱,建筑物上附著的玻璃構造應當屬于外墻。對于玻璃外墻墜落可能造成的損失,應由A物業公司作為第一責任人予以賠付,自身不存在過錯。而白某無視相關停車規則,將其車輛停放在非停車區域,應自行承擔一定責任。
A物業公司辯稱:首先,該司在小區物業管理的過程中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管理職責,包括但不限于發布“關于防止窗戶玻璃自爆”事項的相關溫馨提示及宣導等法定義務,不存在過錯;其次,郭某房屋內的客廳窗戶玻璃屬于其專有部分區域,需自行承擔安全檢查、維護保養以及安全管理責任;最后,白某違規亂停車,未將其車輛停放在停車位中,應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本案為侵權責任糾紛案,爭議焦點分析如下:
一、郭某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結合白某提交的報警記錄、小區物業管理處出具的《證明》等均可認定,白某車輛受損與郭某家中玻璃自爆存在因果關系,證據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郭某應對白某車輛受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二、A物業公司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人,已采取向小區業主發送玻璃貼膜溫馨提示的方式提醒業主注意家中玻璃安全,其客廳窗戶玻璃屬業主專有,不具備公共屬性,因此法院認定A物業公司已盡到警示、提醒業務。
三、關于白某違規停放車輛應否承擔責任。事發當時,白某的車輛停放在非停車區域,其自身確實存在一定過錯,但郭某家中玻璃自爆是產生本案事故的根本原因,白某違規停車難以與本案侵權事故建立因果關系。
此外,涉案車輛損失系外觀損失,已完成維修,符合使用要求,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折舊費14萬余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郭某應賠償白某損失12萬余元,駁回白某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近年來,因高空拋物、墜物致人傷物損的事件時有發生,給公共安全帶來危害。在住宅小區內發生的高空墜物事件,往往會因責任主體的確定產生爭議。事故的發生,能否確定實際侵權人?若能夠確定實際侵權人,物業管理公司以及受害人自身對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承擔相應責任?本案是一起被侵權人違規停車、車輛被墜落的玻璃砸壞的案件,如何認定責任主體是本案關鍵所在。
一、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案件一般采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對于有明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高空墜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受害人只需證明自己遭受的損害來源于高空設施或物品發生脫落、墜落所導致,即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侵權責任。在歸責原則上,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其對高空設施存在管理瑕疵責任。
二、物件脫落、墜落侵權責任主體的認定。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案件作為侵權案件的一種,其責任構成要件與侵權責任相同,分為侵權行為、損害后果、主觀過錯、因果關系四大要件。其侵權責任主體包括兩類,一是具體侵權人,即致害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使用人是指因租賃、借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建筑物等設施的人;二是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等物業管理人。具體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不存在爭議,難點在于對物業管理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判斷。
判斷物業管理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要件包括:其一,侵權行為。物業管理人的侵權行為一般系消極的不作為行為,即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但此必須結合其義務范圍進行判斷,若致害物件屬業主私人物品,不具有建筑物的公共屬性,則不能對物業管理人苛以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一般應認定為具體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難以認定為物業管理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其二,主觀過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3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物業管理人負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義務,沒有達到該義務要求的注意程度即為有過錯。其三,損害后果。損害后果包括人身侵害和財產損失。其四,因果關系。因為消極的不作為情形是物業管理人侵權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由此判斷因果關系通常是考察防止侵害發生的蓋然性,如果物業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能夠防止損害后果的發生,則認為其消極的不作為行為是損害后果產生的原因,二者具有因果關系。
本案中,業主郭某家中玻璃發生自爆,郭某系具體侵權人,其未舉證證實對玻璃自爆不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對物業管理人,因業主客廳窗戶玻璃屬業主專有,不具備公共屬性,難以認定為物業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尤其是物業管理人已采取向小區業主發送玻璃貼膜溫馨提示的方式提醒業主注意家中玻璃安全的情況下,應認定物業公司已盡到警示、提醒業務,不應由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三、受害人是否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本案受害人的車輛未停放在指定車位上,受害人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是本案另一爭議問題。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亦存在不同處理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也即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才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而對于高空墜物致車輛受損案件,受害人車輛的停放位置與物件墜落致損不存在必然聯系,也對高空墜物這一侵權行為的發生不具有原因力。受害人違規停放車輛至多屬于觸犯交通法規,其過錯僅存在于因違規停放導致的受損責任中,例如因違規停放導致車輛被擦碰,則可以認定受害人對擦碰事故存在過錯,從而自行承擔部分責任。但對于高空墜物致損案件,車輛致損的原因在于高空墜物,車輛致損與高空墜物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與車輛違規停放則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不能因此要求受害人自行承擔部分責任。正如行人行走過程中被高空墜物砸傷,不能以行人此時通過此地而認定行人有過錯。本案中,車主白某將車輛停放在樓下空地,雖不屬于劃定的車位,但郭某家中玻璃自爆是產生本案事故的根本原因,白某違規停車難以與本案侵權事故建立因果關系,故法院認定車主白某無須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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