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株洲市女職工權益保障勞動法律監督
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單位:
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權益,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建設生育友好型、家庭友好型的勞動用工環境,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值此第116個“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來臨之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湖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湖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進一步做好女職工權益保障工作,向全市各用人單位溫馨提示如下。
一、依法保障女職工平等就業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將結婚、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聘)用標準。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條款,并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用人單位要加大普法宣傳,自覺尊法守法,持續開展形式多樣的女職工普法宣傳活動,引導女職工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
二、健全完善女職工協商協調機制
在職工代表大會、集體協商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女職工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適應。要將女職工特殊保護、職業發展、生育保障等內容納入集體合同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對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制定平臺進入退出、訂單分配、抽成報酬、工作時間、獎懲等直接涉及從業人員權益的制度規則和平臺算法時,應當充分考慮女性從業人員的特殊權益,聽取工會和女性從業人員的意見建議,保障女性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保障女職工特殊權益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包括生育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保障女職工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按照規定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得予以辭退、單方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要關心關愛女職工身心健康,依法做好體檢、婦科檢查和“兩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對常年從事野外、室外流動性作業和其他生產作業的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季節提供相應的保健或者保護用品。
四、構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場所
全面落實生育支持各項政策措施,著力營造生育友好、女性職業發展友好、工作環境友好與家庭和諧友好的用人環境。嚴格執行生育保護和假期制度。對符合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給予產假15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0天;在子女3周歲以前,夫妻雙方每年各享有10天共同育兒假。鼓勵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實際,通過與職工協商,采取彈性上下班、居家辦公等工作方式,為有接送子女上下學、照顧生病或者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職工提供工作便利,解決育兒困難。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實際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為職工子女提供普惠性、福利性托育托管服務,組織開展“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六一”兒童節等關愛慰問活動,推動生育友好型社會建設。
女職工如遇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可直接撥打12351工會服務職工熱線,或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反映訴求,工會將依法為女職工提供維權幫扶服務。
聯系電話:28686139
株洲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
2026年3月7日
![]()
來源 | 株洲工會
編輯丨劉琰
審核 丨劉婷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