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伊始,東莞市紀委監委、市發改局聯合印發了《東莞市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登記報告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從違規情形界定、登記報告流程、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全面規范,為公職人員劃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領域的權力 “紅線”,也為各類主體搭建起抵制違規干預的 “防護墻”。此舉是東莞深化工程建設領域黨風廉政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標志著東莞對工程招投標領域的監管從 “事后查處” 向 “事前預防、事中監督” 全鏈條延伸。
01
清晰界定邊界
21類行為明確為違規插手干預
工程建設領域資金密集、權力集中,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投標是腐敗問題高發的主要原因。《辦法》對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行為作出21類具體界定,覆蓋招投標全流程,讓“紅線”更清晰、更具體。
從規避招標的“明招暗定”“先建后招”,到為特定主體量身定制招標文件、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從干預評標委員會組建、操控定標結果,到泄露未公開項目信息、為特定關系人牽線搭橋;從要求中標人轉包分包工程,到干擾招投標投訴舉報處理,《辦法》對招投標各環節的違規插手干預行為進行了全面梳理。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將“通過集體決策、會議研究等方式轉為非公開招標”“超越權限打聽索要工程信息”等隱蔽性較強的行為也納入違規范疇,破解了以往部分違規行為“界定難、取證難” 的問題。
同時,《辦法》也明確了正當履職與違規插手的邊界,列出7類不屬于插手干預的情形,包括通過正常工作渠道部署工作、了解情況、提出意見,因履行職責協調事項,按規定處置信訪輿情等。這一規定既防止公職人員借履職之名行干預之實,也避免因制度約束影響正常的工作開展,做到“嚴管”與“厚愛”結合。
02
明確報告規則
全流程保障登記報告制度落地
為讓制度真正“落地生根”,《辦法》建立起“誰發現、誰登記、誰報告”的全流程登記報告制度 ,明確報告主體、報送渠道、材料要求,讓被插手干預人知道“向誰報、怎么報”。
在報告主體上,《辦法》將招標人、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所有參與招投標活動的相關人員均列為被插手干預人,即登記報告的責任主體,實現招投標參與主體的全覆蓋。
在報送渠道上,《辦法》根據被插手干預人身份作出分類規定: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需報送招標項目行政監督部門的內設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招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等需報送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若所涉公職人員為市管干部,可直接向市紀委監委報告,打通了“直達上級”的報告通道。
在材料要求上,被插手干預人需如實填寫《公職人員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登記報告表》,明確標注違規人員信息、干預時間、方式、具體內容,并可附電話、微信、短信、錄音、錄像等真實有效證據。同時,《辦法》強調登記報告過程的保密要求,嚴防相關信息泄露,從制度上消除報告人的后顧之憂。
03
強化權益保護
為報告人解決后顧之憂
為鼓勵各類主體敢于抵制、勇于報告,《辦法》專門設置權益保護條款,為如實記錄報告的人員提供法律保護,同時明確各類主體的責任追究情形,讓制度更具剛性。
《辦法》明確,如實記錄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對報告人的個人信息和相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予以保密。若公職人員對報告人實施打擊報復,將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檢舉控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報告人還將按規定獲得表揚或獎勵。
在責任追究方面,《辦法》堅持“權責對等”,劃定三類追責情形: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被插手干預人,若不記錄、不報告或不如實記錄,將被紀檢監察機關追責;利用登記報告制度誣陷他人的,將被嚴肅處理甚至追究刑責;接受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并違法違規開展招投標活動的,不因公職人員的干預而減輕或免除責任,推動各類主體堅守法律底線。
此外,《辦法》明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收到報告后,統一移送市紀委監委信訪室處置,實現線索處置的“歸口管理、閉環處理”,確保每一條報告線索都能得到及時、規范的處理。
04
多重意義凸顯
為工程建設領域筑牢廉政防線
作為東莞針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領域出臺的專項制度,《辦法》的出臺具有多重現實意義,既是當地深化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市場秩序的關鍵抓手。
從廉政建設角度,《辦法》為公職人員行使權力劃定了清晰的 “負面清單”,通過制度約束促進公職人員秉公用權,從源頭上防范工程建設領域的權力尋租、利益輸送等腐敗問題,進一步凈化當地政治生態。此前東莞曾通報多起工程建設招投標領域腐敗典型案例,多名干部因違規插手干預項目、泄露招投標信息被查處,《辦法》的出臺正是對這類問題的精準施策,推動監督關口前移。
從營商環境角度,《辦法》打破以往部分市場主體因擔心“得罪人”而不敢抵制違規干預的困境,為市場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通過治理“明招暗定”“量身定制”等招投標亂象,讓各類市場主體能夠憑借自身實力參與競爭,切實維護招投標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
從監管體系角度,《辦法》與東莞此前出臺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相關規定形成互補,構建起“事前預防、事中監督、事后追責”的全鏈條監管體系。此前東莞已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數字化管理、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強化標后監管等舉措,《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監管制度設計,讓工程建設領域的監管更具系統性、針對性。
東莞招投標制度改革專班表示,《辦法》的實施將推動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更加規范、透明,接下來將持續加強《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辦法》落地見效,讓工程建設領域成為廉潔建設的“示范窗口”,為東莞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辦法》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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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道)紀委(紀工委)、市紀委監委各派駐(出)機構、各市管企業紀委、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工程建設領域黨風廉政建設,規范公職人員廉潔從政行為,防止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根據市委市政府相關工作安排,現將《東莞市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登記報告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東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東莞市監察委員會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6年2月11日
東莞市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登記報告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領域黨風廉政建設,規范公職人員廉潔從政行為,防止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確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依法依規開展,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行為,是指公職人員違反黨紀黨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開展或者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所列的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
本辦法所稱插手干預人是指實施插手干預行為的公職人員。
本辦法所稱被插手干預人,是指被插手干預對象,包括招標人、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人員。
第四條 公職人員應當帶頭遵守國家、省和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不得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依法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得違規插手干預項目行政監督部門正常監管、執法活動。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依規開展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執行任何公職人員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的指令或要求。
第五條 公職人員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一)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不招標,或將其化整為零甚至以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名義規避招標,或通過集體決策、會議研究等方式轉為非公開招標,或以戰略合作、招商引資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不按照審批、核準的招標事項內容進行招標的;
(三)明示或暗示應當采用而不采用“評標定標法”的;
(四)明示或暗示應當進入而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
(五)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不接受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監督的;
(六)明示或暗示為招標人介紹、推薦和指定項目投標人的;
(七)強制或授意招標人委托指定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八)強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九)明示或暗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為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制招標文件的;
(十)明示或暗示投標人借用、偽造資格、財務、業績、信用等情況參與招標投標活動,或以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等方式謀取中標的;
(十一)干涉篩選小組、評標委員會、定標前期準備工作小組或定標委員會組建的;
(十二)干擾篩選小組、評標委員會、定標前期準備工作小組或定標委員會成員工作,干預、影響、操控篩選、評標、答辯或定標過程和結果的;
(十三)明示或暗示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要求中標人轉包、分包工程建設項目,或者為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指定商品或服務供應者的;
(十四)明示或者暗示招標人簽訂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實質內容不一致的合同的;
(十五)干擾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異議、質疑、投訴、舉報,或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施加壓力,干擾正常監督執法、監督檢查或投訴處理工作的;
(十六)超越權限打聽或者索要工程建設相關信息、資料,違規獲取、泄露未公開的項目信息,為相關單位及人員或其特定關系人通風報信的;
(十七)利用職務影響或者其他影響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等牽線搭橋,干預、斡旋工程建設活動的;
(十八)利用職務影響或者其他影響干擾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業務開展,為特定關系人或者企業獲得工程分包等提供便利的;
(十九)要求在工程建設項目之外為工程建設相關單位的其他項目說情、拉關系,安排特殊關照的;
(二十)擅自決定工程建設相關事項,違規代替下級作出決定或者要求下級按照其意圖執行的;
(二十一)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
第六條 實行公職人員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登記報告制度,按照“誰發現、誰登記、誰報告”的原則實施。
如遇應當登記報告情形時,被插手干預人應全面、如實填寫《公職人員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登記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可提供電話、微信、短信、錄音、錄像等相關真實、有效的證據材料。登記報告過程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相關信息泄露給他人,嚴防失密泄密。
第七條 在工作職責范圍內,下列情形不屬于插手干預招標投標行為:
(一)通過正常工作渠道部署工作、了解情況、提出意見的;
(二)因履行職責需要,通過正常工作渠道向其他部門單位或人員協調、了解有關事項情況的;
(三)對反映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情況和問題,通過正常工作渠道要求核查和反饋情況的;
(四)為解決有關利害關系人合法訴求通過正常工作渠道辦理有關事項的;
(五)收到群眾信訪反映、輿情信息后,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處置的;
(六)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員干部群眾通過正常工作渠道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建議的;
(七)其他依紀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
第八條 被插手干預人為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應當填寫《報告表》報送招標項目行政監督部門的內設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
被插手干預人為招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應當填寫《報告表》及時報送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所涉公職人員為市管干部的,可直接向市紀委監委報告。
第九條 如實記錄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記錄報告違規插手干預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對被插手干預人的個人信息和相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保密。檢舉控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按規定獲得表揚或獎勵。
公職人員對記錄報告違規插手干預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被插手干預人單位性質屬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單位的,經發現不記錄、記錄后不報告或不如實記錄的,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被插手干預人利用登記報告制度誣陷他人等情形的,紀檢監察機關對其相關責任人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插手干預人接受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行為,違法違規開展招標投標活動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不因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減輕、免除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收到報告后,統一移送市紀委監委信訪室處置。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紀委監委、市發展和改革局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職人員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登記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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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東莞廣播電視臺、廉潔東莞
編輯 | 章和
中新紀實
中新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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