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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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糾紛中,發包人常以承包人存在工期延誤、質量瑕疵、現場違規等事由,主張扣除“罰款”后再支付剩余工程款,這類抗辯在訴訟中極為常見。
那么,發包人抗辯“罰款”應從欠付工程款中扣減,法院支持嗎?
最高院在《固原佳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董維東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罰款”通常為發包人主張的違約損失賠償。如果合同未對違約扣款問題作出約定,發包人在未提起反訴的情況下,罰款應當從欠付工程款中扣減的主張法院不支持。
裁判觀點解析
首先要明確:民事主體之間不存在行政法意義上的“罰款”,行政處罰權專屬于行政機關,發包人作為民事主體,無權對承包人行使罰款權。實務中所謂的工程“罰款”,本質是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損害賠償款,法院會按違約責任規則審查,而非行政處罰規則。
法院是否支持扣減,關鍵看三點:合同有明確約定、承包人存在違約事實、罰款數額合理且程序合規。三者缺一不可,缺一則發包人扣減罰款的抗辯大概率被駁回;同時滿足的,法院可支持在欠付工程款中相應抵扣。
法院駁回發包人“罰款扣減”抗辯的常見情形 1. 無合同約定,單方隨意罰款
合同未約定任何違約扣款、罰款條款,發包人僅憑自身管理需求,單方對承包人處以罰款,屬于無權主張,法院直接駁回。畢竟民事主體無處罰權,無約定則不得附加扣款義務。
2. 違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發包人無法舉證承包人存在違約行為,或證據存在瑕疵(如無監理簽字的罰款單、單方制作的違規記錄),無法證明違約事實成立,扣款主張缺乏事實支撐,法院不予采信。
3. 罰款數額過高,承包人請求調減
發包人主張的罰款金額顯著高于實際損失,屬于“天價罰款”,違背公平原則。法院會依據承包人申請,依法調低違約金數額,僅支持合理部分的扣款,超額部分駁回。
4. 程序不合規,未履行送達、確認義務
發包人未將罰款通知送達承包人,或承包人收到后明確提出異議,發包人未核實異議、未留存確認證據,直接強行扣款,法院認定扣款行為無效,駁回扣減抗辯。
5. 違約系發包人自身原因導致
承包人的違約行為,是發包人過錯引發的(如發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導致工期延誤、發包人指定材料不合格導致質量問題),依據過錯責任原則,發包人無權主張罰款扣款,法院直接駁回。
6. 罰款屬于重復追責
發包人已就承包人的同一違約行為,主張過違約金、賠償款,或已通過返修、整改彌補損失,又重復主張罰款扣減,構成重復追責,法院不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工程款糾紛中的罰款扣減爭議,核心是“以約為據、以證為憑”,雙方需恪守合同約定、遵循法律規則,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訴訟損耗。遇到罰款扣減、工程款結算爭議,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精準研判抗辯思路,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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