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戴女士實名舉報長城證券涉嫌多項違法違規、并對深圳證監局、中國證監會監管結論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案,近日迎來一審判決——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駁回原告戴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值得關注的是,原告在庭審中就長城證券長達四年半徹底失控的風控、單一持股審批違規、擔保品擅自轉劃、強制平倉違規撤單等核心問題提交了詳細抗辯意見并附相關證據,卻未被法庭采納,案件背后諸多關鍵疑點,引發廣大中小投資者對市場監管與司法公正的強烈追問。而這起案件,從來都不只是戴女士一個人的維權之戰,更是千千萬萬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的縮影——我們懷揣著對資本市場的信任入市,卻在券商的違規操作、監管的履職缺位中,淪為風控真空的犧牲品,這份委屈與無助,每一位普通投資者都能感同身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開篇便明確,立法目的是“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六章更是專門規定了投資者保護的相關要求,證券公司應當依法履行對投資者的保護義務,監管部門則肩負著守護市場公平、維護投資者權益的法定職責。作為中小投資者,我們沒有機構投資者的專業優勢,沒有足夠的資金實力對抗券商的違規操作,更沒有能力核查監管部門的履職漏洞,我們唯一的依靠,就是法律的保障、券商的誠信和監管的盡責,可這起案件中,我們所依賴的一切,都被無情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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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6日,當投資者戴女士看到自己長城證券信用賬戶的資產截圖時,感到一陣冰涼。屏幕上,“維持擔保比例”一欄顯示著一個觸目驚心的數字:93.07%。這意味著,即使將她賬戶內所有股票強行賣出,也已不足以償還從券商借入的資金——在金融市場,這被稱為“穿倉”,債權人的本金已開始虧損。然而,更讓她無法理解的事情發生了。就在當天,長城證券在第1筆賣單已經成交的情況下,主動撤銷了此前為追回債務而掛出的多筆強制平倉賣單。這記違背債權人基本風控邏輯的“反常操作”,導致客戶損失急劇擴大,并引發了一場持續近兩年、層層升級的監管舉報與訴訟。2024年8月戴女士向深圳證監局實名舉報長城證券存在多項違法違規行為:2019年12月至2024年5月長達四年半時間里,其信用賬戶被違規批準100%單一持有華微電子股票,期間長城證券未履行持續風險監控與提示義務;2024年5月賬戶爆倉期間,普通賬戶股票疑似被擅自劃轉至信用賬戶并凍結;擔保比例跌至93.07%已穿倉的情況下,長城證券違規撤銷平倉掛單致損失擴大。此外,戴女士還質疑長城證券現任高管趙某存在監管“旋轉門”問題,認為深圳證監局對長城證券的核查存在包庇、履職不到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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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舉報,深圳證監局核查后作出“未發現長城證券存在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情形”的結論,戴女士對此不服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決定維持了深圳證監局的核查結論。此后,戴女士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深圳證監局、中國證監會列為被告,要求撤銷相關答復與復議決定,責令深圳證監局重新調查。戴女士之所以堅持維權,不僅僅是為了追回自己的損失,更是為了所有被不公平對待的中小投資者——不能眼睜睜看著券商無視法規、肆意妄為,不能看著監管部門敷衍履職、包庇違規,不能看著我們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被隨意踐踏。每一位中小投資者的錢,都承載著家庭的希望:有的是為了孩子的教育,有的是為了家人的醫療,有的是為了晚年的養老,這些錢來之不易,卻在資本市場的亂象中被輕易吞噬,這不僅是個人的悲劇,更是對資本市場公平正義的褻瀆。
在庭審過程中,戴女士圍繞案件三大核心爭議點提交了完整的抗辯意見及交易截圖、通話錄音、交割單等多項證據,直指長城證券違規事實與監管部門核查疏漏:
其一,長城證券在原告擔保比例未達自身公開規則要求的情況下,違規批準單一持股限制解除,且未對作為普通投資者的原告履行“雙錄”等特別風險告知義務,后續四年半更是完全缺失動態風控;
其二,原告提交的系統截圖可證明普通賬戶股票曾被劃轉至信用賬戶,而深圳證監局僅核查交易流水、未調取非交易操作日志,核查方法存在根本性錯誤;
其三,原告賬戶穿倉后已喪失交易權,長城證券違規撤銷平倉單的行為違背商業理性,其提交的事后通話錄音無法證明原告曾發出撤單指令,監管部門卻采信該證據作出無違規結論。然而,原告方的上述抗辯意見與相關證據,最終未被法庭采納。
法院經審理認為,長城證券有權自主決定強制平倉相關操作,且現有證據顯示其撤單后與原告有溝通;深圳證監局未發現股票劃轉記錄,原告提交的截圖無法證明實際劃轉事實;長城證券批準原告解除單一持股限制符合監管規定,原告已簽署風險承諾書。基于此,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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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公布后,案件背后的諸多疑問仍未得到解答,引發市場廣泛關注與思考:針對長城證券“有權自主決定強制平倉”,法律界人士對此有不同看法,該條款賦予券商的“自主決定權”,應理解為在符合平倉根本目的——即《合同》同一條款開篇所述的“實現債權”——的前提下,選擇最優時機和方式的權利。在穿倉這一極端風險情境下,債權人主動撤銷正在排隊清償債務的指令,實質是阻礙了債權的實現,與合同目的相悖,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在原告提交系統截圖、通話錄音等多項證據的情況下,為何關于長城證券是否擅自轉劃擔保品的核心事實未能查清?券商對普通投資者解除高風險持股限制的“雙錄”等法定程序要求,在本案中為何未被納入審理考量?當券商平倉操作明顯違背融資融券業務風控邏輯與商業理性時,僅以事后溝通記錄作為認定依據是否合理?監管部門核查涉事券商時,未調取非交易操作日志、風控系統預警日志等關鍵后臺數據,該核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原監管官員離職后迅速入職被監管券商的“旋轉門”問題,是否會影響監管核查的獨立性與公正性,該類問題又該如何規范監管?
戴女士的這段經歷——單一持股100%、長達四年半、風控全程零干預——它不僅是一個投資者的個人遭遇,更是中國證券風控史上一個不應被遺忘的標本。
長城證券2018年的公告寫得很清楚:維持擔保比例高于220%,方可100%持股。這是它對全體客戶的公開承諾,是寫在合同里的“安全線”,是券商自身立下的合規鐵規。
而戴女士的賬戶記錄顯示:從2019年底至2024年5月17日爆倉,長達四年半、1600多個交易日,她的信用賬戶一直維持著對華微電子單一持股100%的極端集中狀態。
更觸目驚心的是這組數字:
在她維持擔保比例跌至140%-190%——不僅遠低于220%的“安全線”,甚至數次低于130%的強制平倉線——的情況下;
在她用補繳的保證金繼續買入同一只股票的情況下;
在長城證券的風控系統理應實時監控、動態調整的情況下;
全程,沒有任何預警。沒有任何攔截。沒有任何“請降低集中度”的提示。
這意味著什么?
四年半的“零干預”,不是一次疏忽,而是風控系統的徹底失靈。,是長城證券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徹底漠視,是對《證券法》中投資者保護條款的公然違背。他們明明知道,單一持股100%的風險有多大,明明知道戴女士的維持擔保比例早已低于安全線,卻始終視而不見,任由風險不斷累積,最終導致戴女士血本無歸——這不是過失,這是故意為之,是對中小投資者財產的肆意掠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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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人士表示,單一持股100%本身就是極端風險狀態,維持時間越長,風險敞口越大。持續四年半的風控真空,在他從業二十年的經歷中,聞所未聞。
“這不是‘動態調整’,這是‘根本不調’;這不是‘差異化控制’,這是‘失控’。”
更令人震驚的是監管的態度。
深圳證監局的核查結論,對這段長達四年半的風控失靈只字未提。其全部核查聚焦于2019年12月“有沒有一張申請書、有沒有一次審批通過”——仿佛只要簽過一份格式文本,此后四年的每一次買入、每一次持倉、每一次風險累積,都可以被一筆勾銷。他們忘記了,自己的法定職責是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監督券商依法合規經營,而不是為券商的違規行為背書,不是敷衍了事、漠視投資者的訴求。
法院的一審判決,同樣回避了這個問題。
但問題不會因為被回避就消失。
戴女士說:“我不是來討同情的。我只想問一句:如果四年半的風控失靈都不算問題,那什么樣的風控才算有效?如果這樣的賬戶都可以被監管‘看不見’,那還有誰的賬戶是安全的?”
我們在證券公司開戶,證券公司就要做好中小投資者的保護,證監會作為監管機構,也要從保護中小投資者的角度出發。但在本案中,長城證券和深圳證監局卻是從開脫的角度處處維護自己,他們的所作所為不是保護了中小投資者,而是打擊了中小投資者,是在一點點摧毀普通投資者對資本市場最基本的信任。當信任被摧毀,當維權無門,越來越多的中小投資者只能選擇退出市場,這對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無疑是致命的打擊。
四年半,1600多個交易日,一個高風險賬戶,全程無人問津。
這不是戴女士一個人的遭遇。這是一份關于中國證券公司風控系統有效性的活體標本,是一個應該被寫進教科書、被反復追問的案例,更是千千萬萬中小投資者維權困境的縮影,充分展現了中小投資者“維權難、取證難、追責難”的困境。。
它用最殘酷的方式證明:當制度寫在紙上,當監控停留在系統里,當監管習慣于“紙面審查”——一個普通投資者的賬戶,就可以成為風控真空的試驗場。
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切實保護,更離不開監管部門的嚴格履職與司法機關的公正審理。此次長城證券實名舉報案,不僅關乎一位投資者的切身利益,更關乎資本市場監管規則的落地執行與司法裁判對金融違規行為的界定標準。原告方庭審抗辯未被采納的核心原因何在?案件中諸多未查清的事實是否會迎來進一步調查?監管部門對券商融資融券業務的風控監管是否會因此完善?市場對此持續關注,亟待相關答案。
2.2億中小投資者的信心,源于每一次公正的司法審判,更源于每一次盡責的監管執法。長城證券案的一審敗訴,并非個案的結束,而是對資本市場司法審查與監管履職的一次深刻檢驗。戴女士已依法上訴,而市場更期待的是,在后續的司法程序與監管核查中,這些懸而未決的問題能得到清晰解答,讓證監會“雙劍護市”的新規真正落到實處,讓監管的“牙齒”真正咬合,讓司法的天平真正守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否則,再多的制度規定,也只會淪為資本市場的“一紙空文”,中小投資者的維權之路,只會愈發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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