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沒有遇見過“車位刺客”?好不容易找到一個公共車位,卻發現有個雜物或者地鎖占用車位,你恨的牙癢癢,卻又無可奈何。
別急!宜興城管出手了!針對私自占用公共車位的行為,有人已經被罰!
1、私設地鎖,拒不改正,
罰款500!
2月4日上午,宜興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城東中隊執法隊員巡查發現,在宜城街道長樂巷天禧廣場附近,當事人曾某在未取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下,在公共停車泊位上擅自設置地鎖。
執法人員當場發放《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其在當天下午2點前拆除,當事人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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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行為違反了《無錫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車場上設置地樁、地鎖、錐桶等停車障礙設施。
依據該辦法第四十二條,在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以外的其他公共停車泊位上擅自設置停車障礙設施,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2、非機動車占車位,現場拖離!
2月3日下午,宜興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城南中隊執法隊員在巡查中發現,宜城街道南倉村路存在非機動車違規停放,影響到機動車位正常使用的情況。
由于車主不在現場,為確保周邊機動車能正常停放,隊員將現場違停的非機動車拖離至中隊,并在原處地面張貼了告知單。當天下午,當事人嚴某到中隊接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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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八十九條,可處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經執法人員宣傳教育,當事人嚴某認識到非機動車違停的危害,當場簽署保證書,承諾以后不再違規停放,并繳納了人民幣2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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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雜物占車位
沿街商鋪門口、居民樓前,存在用各類雜物占用車位的現象。這些雜物不僅影響市容,更是一種典型的“圈地”行為,影響其他車輛的正常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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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征得設區的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對于擅自堆放雜物占用公共停車位的行為,城管部門可依法予以清理,并可處以警告或罰款。
公共車位屬于大眾資源。公共資源姓“公”,不是哪一家的自留地。
只有合理使用公共車位,文明停車、依規使用,才能讓有限車位真正服務于民、方便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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