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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申能財險備受社會關注,2026農歷年后,申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申能財險”)便因新增一條被執行人記錄而收到法院傳票。該執行案件由廣東省汕尾市海豐縣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執行標的約11.46萬元,而上次被納入執行名單僅過去40天——2026年1月,該公司因另一起案件被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當時執行標的約為40.65萬元。
最近裁判文書網曝光了申能財險的一則案號為(2025)豫1681民初9541號的判決書。判決書顯示,車主孟某某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向承保的申能保險公司索賠車輛損失,卻因損失金額認定問題遭拒。近日,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對該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支持了車主的合理訴求,判令申能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鑒定費及施救費共計25000元。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2024年10月4日,邵某駕駛登記在孟某某名下的豫AQ99**小轎車,在項城市水新路與一輛叉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河南省項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駕駛員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時,涉案車輛在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車損險),保險金額為59581.2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不過,在2024年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復,天安財險的該保險業務由申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受讓,按理說申能財險應該承擔后續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后,為確定損失,經項城市人民法院委托,河南浩旭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進行了評估,認定損失價值為22500元,車主孟某某為此支付了鑒定評估費2000元,并支出施救費800元。
然而,申能保險公司對這份評估報告提出了多項異議,認為報告中存在如保險杠骨架未見損壞、殘值過低、工時費過高等問題,并質疑施救費過高。因此,申能保險公司拒絕按評估金額進行賠付。
雙方協商未果,孟某某遂將申能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損失、評估費、拖車費等共計25300元。
項城市法院認為,案件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第三方出具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是否客觀、合理,以及由此產生的鑒定費、施救費是否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最終項城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孟某某與天安財險(后由申能財險承繼)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理應承擔保險責任。
針對保險公司對鑒定報告的異議,鑒定機構出具了書面回復函,說明其評估過程遵守了行業規范與技術標準,結論具有專業依據。法院審查后,認為保險公司的異議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采納,故對評估報告認定的22500元車輛損失予以確認。關于費用承擔,項城市法院指出,車輛損失鑒定費和必要的施救費是為確定和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因此,鑒定費2000元應由保險公司負擔。對于施救費800元,法院認為數額過高,酌情調整為500元。
(本篇報道根據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2025)豫1681民初9541號民事判決書及相關法律知識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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