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
一、 核心啟示
私募基金及各類委托理財活動在“募、投、管、退”各階段均潛藏法律風險,其中因投資標的違法、主體不適格或含有非法保底承諾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尤為常見。本案及相關司法實踐的核心啟示在于,一旦委托理財合同被認定無效,法律關系的處理將脫離當事人約定的“契約責任”框架,轉而進入“無效法律行為后果處理”的法定軌道。這意味著,投資者期待的“剛兌”或固定收益將失去合同基礎,而受托人亦無法以“風險自擔”為由完全免責。法院將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在返還財產的基本原則下,重點審查雙方過錯程度,特別是管理人是否違反金融監管強制性規定、是否盡到信義義務,并以此作為損失分擔的核心依據。這對于法律從業者的警示在于,在私募基金糾紛,尤其是涉及退出爭議時,不能僅關注合同條款的違約責任,更需預判合同效力問題,并精準把握無效后“過錯責任”的舉證與論證要點。
二、 裁判規則摘要
過錯責任分擔規則:委托理財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非法從事外匯買賣、證券期貨業務)或保底條款無效而整體無效后,雙方應根據各自過錯程度分擔投資損失。受托人作為專業管理方或實際控制人,其過錯通常大于委托人,需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收益沖抵與處理規則:合同無效后,受托人應返還委托資產本金。委托理財期間產生的收益,應先用于沖抵受托人應返還或賠償的資金數額,剩余部分在扣除必要管理費用后,可歸委托人所有。
保底條款核心效力規則:在民間委托理財合同中,承諾“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的保底條款,因違背委托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公平原則及資本市場風險自負規律,應認定為無效。若該條款構成合同的核心目的條款,將導致委托理財合同整體無效。
三、 基本案情梳理
以(2024)滬01民終典型案例(小楠訴小東案)為藍本,結合私募基金“募、投、管、退”脈絡梳理關鍵事實:
募集階段(“募”):委托人小楠與受托人小東經人介紹認識,雙方以口頭方式達成委托理財合意,未簽訂書面合同,對投資期限、利潤分配等約定不明。小楠基于信任,向小東個人賬戶轉賬投資款共計95萬元。
投資階段(“投”):小東未將委托資金進行獨立托管或專戶管理,而是以其個人名義在境外交易平臺開設賬戶,將全部資金用于購買外匯并投資黃金。該投資行為未經我國外匯管理部門批準或備案。
管理階段(“管”):投資賬戶完全由小東實際控制與操作。期間,小東雖通過微信聊天、支付收益(累計20.9萬余元)等方式向小楠告知投資情況,但小楠作為委托人,未持續關注投資具體投向(外匯)的合法性,也未過問操作細節。
退出階段(“退”):兩年后,小東操作的境外投資賬戶爆倉,資金全部虧損。扣除已獲收益,小楠實際虧損74萬余元。因無法收回本金,小楠提起訴訟,要求小東返還投資款。
四、 裁判邏輯剖析
法院的裁判邏輯深刻體現了在金融監管框架下,對無效委托理財(可類比為不規范私募活動)法律后果的審慎權衡。
合同效力穿透審查:法院未局限于雙方口頭委托的形式,而是實質穿透審查了投資行為的合法性。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等規定,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必須通過有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小東通過境外平臺投資,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秩序這一金融安全領域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雙方委托理財合同自始無效。這提示,在私募基金中,若投資標的或方式本身違法(如非法集資、違規場外配資),合同效力將首當其沖受到挑戰。
信義義務與過錯認定:合同無效后,損失分擔的關鍵在于過錯認定。法院著重分析了雙方在勤勉義務和注意義務上的履行瑕疵:
對受托人(管理人):小東作為受托人,其過錯不僅在于從事非法外匯交易,更在于其未履行忠實、勤勉的管理職責。具體表現為:將委托人資金與自有資金混同、以個人名義操作、無法證明交易的具體合規情況,且虧損直接由其操作導致。這類似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盡到審慎調查、獨立運作、風險隔離等信義義務。
對委托人(投資者):小楠作為投資者,其過錯在于未盡到基本的審慎注意義務。盡管其可能缺乏專業知識,但其對投資行為(外匯買賣)本身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負有不可推卸的注意義務。這對應了金融消費者應盡的自我風險認知責任。
損失分擔的衡平藝術:在認定雙方均有過錯的基礎上,法院并未機械地適用“各打五十大板”,而是根據過錯程度、因果關系(虧損由誰的操作直接導致)進行動態衡平。最終酌定掌握資金并實施違法操作的小東承擔70%的主要責任,而疏于注意的小楠自行承擔30%的損失。這體現了司法在“投資者保護”與“風險自擔”之間的平衡:既不讓違法受托人逃脫責任,也不鼓勵投資者做“甩手掌柜”。
收益處理的特別規定:裁判規則中提及的“收益先沖抵本金”原則,體現了無效合同財產返還中“恢復原狀”的核心思想,旨在厘清無效法律關系下的財產流向,避免不當得利。
五、 實務操作建議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結合大量私募基金及委托理財實務經驗提示,合同無效后的糾紛往往因前期風控缺失而引發,處置難度大。為有效防范相關風險,我們建議:
對管理人/銷售機構:
嚴守合規底線:確保基金投資范圍、銷售方式嚴格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監管規定,絕對避免涉及非法證券期貨活動、非法外匯交易等違法領域。
杜絕任何形式的剛兌承諾:在合同、宣傳材料或口頭溝通中,均不得出現保證本金安全、承諾最低收益等保底條款。此類條款不僅無效,且可能導致整個合同無效,管理人仍需按過錯承擔責任。
規范履行并留痕: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產品風險等級匹配、風險揭示全過程進行雙錄或書面留痕,以證明已履行適當性義務。
細化信義義務標準:在基金合同中,盡可能具體化約定管理人的忠實義務(如避免利益沖突)和勤勉義務(如投資決策流程、投后管理標準),并將其與違約責任掛鉤。
對投資者:
穿透審查投資本質:簽署合同前,務必核實管理人的資質、基金的備案情況,并重點審查基金的具體投資方向、標的和模式,判斷其合法性。對“境外投資”、“高息保本”等表述保持高度警惕。
關注資金流向與獨立性:確保投資資金進入托管賬戶,而非管理人或其他個人賬戶。關注管理人是否將不同基金財產、基金財產與自有財產進行獨立運作。
積極行使知情權:定期要求管理人披露投資運作、資產凈值等信息,避免完全放任不管。自身疏于監督可能在未來糾紛中被認定為存在過錯。
對協議設計:
明確法律關系與退出機制:在合伙型基金中,清晰約定退伙的條件、程序及財產結算方式。在契約型基金中,明確基金清算的觸發條件、清算組構成、清算期限以及管理人怠于清算的違約責任。
界定托管人責任邊界:在基金合同中明確托管人的監督職責和核對職責范圍,避免約定模糊導致責任不清。
六、 關聯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的財產返還與過錯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第九十一條:關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忠實、勤勉義務的原則性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職責、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合格投資者標準等規定。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九民紀要)第五章: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的審理,特別是適當性義務、免責條款效力的認定。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三十條:境內個人外匯買賣應通過有資格的金融機構辦理。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3號》:關于不同類型私募基金合同必備條款的指引。
七、 法院裁判要旨摘錄
“本院認為……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小東、小楠未經批準從事外匯投資交易,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雙方的委托理財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小楠作為投資者,理應對所從事的交易活動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負有相應的注意義務,其未能盡到相應注意義務,應承擔一定過錯責任。小東作為受托人,投資賬戶由其實際控制,虧損產生由其操作所致,且其未依法取得從業資格,對虧損存在較大過錯。一審法院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酌定雙方按70%、30%比例承擔責任,并無不當。”
八、 案件來源信息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3)滬01民終XXXX號民事判決書(注:基于公開報道“小楠訴小東案”歸納,具體案號以裁判文書為準)。
(免責聲明: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和分析的案例并非指導性案例,其裁判觀點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并無法律上的約束力。司法實踐細節千差萬別,切勿直接援引。本文由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基于公開裁判文書梳理而成,旨在提供研究視角與實務參考,并不代表本團隊對法院裁判觀點的認同,亦不構成正式的法律意見。)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擁有超過十五年的法律實務經驗。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與商事爭議解決、金融與職務犯罪辯護,以及知識產權、公司治理等復雜法律事務,尤其擅長上述領域重大疑難案件的上訴、再審和抗訴程序。俞律師善于融合商業思維與法律技術,為客戶提供專業、高效且具有戰略性的解決方案。
一、 核心服務范圍
證券與資本市場糾紛: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操縱市場與內幕交易糾紛等。
基金與投資維權:私募基金、資管產品合同糾紛,股票投資維權,對賭協議糾紛等。
公司控制與股權糾紛:公司控制權爭奪、股權轉讓與回購糾紛、法定代表人滌除登記、股東知情權糾紛等。
金融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保理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等。
金融與職務犯罪辯護:職務侵占罪、詐騙罪、操縱證券市場罪等的辯護。
知識產權糾紛: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侵權訴訟,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合同糾紛等。
商事合同糾紛:各類買賣、租賃、承攬、服務、中介/居間合同糾紛等。
建設工程與房地產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房屋買賣/租賃合同糾紛等。
執行與特殊程序: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等。
再審與抗訴:針對各類已生效民事、行政判決的再審申請與代理。
二、 代表性案例
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代理數百名投資者訴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上海金融法院)。
代理投資者訴某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投資者訴某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基金、理財合同糾紛
李某與某安財富理財管理有限公司等基金合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竇某員、金某燕、王某人等多人訴上海某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華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系列基金合同糾紛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徐某珍訴深圳市某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等基金合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楊某禕與某財富理財管理有限公司等基金合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