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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4年4月,原告王某因運輸合同糾紛,將德州某運輸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德州某運輸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款項100萬元及利息。
德州某運輸公司對上述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期間,其股東董某、劉某卻“暗度陳倉”。在明知公司與原告王某存在未決訴訟的情況下,他們通過公告形式完成“債權人通知”,隨后通過股東會決議,將公司注冊資本由500萬元銳減至1萬元,并迅速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當原告王某終審勝訴,申請強制執行時,才發現德州某運輸公司已無財產可供執行。隨后,在查詢工商信息時,原告王某發現了德州某運輸公司違法減資的事實,遂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股東董某、劉某對案涉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
德州某運輸公司在一審法院判決其向王某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于二審期間實施減資行為,且未將減資決議直接通知債權人王某,而是徑行予以公告,違反了法定減資程序,主觀上逃避債務的意圖明顯。盡管德州某運輸公司已就減資事宜辦理變更登記,但該減資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客觀上免除了股東未實繳部分的出資義務,導致公司責任財產顯著減少、償債能力大幅下降,其法律效果與股東抽逃出資并無二致。最終,法院判決董某、劉某在499萬元減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注冊資本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信用基礎,減資程序的合法性直接關系債權人利益與市場交易安全。新修訂的《公司法》強化了對違法減資的規制,明確股東違法減資的補充賠償責任,既遏制了“減資避債”的不誠信行為,也為債權人維權提供了堅實保障。
司法實踐中,部分經營主體試圖通過違法減資規避債務,但公司減資絕非股東逃避責任的“避風港”。企業減資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實履行對已知債權人的通知義務,保障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權利。任何妄圖通過違法減資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終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唯有誠信經營、合規操作,企業才能實現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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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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