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郭聰聰
202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釋放金融立法重磅部署,圍繞加快建設金融強國,今年將制定金融法、金融穩定法,同步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其中,金融法定位于金融業“管總”的基礎性立法,將填補我國金融領域統領性基本法的空白;金融穩定法作為金融風險防控專門法,將構建全流程風險防范化解處置體系。而中國人民銀行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修訂,核心直指厘清央行與監管機構的職責邊界,為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提供法治保障。
多位業內專家在接受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多部法律的立法布局與修法安排各有側重,相互銜接,將共同構筑起金融強國建設的頂層制度底座,不僅將推動我國現代金融監管框架進一步發展,更將以法治力量推動金融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良性循環,為金融高質量發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作為金融業“管總”的基礎性法律,金融法的制定被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陶玲在“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金融高質量發展”一文中指出,金融法將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強監管、防風險、促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實現金融監管全覆蓋。目前正圍繞消費者保護、規范金融機構全生命周期、構建科學穩健的金融調控體系等核心內容完善制度設計。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創新工程首席研究員肖京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未來出臺的金融法將是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質的綜合性立法。
金融穩定法的立法進程則更為成熟,這部定位于金融風險防控專門法的法律,是我國首部統籌防范化解處置金融風險的專門法律。2022年,金融穩定法發布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目前已經歷經了2022年12月、2024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立法重點在于建立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全流程全鏈條機制安排。
肖京告訴本報記者,金融強國必然是法治強國,加快建設金融強國必然要求進一步加強金融法治建設。
“從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金融領域分業立法、規則不統一等方面的問題較為突出,統領金融領域的基礎性法律長期缺位。制定統一的金融法和金融穩定法,不僅能夠起到填補金融立法空白、鞏固金融改革成果的重要作用,還有助于形成規則統一、權責清晰、協同高效的現代金融監管框架體系,構建完善的金融風險防控體系,有效防范、化解、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肖京補充道。
兩部法律的協同推進,將形成“定方向+守底線”的金融法治頂層設計。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湘淳解讀稱: “金融法填補了金融領域長期缺位的統領性基本法空白,金融穩定法構建了我國首部金融風險全鏈條防控的專門法律制度。二者協同形成了金融監管的頂層閉環:金融法定方向、立框架,確立金融發展與監管的根本準則;金融穩定法守底線、筑防線,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共同為金融強國建設奠定根本制度基礎。”
肖京指出,兩部基礎性法律將會對金融與實體經濟的關系產生重要影響:
與兩部新法制定同步推進的,是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修訂工作。
其中,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已于2025年12月經過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該法自2004年施行以來最大規模的一次修訂,業內普遍認為此次修訂并非簡單條款修補,而是針對銀行業內外部環境深刻變化、金融風險形態日益復雜的新形勢,進行的一次系統性修訂。
從修訂內容看,草案從現行52條大幅擴充至80條,從監管范圍、風險處置、消費者保護、法律責任等維度進行全方位修訂。值得關注的是,修訂草案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關于穿透式監管的要求,進一步延伸監管鏈條,將機構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范圍,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監管制度。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首席專家、主任曾剛分析指出:“本次修訂法案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監管關注的重心,正從‘只盯住持牌機構’逐步延伸到‘圍繞機構運行所依賴的關鍵關系與關鍵環節’。因此,修訂草案將理財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納入列舉范圍,使法律適用對象與當前持牌體系更一致。這樣做的直接意義是統一監管依據、減少適用爭議,也為監管資源配置與檢查邊界提供更明確的法律坐標。”
與此同時,完善中央銀行制度的重要抓手——中國人民銀行法也將迎來修訂。
陶玲在“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金融高質量發展”一文中指出,完善中央銀行制度,要推動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堅持黨中央對中央銀行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進一步明確和夯實中央銀行定位職責,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職能,強化依法履職手段和工具,加強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充實最后貸款人和維護金融穩定職能,落實中央銀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切實構建中央銀行制度的法治保障。
對于兩部法律同步修訂的深層考量,肖京認為這充分體現了協同立法的理念和思路:“中國人民銀行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之間的關系十分密切,同步推進這兩部法律的立法完善尤為重要。本次修訂的核心是通過立法完善的方式進一步厘清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的職責邊界,為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的構建提供堅實的法律制度保障。”
王湘淳則從職能劃分角度進行解讀:“一方面,明確央行的核心職責是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統籌宏觀審慎管理、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強化其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跨境金融風險防控中的法定主導地位;另一方面,明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核心職責是微觀審慎監管、日常機構監管、行為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公司治理、合規經營、風險管控實施全流程日常監管,承擔單體機構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
肖京表示,本次立法完善的重點內容之一,是回應金融實踐的現實需求,進一步厘清了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之間的職責邊界。具體包括:一、通過立法完善進一步明確法定分工;二、通過立法完善進一步劃清監管事權與工具邊界;三、通過立法完善進一步強化協同機制,形成調控與監管同向發力。
“本次立法完善將進一步推動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框架的法治化、制度化,對于提升貨幣政策獨立性與傳導效率、強化宏觀審慎逆周期調節能力、構建現代金融調控體系、更好維護幣值穩定與金融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肖京總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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