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5)豫民申263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徐某,男,1993年6月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凡友,河南咸祐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王某,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童,河南蒼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某市。
負責人:付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月榮,河南紓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陶某,男,2001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某縣。
再審申請人徐某、王某因與被申請人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陶某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豫07民終50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徐某申請再審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1.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經(jīng)調(diào)取監(jiān)控錄像發(fā)現(xiàn),有可疑人員接觸起火部位(起火點),根據(jù)《新鄉(xiāng)市消防救援機構與公安機關火災調(diào)查寫作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該起火災有人為放火嫌疑。本次火災造成損失巨大,應當轉(zhuǎn)為刑事案件,待刑事案件審理結束確定放火人員,由實際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徐某沒被認定為放火嫌疑人員,火災損失與徐某無因果關系。2.某公司起訴書明確王某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要求徐某承擔責任。原審法院超訴請判決,程序違法。陶某系獲嘉縣鑫源二手車有限公司員工,其系履行職務行為,一審法院對于陶某的行為屬于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沒有進行論述,判決結果錯誤。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系保險人行使追償權糾紛,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應該提供證據(jù)證明第三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非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主張權利。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時應當審查被保險人是否存在過錯。如果按照原審的邏輯,車主張某將車輛出借給其弟弟張某龍也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張某龍在抵押過程中也應當承擔責任。原審法院判決徐某承擔責任不公平不合理。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求對本案進行再審。
某公司提交意見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徐某在本次事故中過錯明顯,其在扣押車輛時明知車輛不是張某龍所有還堅持非法扣押,即使在車主報警試圖要回車輛時也不予配合,且將車輛停放在沒有消防措施的非正規(guī)停車場車輛被燒毀,該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其對于車輛毀損應當負賠償責任。原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認定其負有過錯責任正確。綜上,徐某的再審申請應予駁回。
王某提交意見稱,一、案涉火災經(jīng)有關部門認定有人為放火嫌疑,本案應當有實際侵權人。案涉場地的所有權系王某所有,事故中除案涉車輛毀損外,王某也有5輛車燒毀全損,王某主觀上不具備縱火故意。火災發(fā)生時,王某積極采取行動滅火,盡可能減少損失擴大,王某對本次火災發(fā)生以及救火過程中無過錯。在存在第三方侵權的情況下,應當查明實際侵權人,保險人向?qū)嶋H侵權人追償,王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二、王某的自建房場地系私有,非經(jīng)營性停車場,王某無看護車輛的責任和義務。王某和陶某、徐某不認識,其二人在未經(jīng)王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案涉車輛放置在王某自建場院內(nèi),雙方未形成保管合同關系,原審認定王某存在過錯或侵權錯誤。案涉車輛滅失的根本原因是陶某、徐某擅自放置車輛,原審判決王某承擔賠償責任不公,應當由徐某或者引發(fā)火災的實際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陶某提交意見稱,一、陶某系徐某所經(jīng)營的獲嘉縣鑫原二手車經(jīng)營有限公司的員工,陶某按照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某的要求將案涉車輛放置于王某自建房院內(nèi),陶某是履行職務行為,案涉車輛的毀損與陶某沒有關系。二、一審法院認為陶某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jù),對某公司要求陶某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某公司未上訴,原審判決正確。
王某申請再審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錯誤。案涉場地系王某自建場院,除自用存放設備外還出租他人使用,不對外經(jīng)營停放車輛業(yè)務。王某和陶某、徐某不認識,陶某、徐某在未經(jīng)王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案涉車輛放置在王某自建場院內(nèi),從未告知王某,王某與徐某未形成無償保管合同關系,原審僅以案涉車輛放置在王某自建場院內(nèi),就認定形成無償保管合同關系錯誤。二、本案火災系他人縱火,王某也是本次火災的財產(chǎn)受損方,王某對案涉車輛損失不存在過錯,應當由縱火者即實際侵權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火災發(fā)生時,王某積極采取行動滅火,盡可能減少損失擴大,王某對火災發(fā)生以及救火過程中無過錯,二審法院認定王某對于案涉火災事故的發(fā)生及蔓延明顯存在過錯責任,存在錯誤。以車輛損失的結果倒推王某承擔徐某存放車輛的過失責任,存在錯誤。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求對本案進行再審。
某公司提交意見稱,一、王某與徐某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無償保管合同關系。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以明示合意為前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以保管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王某的自建場院雖未對外經(jīng)營停車業(yè)務,但徐某通過電話聯(lián)系王某(一審中徐某陳述“給朋友打電話說停個車”),王某默許車輛停放,且未采取任何阻止措施,保管合同成立。二、王某對火災發(fā)生及損失擴大存在直接過錯。1.王某未盡到危險物的管理責任,在場院內(nèi)長期存放化工罐,且事發(fā)前已知曉罐體泄漏異味,未及時清理或采取安全措施,直接導致火災發(fā)生。2.王某的過失行為與車輛損失存在因果關系。火災調(diào)查報告明確指出起火點為化工罐與海綿接觸位置,火勢因化工罐內(nèi)物質(zhì)引燃海綿迅速蔓延。王某作為場院所有人及危險物占有人,未對化工罐進行密封或隔離,未對周邊堆放的海綿等易燃物進行防火處理,未配備滅火器材,導致火情無法及時控制。以上行為直接導致案涉車輛毀損,王某的過失與損害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三、王某以場地私密性作為免責理由不能成立,王某的過失不因其自身受損而消滅。綜上,王某的再審申請應予駁回。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關于徐某應否承擔案涉車輛損失的問題。
徐某系獲嘉縣鑫原二手車經(jīng)營有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其明知案涉車輛質(zhì)押人張某龍非實際車主,在未取得實際車主張某同意的情況下,與張某龍簽訂機動車質(zhì)押借款合同,接受車輛質(zhì)押。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質(zhì)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zhì)押財產(chǎn)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zhì)押財產(chǎn)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徐某在接受該車輛質(zhì)押后,未將車輛妥善停放于正規(guī)停車管理場所,而是指示其員工陶某將該車輛停放于不具有車輛停放管理資質(zhì)的王某自建房場院,未對案涉車輛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原審認定徐某對案涉車輛因火災造成的損失存在過錯,并根據(jù)其過錯程度,判決徐某承擔車輛損失30%的賠償責任,認定事實及法律適用并無不當。某公司雖在起訴狀中未要求徐某承擔責任,但一審庭審中明確訴訟請求為要求徐某、王某、陶某承擔責任,故原審判決未超出某公司的訴訟請求,不存在程序違法的情形。
關于王某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王某作為事故發(fā)生場地的所有人,允許或放任數(shù)量機動車輛和海綿、化工罐等易燃易爆物存放于一處,其在事故發(fā)生前四五天已聞到化工罐有異味,但并未妥善處置,也未放置相關消防設施,在第一個化工罐著火后,未及時處置或清理自建房院內(nèi)化工罐,原審認定王某對于案涉火災事故的發(fā)生及蔓延存在過錯,認為其過失行為與火災事故的發(fā)生具有因果關系,有事實依據(jù)。王某與徐某之間是否存在無償保管合同關系,不影響王某的責任承擔。原審法院根據(jù)王某的過錯程度,判決其承擔車輛損失70%的賠償責任,并無明顯不當。
綜上,徐某、王某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徐某、王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楊 帆
審 判 員 來 敬
審 判 員 林春霞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子妍
書 記 員 孫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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