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湯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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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20日,湯建彬律師應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邀請,在國家法官學院為全國死刑復核法律援助律師授課。湯建彬律師結合自身辦理近百起死刑復核案件的實踐經驗,圍繞《昆明會議紀要》中死刑復核辯護要點,從律師辯護角度對《昆明會議紀要》進行深入解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已將湯建彬律師講授課程制作成光盤,發給辦理死刑復核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學習參考。為幫助更多的死刑復核辯護律師辦理好毒品類死刑復核案件,現將湯建彬律師上述講課內容整理成15篇文章(并下附講課視頻),分享給大家,此為第2篇,此篇內容為:死刑復核案件中數量標準與罪責認定的實務要點及案例分析
一、死刑數量標準的界定與適用
死刑數量標準是決定被告人是否具備死刑適用資格的關鍵起點,指達到特定數量時方可對被告人判處死刑,與之對應的“數量巨大”標準,則是決定能否對兩名以上被告人判處死刑的核心依據。根據司法實踐,需從以下維度準確把握該標準:
(一)省級標準的差異性
各省份在死刑案件審理中,對具體數量標準的掌握存在差異,這一差異需結合當地已公開的裁判案例綜合梳理,確保在個案辯護中精準匹配地方司法尺度。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底線標準
自2015年武漢會議后,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數量標準設定了全國統一的底線要求,即各省上報的死刑案件若低于該底線標準,將不予核準。實踐中,該底線標準已從最初的約2公斤調整至3公斤左右(具體數值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掌握尺度為準)。這意味著,個案需同時滿足“當地死刑數量標準”與“最高人民法院底線標準”,才具備適用死刑的前提條件。
二、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罪責區分的辯護要點
即便案件滿足死刑數量標準,仍可通過區分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與作用,為被告人爭取不適用死刑的空間,這是死刑復核辯護中的核心“保命”角度,具體規則與適用情形如下:
(一)罪責大小的基礎比對規則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若被告人的罪責并非全案最大,卻被判處死刑,可通過橫向比對各被告人的具體行為(如組織、策劃、實施核心環節的參與度),論證其罪責未達死刑適用程度,進而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準。
(二)“罪責難以區分+剛超數量標準”的例外規則
根據昆明會議紀要精神,若案件僅“剛超過死刑數量標準”,且排位靠前的兩名被告人罪責大小難以準確區分(如均參與核心環節,無法判定誰的作用更關鍵),即便滿足死刑數量條件,也可對兩名被告人均不判處死刑。這一規則為“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罪責差異極小”的案件提供了關鍵辯護思路,即通過論證“罪責區分的模糊性”與“數量標準的輕微超額性”,主張排除死刑適用。
三、實務案例分析:范某壽、范某坤死刑復核案
(一)案件基本事實
該案案發于2014年左右,范某壽(一審第一被告)、范某坤(一審第二被告)系同宗親屬,二人從福建駕駛兩輛車運輸10公斤毒品至丹東,與買家宋某某完成交易后,在返程服務區被抓獲。其中,范某坤負責聯系上家獲取毒品,范某壽負責聯系丹東買家并完成交易;買家宋某某因有重大立功表現(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販毒人員),未被判處死刑。一審、二審均對范某壽、范某坤判處死刑。
(二)死刑復核的核心爭議與裁判邏輯
首次復核:程序問題引發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在首次復核中,以“更換合議庭成員未通知當事人且未重新開庭”為由(當時相關行政法解釋尚未出臺,該程序瑕疵直接影響案件程序合法性),將案件發回重審;重審后,案件再次進入死刑復核程序,程序問題已糾正,爭議焦點聚焦于事實層面的罪責區分。二次復核:罪責區分與死刑適用的調整案件二次復核階段,辯護核心圍繞“共同犯罪中罪責區分”與“數量標準的適用”展開:從“數量標準”看,10公斤毒品已達“數量巨大”標準,理論上存在判處兩名被告人死刑的可能,但根據司法慣例,“數量巨大”案件中判處兩名死刑通常需對應“上家+下家”的層級關系,而本案僅對運輸、交易環節的兩名被告人判處死刑,與慣例存在偏差;從“罪責區分”看,范某坤“聯系上家拿貨”與范某壽“聯系買家完成交易”均屬核心環節,二人罪責難以明確區分,符合昆明會議紀要中“罪責難以區分+數量標準適用爭議”的情形。最終,最高人民法院雖未完全采納“均不判死刑”的意見(考慮到10公斤毒品數量已遠超“剛超標準”范疇),對二人的死刑判決作出調整:核準范某坤(原第二被告)死刑,對范某壽(原第一被告)改判,未核準其死刑。
(三)案例啟示
該案充分體現了“罪責區分”在死刑復核中的關鍵作用:即便被告人被一審、二審認定為“第一被告”,若能在復核階段通過具體行為論證“罪責與其他被告人難以區分”,仍可推動最高人民法院調整死刑適用結論。這也要求辯護律師在實務中,需精細化梳理各被告人的行為細節,結合會議紀要精神,將“罪責區分”的論證邏輯清晰呈現給裁判者,最大程度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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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建彬律師,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京都環食藥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詢委員會專家委員,北京工商大學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研究員,許昌學院食品與藥學院校外導師,石嘴山市場監督管理局專家顧問, 《食品藥品案件辦理手冊》編著者,《刑事辯護教程》核心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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