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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訪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加快統一調解法立法完善商事調解制度 護航高水平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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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聚焦調解制度改革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完善,圍繞《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深化調解制度改革”的重要決策部署,呼吁制定統一調解法,以體系化思維統一規范、系統建構我國調解制度,更好地發揮調解在矛盾糾紛解決、完善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調解作為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核心載體,其價值已超越個案糾紛解決,上升為社會治理的重要公共產品。根據司法部數據,“十四五”時期,全國調解組織年均調解各類糾紛近1600萬件,調解成功率保持在95%以上。湯維建指出,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現代社會的調解已不僅局限于傳統民事糾紛的解決,其對全球化市場中因商品流通關系引發的商事組織關系、商事行為關系的維護與保障價值愈發凸顯。深化調解制度改革,要跳出傳統、單一的民事調解思維,深刻認識調解制度與現代社會生產活動的高度契合性,通過統一立法實現中國調解的理念性轉變、系統性重塑、制度性重構。

      在湯維建看來,制定統一調解法,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客觀需要。相較于訴訟、仲裁等已擁有單行高位階立法的糾紛解決方式,我國調解領域長期處于分散型立法格局,制度壁壘突出、規范效力不足、體系邏輯不暢的問題日益顯現。其中,人民調解法主要規范基層民間糾紛調解,民事訴訟法僅部分涉及調解制度相關內容,商事調解主要依賴于商事調解條例、缺乏高位階法律依據,家事調解、行業調解、行政調解等領域更是缺乏直接的立法支撐。

      湯維建認為,制定一部統一的調解法,能夠系統整合既有各類調解規范,填補商事調解、行業調解、行政調解等新興調解領域的立法空白,最終形成與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公證法等并駕齊驅的調解法律體系,是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一環。

      制定統一調解法,也是發展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的應有之義。湯維建表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是深化司法改革、實現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舉措,也是促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當前我國現有調解體系發展不均衡,各類調解定位模糊、作用范圍不清,不少新類型調解尤其是市場化、專業化特征突出的商事調解,缺乏明確的法治支撐與統一規范,不足以形成系統化、科學化的糾紛解決體系,無法適應多元化調解機制的發展需求。

      統一系統的調解法,能夠清晰確立調解在整個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中的制度定位和功能作用,合理配置糾紛解決的社會資源,完善和解、調解、仲裁、公證、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與訴訟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尤為關鍵的是,制定統一調解法,是我國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必由之徑。湯維建強調,全球交往和國際貿易的發展,需要靈活的、超越國界的、帶有普適性標準的糾紛解決制度,特別是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文化背景、法律觀念和法律制度差異明顯,相較于訴訟、仲裁等糾紛解決方式,調解具有極強的包容性和適應性,作為符合法律事務國際化要求的糾紛解決方法備受全球市場青睞。

      隨著我國簽署《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新加坡調解公約》)以及批準加入《關于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亟需國內立法落地以提供履約保障,制定《統一調解法》有利于提升我國在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領域的話語權與規則制定權,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

      湯維建認為,當前我國制定統一調解法已具備充分的實施基礎,立法時機已然成熟。規范層面,人民調解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商事調解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文件,為整合調解制度奠定了扎實的規范基礎,其中商事調解條例的出臺更是填補了商事調解領域的立法空白;理論層面,法學界圍繞調解制度獨立性、國際商事調解銜接等核心問題產出了一批高質量學術成果,在核心制度設計上形成了廣泛學術共識,能夠為立法提供充分的理論支撐;實踐層面,遍布城鄉的人民調解組織積累了深厚的實踐經驗,獨立商事調解組織不斷涌現,在解決國內及涉外商事糾紛方面的潛力持續顯現,成為調解制度創新發展的“排頭兵”,“一站式”多元解紛體系建設的司法實踐也為立法積累了豐富的實踐樣本。

      對于統一調解法的立法框架與核心制度設計,湯維建提出了系統方案,其中重點圍繞商事調解領域作出了針對性的制度設計。他建議,統一調解法應采取總分則的立法模式,總則部分圍繞調解制度的組織、管理和基本程序要求作出統一規定,分則部分針對商事調解等不同類型調解設置專門章節,明確各類調解的職能邊界與銜接協同規則。

      在核心機制構建上,湯維建提出,針對商事調解、律師調解等市場化色彩較重的調解類型,可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導入行業協會自律管理模式;構建“分層分類”的調解員資格認證體系,針對商事調解、涉外調解建立相對獨立的資格認證制度,設定統一的執業與職業道德標準;設立專門條款明確符合《新加坡調解公約》條件的國際商事調解和解協議,當事人可直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確立商事調解有限收費原則,允許商事調解機構根據爭議標的額、案件復雜程度等因素制定收費標準,同時鼓勵針對小額商事糾紛提供公益性調解服務,推動商事調解的廣泛普及。

      湯維建表示,統一調解法的制定,將從根本上破解我國調解領域長期存在的分散立法困境,推動我國調解制度實現全面升級,既能夠為基層社會治理提供堅實法治支撐,也能為我國參與全球商事糾紛解決規則制定、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注入強勁的法治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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