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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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書履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未按約定履行義務,既可能觸發調解書明確約定的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又可能涉及法律規定的遲延履行責任(如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那么,被執行人承擔調解書違約責任后,還要再承擔遲延履行責任嗎?
最高院在《某有限公司、某集團有限公司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當事人按照規定承擔了調解書確定的民事責任后,對方當事人又要求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觀點簡析
調解書約定的違約責任與法律規定的遲延履行責任,雖均因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產生,但法律性質、設立目的、計算依據完全不同,二者并非相互排斥關系。
一、法院支持“承擔違約責任后,不再承擔遲延履行責任”的情形
1. 調解書明確約定排除遲延履行責任
若調解書載明“被執行人逾期履行的,支付違約金XX元后,視為全部義務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不得再主張遲延履行利息或其他責任”,且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未約定排除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法定最低標準),法院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認定被執行人承擔違約責任后,無需再承擔遲延履行責任。
2. 約定的違約責任已完全覆蓋遲延履行損失,且金額合理
若調解書約定的違約金金額較高,已充分填補申請執行人因遲延履行產生的資金占用損失、預期利益損失等,且未明顯高于實際損失,法院可基于“損失填補原則”,酌情不再支持遲延履行責任。
3. 雙方達成補充協議,明確放棄遲延履行責任
被執行人承擔調解書約定的違約責任后,雙方就剩余義務履行達成補充協議,申請執行人明確放棄主張遲延履行責任的,該放棄行為合法有效,被執行人無需再承擔。
二、法院不支持“免除遲延履行責任”的情形
1. 調解書未約定排除,且違約責任未覆蓋遲延履行損失
若調解書僅約定了較低金額的違約金(如僅約定固定違約金1萬元,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達5萬元),未充分填補申請執行人損失,法院會認定約定違約責任與法定遲延履行責任并行,被執行人需同時承擔。
2. 約定排除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日萬分之一點七五)是法律為懲罰遲延履行行為設立的法定責任,具有公法屬性,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若調解書約定“承擔違約金后,無需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該約定無效,法院仍可依法執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3. 被執行人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
若被執行人僅支付了部分違約金,未按調解書約定足額承擔違約責任,且仍存在遲延履行行為,申請執行人可同時主張剩余違約責任和遲延履行責任,法院會一并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被執行人承擔調解書約定的違約責任后,并非必然免除遲延履行責任,原則上二者可并行主張,但存在“約定明確排除、違約責任足額填補損失”等例外情形時,法院可認定不再承擔。遇到調解書履行糾紛、執行異議等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精準把握法律規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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