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辦理退休手續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
(2018)最高法民申8號
裁判觀點
因國家行政機關給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對于辦理退休手續的合法性爭議,不是民事訴訟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民申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趙某某,女,漢族。
再審申請人趙某某因起訴唐山華新紡織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組(原唐山市棉紡織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冀民終55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趙某某申請再審稱,再審申請人原系國企唐山市棉紡織廠職工。1995至1996年期間,該廠勞資科干部老田代表廠里向職工聲明:現在廠子很寬松,可以辦理內退或病退,暫時給開40%的工資,等到達退休年齡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因老田是廠里負責勞資的干部,故沒有懷疑他的話,于是再審申請人在勞資科事先準備好的退休審批表上簽字,但沒有辦理任何其他手續。至2005年,廠里給再審申請人發的是退職證。再審申請人先后數十次找單位,此時單位已破產,接著,又到國家、省、市勞動、國資委、人社局等部門反映情況,遭到推諉。在當地信訪辦召集國資委、勞動局、社保局和職工代表共同商討時,國資委讓廠方拿出職工退職申請書和職工的親筆簽字,廠方最后只拿出一份偽造的退職申請表。因此,我們只好選擇向法院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請求撤銷二審判決,指定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立案審理或指定異地法院立案審理;認定退職表上是否為趙某某本人簽字;認定是否應有退職申請書。
本院經審查認為,綜合本案一審、二審及再審申請人的主張,確定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本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只有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屬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的范圍,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受理。否則,應裁定不予受理。
因國家行政機關給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對于辦理退休手續的合法性爭議,不是民事訴訟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本案中,趙某某提供給法院的《工人退休審批表》上載明:經趙某某本人簽署“同意”意見,所在單位原唐山市棉紡織廠簽署“同意”意見,唐山市勞動行政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同意退職”。趙某某提起本案訴訟的訴訟請求是:1.確認原唐山市棉紡織廠給其辦理退職行為違法;2.按照勞動部1988年3號文件和1999年8號文件,給趙某某辦理正式退休手續;3.賠償因退職造成的經濟損失25萬元。趙某某的退職決定是由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趙某某提出“給其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訴訟請求,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所提“確認退職行為違法”的合法性爭議,不是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的民事訴訟受案范圍。本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三)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趙某某所提“賠償因退職造成的經濟損失25萬元”的訴訟請求,是基于其認為退職行為違法而產生的爭議,該爭議不屬于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勞動爭議范圍。綜上,趙某某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趙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張淑芳
審判員 寧 晟
審判員 周其濛
二O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 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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