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集體土地征收中違法強拆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處理
(2021)最高法行賠申104號
裁判要點
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違法強拆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行政機關制定了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其他被征收人絕大多數已按照補償安置方案簽訂補償協議,且該片區房屋已基本拆除完畢。據此,審理法院可以參考補償安置方案,從賠償方式、房屋賠償標準、房屋面積、空地院落、室內裝修等方面,確定當事人依法可以獲得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賠償裁定書
(2021)最高法行賠申10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高士臣,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梁山縣。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政府。住所地:山東省梁山縣新城政務中心。
法定代表人:楊力新,該縣人民政府縣長。
再審申請人高士臣因訴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梁山縣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行賠終215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高士臣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行政賠償判決,依法改判。主要事實和理由為:1.一、二審法院認定梁山縣政府已經對藍天集團片區實施征收,對其房屋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于法無據。2.一、二審法院對其房屋一層用途定性錯誤,且房屋的賠償標準直接依據山東省魯國土資字〔2017〕394號文以及梁山縣政府單方制定的2017年的補償安置方案,對2020年的國家賠償行為進行賠償,明顯有失公允。3.一、二審法院對其提出的在案涉房屋本片區等面積產權置換營業用房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于法無據。4.一、二審法院對附屬物直接按梁山縣政府單方制作的調查確認表及附屬設施估算表進行賠償,明顯有失偏頗,且對裝飾裝修酌情處理明顯偏低。5.一、二審法院對其停產停業損失賠償認定錯誤。6.一、二審法院對其屋內物品損失酌情賠償20000元,明顯偏低。7.一、二審法院對其提出的維權費用及其他賠償請求,認為不屬于直接損失不予賠償,屬于認定錯誤。8.二審法院既未開庭審理,更未對其進行調查詢問,徑行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行政賠償判決,程序違法。
本院認為,本案系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違法強拆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核心爭議在于賠償方式及賠償金額。一、二審法院認定,再審被申請人梁山縣政府因實施藍天集團片區改造項目征收包括案涉土地在內的相關土地,制定了《藍天集團片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以下簡稱《補償安置方案》),其他被征收人絕大多數已按照《補償安置方案》簽訂補償協議,且該片區房屋已基本拆除完畢。據此,一、二審法院參考《補償安置方案》,從賠償方式、房屋賠償標準、房屋面積、空地院落、室內裝修等方面,確定再審申請人依法可以獲得的賠償。從再審申請人向本院所提再審申請材料看,難以得出一、二審法院未支持其訴訟請求存在錯誤的結論。再審申請人所提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高士臣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高士臣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李智明
審判員 楊科雄
審判員 李緯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書記員 周 琳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