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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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訴求規劃不當或意圖“全面覆蓋權益”,提出相互矛盾的訴訟請求(如“繼續履行合同”與“解除合同”同時主張),這類情況并不少見。
那么,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相互矛盾的訴請,法院能否拒絕審理?
我們來看兩則案例
案例一最高院《甘肅省國營八一農場與金昌水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等決議效力確認糾紛再審案》
裁判要旨:當事人提起兩個相互矛盾的訴訟請求,如果兩個訴請訴訟要素齊全,均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標準,當事人可以在前一個訴的請求不被支持時,退一步選擇主張后一個訴的訴訟請求,對當事人的兩個訴,人民法院均應立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案例二最高院《南寧榮寶昌房地產有限公司、賴加種等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裁判要旨:當事人有權在同一訴訟中基于不同請求權基礎提出不同訴訟請求。法院不應簡單以請求權基礎不同為由拒絕審理,而應告知當事人明確訴訟請求。若訴訟請求存在矛盾,法院需對不同請求權基礎進行全面審查并依法認定,以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避免機械司法。
裁判觀點簡析
法院的核心職責是審理民事糾紛、解決權利爭議,“拒絕審理”僅在極端情形下適用,并非處理矛盾訴請的常規方式。以下情形中,即使訴求看似矛盾,法院也不得拒絕審理,必須依法釋明并繼續審理:
1. 訴求矛盾系表述不當導致,經釋明后當事人可立即明確的;
2. 當事人提出備選性訴求,邏輯清晰(如“主訴求+備選訴求”),不存在絕對矛盾的;
3. 訴求矛盾源于當事人對法律關系的認知錯誤(如同時主張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法院可引導當事人選擇一種責任類型后繼續審理。
當事人實務操作要點:避免訴求矛盾導致審理受阻
1. 起訴前:明確核心訴求,避免邏輯沖突
合同糾紛:先確定核心主張(如“繼續履行”“解除合同”“確認無效”),擇一作為主訴求,再搭配配套訴求(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責任糾紛:明確選擇“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避免同時主張兩種對立責任;
備選訴求:若擔心主訴求無法實現,規范表述為“主訴求:XXX;備選訴求:若主訴求無法成立,請求XXX”,明確邏輯順序。
2. 收到釋明后:積極配合補正,切勿拒不回應
若法院指出訴求矛盾,及時與法官溝通,根據證據情況選擇更有可能獲得支持的訴求;
若確實需要備選主張,按法院要求明確邏輯,避免因拒不補正被駁回起訴,延誤維權時機;
3. 被駁回起訴后:及時重新起訴
駁回起訴后,應盡快明確核心訴求,整理證據后重新起訴;如因法院未履行釋明義務,以“訴求矛盾”為由駁回起訴的,可直接上訴。
周軍律師提醒,訴求明確是訴訟的基礎,矛盾訴求不僅可能導致審理受阻,還會浪費時間成本。遇到訴求規劃困惑、法律關系認定困難等問題,建議提前梳理核心事實,明確維權目標,必要時咨詢律師規范訴求,避免因訴求矛盾影響維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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