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C以虛假的產權擔保向W借債,逾期不能歸還后跟W簽署以房抵債協議。后C怠于騰房交房,W咨詢某派出所所長H,H告知W去公安報案并告知W派出所對C刑事立案、取保候審等信息。H被指控利用職權幫助W實施強迫交易。一審被判處一年實刑,二審委托我介入辯護。我們成功爭取到將案件發回重審,并進一步進行程序辯護、變更管轄,最終在異地法院實現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結果。判決后,主審法官主動告知,若不是該案另一名被告人涉黑,判決結果還可以更好。這表明我們的無罪辯護意見在實質上獲得了法院認可。現摘取部分辯護意見予以發布。
![]()
法律解釋的首要方法是語義解釋。檢察院對被告人的指控歸根結底就是兩個詞:強迫交易罪和幫助犯。這兩個關鍵詞構成了定罪和量刑的基礎和關鍵,我們不妨把這兩個詞拆開來進行一番粗略的分析:
一、關于強迫,需要正確理解八個問題
1.依法維權不等于強迫。(1)維權不等于去法院起訴,還包括去公安報案;(2)W可以一邊報案,一邊主張債權。兩者并非排斥關系。C承擔刑事責任并不豁免他的退賠、還債義務。(3)W表示債權實現可以考慮放棄報案或愿意出具諒解書是在單方面釋放善意,是在單方面讓步,這根本不是強迫。W可以堅持報案且不出具諒解書。諒解是情分,不諒解是本分。
![]()
2.法律的威懾力不等于強迫。如果存在強迫,這是一種合法的強迫。法律就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 因為擔心法律制裁而實施一定行為,恰恰是法律所追求的。
3.有選擇權不等于強迫。W多次強調:還債可以不要房子、還債可以放棄報案。雙方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后,W仍然要求C還錢,說明房屋買賣合同只是為了給債權提供擔保。這是因為C之前提供的汽車擔保是虛假的。
![]()
4.告知可能的不利后果或者如實的曉以利害不屬于強迫。類似“可能會立案”、“可能會抓人”都屬于法律上極為可能的后果,如實進行法律分析不屬于強迫。“不見棺材不落淚”屬于一種情緒表達,屬于憤怒和無奈,不屬于強迫。
5.告知對方早已知曉的信息或者早有心理預期的事實,不等于強迫。
6.督促加快進度不等于強迫。打電話或上門要債,不等于騷擾,更不等于強迫。早在2016年C就開始搬家,中間一直在持續。2017年5月19日之前,房子早已經搬空。5月19日之后W的行為只是督促C一方加快搬遷進度。
![]()
7.不情愿不等于被強迫。債務人幾乎沒人愿意主動還債,C一方當然希望其欠W的債務不用歸還。不情愿做一件事,不等于被強迫做一件事。
8.刑事報案是公民的權利,也可以是談判的策略和籌碼。在談判時強調自己會去公安報案,不屬于意志強迫。
二、關于交易,需要弄懂一個核心問題
交易的起止時間是什么?檢方始終沒有釋明。協議簽署并生效之后,單獨的履行協議肯定不屬于交易。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的事情,被告人不知情,未參與。被告人介入后,合同早已簽署完畢且C一方早已經開始履行。根據房屋買賣合同騰房交房不屬于交易,而屬于交易的履行。
![]()
三、關于幫助犯,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客觀上提供了幫助,不等于成立刑法意義上的幫助犯。要成立刑法意義上的幫助犯,還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其一,共同的故意;其二,幫助行為導致了法定的結果,即存在因果關系;其三,幫助行為具有刑法上的重要性,需要刑法介入評價。本案,三個條件都不滿足。
1.沒有共同的故意。(1)被告人的穩定供述(2)被告人跟W的微信聊天記錄。
2.檢方因果關系歸結錯誤。(1)簽訂以房抵債協議跟被告人無關。彼時被告人還完全沒有介入W和C的糾紛。(2)C騰房與被告人無關。被告人介入之前,C已經開始騰房。(3)C交房與被告人無關。C實施了合同詐騙、制作偽證等行為,其對被刑事立案早有心理預期。被告人關于“已經立案”的告知微信不會對C交房與否產生任何心理影響。C交房是基于對法律制裁的恐懼。刑法有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作用,通過威懾進行預防恰恰是法律所追求的。
![]()
3.被告人的行為不具有重要性:(1)除了被告人,W完全可以通過其他渠道和正常渠道獲取相關立案信息(2)被告人告知的案情信息,C均事先知情,早有心理預期(3)被告人告知的信息,屬于任何一個法律職業人都會給出的信息,沒有特別的技術含量。
四、關于定罪,三階層理論直接否決罪名
運用三階層理論對本案進行分析,被告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的結論一目了然。
(一)要件符合性方面:不是強迫交易,而是自愿交易、合法交易和虧本交易。
![]()
1.自愿交易:(1)W供述是自愿交易;(2)C稱“被逼的沒辦法了”是指擔心自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3)C在其被控詐騙案庭審中,當庭表示房屋買賣合同是自愿簽署的;(4)合同在C家里簽署,有場所優勢;(5)合同上有C一家人共同簽字,顯示是集體意志且C方有人數優勢;(6)現金比一套辦不了產證、賣不出去的拆遷房更有價值,W一方無強迫交易的合理動機。
2.合法交易:(1)法院判決C詐騙罪成立,未否定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2)事后的以房抵債協議不違反《民法典》的明文規定。
![]()
3.虧本交易:W實際出借C36萬,簽署以房抵債協議后,給C補款17萬。法院對案涉房屋進行司法拍賣,標價36萬都無人競拍。該筆以房抵債協議,W是真正的虧損方。
(二)違法性方面:被告人的行為不具備違法性,從而阻卻犯罪和責任
1.被告人通過公開、合法渠道獲知立案和取保信息,并非通過非法渠道私下打聽;
2.被告人屬于事后告知,并且告知W的信息不違反法律規定;
![]()
3.立案信息對報案人本來就不涉密。報案人和被害人W本來就有權知情,公安機關本來就有披露義務,被告人告知W不違反法律規定;
4.取保信息是公開的,被告人告知W的時候C自己早已經知道;
5.被告人建議W走刑事報案程序,建議W在C償債后出具諒解書全部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民警的正常履職。
![]()
6.經偵取保、立案、變更罪名都是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被告人未發揮個人影響力。
綜上:我們認為W不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自然而然也不構成強迫交易罪。即便貴院認定W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因其跟W無共同的犯意、無共同的行為,提供給W的只是公開的信息和合法的幫助,故而被告人依然不構成犯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