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挺身而出勸阻沖突本是善意的舉動,但如果在這個過程中造成了他人損害,該不該擔責呢?一起來看這起被寫入最高法工作報告的“標桿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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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潘先生與朋友共6人一起聚會,喝酒唱歌。聚會即將散場時,潘先生與曹先生因瑣事發(fā)生爭吵,言辭激烈,眼看要演變成肢體沖突了,一起參加聚會的戈先生和孫先生上去分別勸阻爭執(zhí)的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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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月浦人民法庭法官 李鵬翔:戈先生迅速上前抱住了潘先生,潘先生掙扎,兩個人就一起倒地,倒地之后潘先生是被壓在下邊,戈先生是人在上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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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壓在下面的潘先生右腳關節(jié)受傷,需要開刀進行手術。2023年7月,潘先生將拉架的戈先生告上了法庭,根據(jù)司法鑒定的結果,潘先生右足外傷,尚未達到人體損傷致殘程度,但需要休息并進行護理。潘先生提出要求戈先生賠償治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5萬余元。案件審理過程中,事發(fā)時參與拉架的孫先生也被追加為被告。
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的一大爭議焦點為:戈先生是否應當對潘先生受傷承擔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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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 周東:原告的意見是認為這個事情是被告造成的,因為他用力過猛,導致原告受傷,所以損害應該由被告承擔。
被告認為,原告受傷是多重因素導致的,而且這場爭執(zhí)也并非因被告而起,被告只是善意地去拉架,因此不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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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 周蜜:原告當時已經(jīng)是喝了兩場酒,他自己當時因為著裝是很厚底的馬丁靴,所以我們認為原告的受傷是有多重因素,并不能唯一證明是被告的行為所導致的。我們認為不應該將被告的這一善意行為作為他承擔原告損失的唯一因素。
明確“拉架傷人不擔責”的法律界限
面對這樣一起糾紛,究竟該如何界定拉架的行為呢?拉架時致人受傷,又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來看法官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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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問題一:如何界定被告拉架的行為?
由于缺少事發(fā)時的現(xiàn)場視頻,無法直觀展現(xiàn)現(xiàn)場的情況。但根據(jù)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白玉路派出所對事發(fā)時在場除了潘先生以外5人所做的問詢筆錄可知,戈先生當時的行為是出于拉架的目的,主觀上并沒有故意或者過失傷害潘先生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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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月浦人民法庭法官 李鵬翔:戈先生認識到事態(tài)可能惡化,在這個時候他選擇了去拉住或者抱住潘先生,導致最終的結果的發(fā)生。這說明戈先生他是沒有傷害潘先生的故意的,從這個角度,我們認為戈先生他是一種救助他人的意思,是有利他的意思,同時他這個行為是自愿的,他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也沒有合同約定的義務,他是自愿實施救助行為的。
法官認為,是否構成自愿救助行為,也要對事發(fā)時的緊急程度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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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月浦人民法庭法官 李鵬翔:緊急狀態(tài)主要是考慮兩點,第一點就是時間上要緊急,就是危險正在發(fā)生或者即將要發(fā)生,這個時候不采取救助措施,就會產(chǎn)生嚴重的損害后果;另一個因素就是程度要緊急,這個危險可能已經(jīng)威脅到或者即將威脅到他人的身體健康以及生命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定這種情況就應該屬于緊急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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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問題二:拉架致人受傷是否要擔責?
那么對于自愿實施的救助行為,導致他人受傷,是否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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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院長 龐聞淙:當時的緊急情況下,如果法律苛求每一個救助行為都必須精準無誤,在勸阻激烈沖突時不出現(xiàn)任何附帶的損害,這對當事者來說既不現(xiàn)實也不公平,如果再苛以賠償責任,就會讓人們在今后面對同樣的情況下猶豫不決、袖手旁觀,放任沖突和損害的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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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月浦人民法庭法官 李鵬翔:我們最終認定戈先生的行為是拉架行為。在排除了故意傷害的可能性之外,我們認定它就是一種民法典規(guī)定的緊急救助行為,所以這種情況是應當免予承擔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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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案件整體情況,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戈先生與孫先生依法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戈先生自愿支付潘先生1萬元作為補償。一審判決后,經(jīng)過法院細致地釋法說理,雙方都未提起上訴。一起案件的審結,不僅為這場糾紛畫上句號,更明確了“拉架傷人不擔責”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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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院長 龐聞淙: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一些突發(fā)的沖突,需要有人站出來拉一把、勸一句,法律珍視大家的勇敢,也一定會保護大家的善意。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會給善意勇敢的救助者撐腰。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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