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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法律實務中,一個常見的誤區是認為雙方簽署結算協議即意味著“錢貨兩清、恩怨兩消”。然而,司法實踐中,發包人在結算協議簽署后以工程質量缺陷或工期延誤為由主張索賠的案例層出不窮,其能否獲得支持,往往取決于結算協議的性質與條款表述。對于此種行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翁嘉亮律師結合《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裁判規則,梳理出結算協議后索賠權的認定標準與權利保留的實務要點,供業內同仁參考。
結算協議的性質認定
結算協議是否具有“終局性”,是判斷發包人能否再行索賠的首要前提。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裁判規則:若結算協議被認定為“一攬子結算”,則雙方就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全部爭議達成最終解決方案,除非協議明確保留索賠權利,否則任何一方不得再就結算前的事項主張權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解答明確,結算協議生效后,發包人以工程質量或逾期竣工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反之,若結算協議僅針對“工程價款”進行確認,協議內容未提及工期違約、質量賠償等事項,則應認定為“狹義價款結算”。此時,結算協議的核心功能是確定工程款金額,質量違約、工期延誤等屬于獨立于價款的索賠事項,除非協議明確約定“一并解決”或“放棄索賠”,否則不能推定發包人已放棄索賠權利。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應探究當事人真實意思,若結算協議僅圍繞工程量、單價、總價款展開,未提及索賠事項,應認定雙方未就索賠達成一致。
質量保修責任的獨立性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結算協議的簽署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的法定質量保修義務。《建筑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竣工時,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第七十四條規定,施工中偷工減料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標準的,應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損失。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工程保修期為5年;裝修工程保修期為2年。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嚴格區分“質量違約損失”與“質量保修責任”。前者指工程竣工時即存在的根本性質量缺陷,屬于索賠事項;后者指在合理使用期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承包人的保修責任不因結算協議而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指出,結算協議生效后,發包人以工程存在滲漏等保修范圍內的問題主張扣減工程款的,應通過保修程序解決,而非主張質量違約損失。但需注意的是,主體結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出現質量缺陷的,即使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施工單位仍應依法履行保修義務,承擔修復費用。
結算協議的簽署并非建設工程爭議的終點,而是權利界定的新起點。發包人若希望在結算后保留索賠權利,必須在結算協議中明確保留條款;承包人則應意識到,工程款的結清不等于質量責任的終結。翁嘉亮律師提醒,在簽署結算協議前,雙方應全面梳理潛在爭議事項,通過精細化條款設計明確權利邊界,方能在法律框架內實現權益的最大化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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