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裝品質,超大容量,全新帶包裝0循環……”2024年5月的一天,一網絡直播間中,主播許某甲正在售賣工廠直銷的蘋果手機電池,引流顧客到自己的電子廠網店下單。殊不知,直播間已被系統捕捉到售假風險并反饋向警方。經警方立案偵查,虹口區檢察院審查起訴,一個手機電池造假售假鏈條被斬斷。日前,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許某甲等人定罪量刑。 “私人訂制”蘋果手機電池
對電子廠網店銷售情況偵查摸排后,5月16日,警方在許某甲家中將其抓獲,并在倉庫里扣押一萬多塊尚未銷售出去的蘋果手機電池。經品牌商家檢測,許某甲生產銷售的帶有蘋果LOGO標識電池并非商家正品授權,系假冒蘋果手機電池。
許某甲交代,幾年前他注冊開設兩家網店做電池批發售賣生意,2023年認識了開電池廠的許某乙。為縮減成本和提升利潤,許某甲開始自行采購原料零件,請許某乙幫忙代工和貼標,生產帶有商標的蘋果手機電池板,然后放在網店中以一塊電池幾十元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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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是許某乙私印的,肯定都是假的。”許某甲承認,他們生產銷售的電池既是假冒品牌,也沒有質量保證,賣給顧客是不負責的表現。
鐵皮房成“品牌”電池作坊
另一頭,順著許某甲的代工鏈條,警方找到許某乙的“電池廠”。然而,所謂“工廠”只是一間在農村搭建的鐵皮房。狹小房間內,幾個工人使用幾臺機器生產出的不同型號三無手機電池,貼標包裝后搖身一變就成了“品牌”電池。
“電池作坊是在我家院子搭出的房子,不是正規加工廠。我雇傭村里人幫忙,分工組裝電池,有的負責貼絕緣片,有的負責焊接,有的負責封口……”許某乙到案后交代,“作坊組裝的電池沒有任何品牌標志,之后會運到許某丙負責的貼標作坊貼標,再對外供貨。把生產和貼標生產線分開也是為了規避風險防止被打擊。”
“沒有商標的話,我們小作坊做出來的電池沒人會去買的。”許某乙道。而由許某乙生產和許某丙印制商標并貼標的電池,除蘋果品牌外,幾乎覆蓋了小米、三星、華為、OPPO等市面上常見的手機品牌,這些品牌均未獲得過商家授權,均為假冒。
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三人提起公訴
本案移送至虹口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檢察官認為,本案是一起假冒注冊商標并對外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案件,許某甲、許某乙、許某丙各自或者與他人結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觸犯《刑法》,均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經技術部門檢測,許某甲等人生產銷售的部分假冒品牌電池過流充電保護不符合電池安全技術規范,涉嫌系偽劣產品。綜合考慮貨值金額,檢察官認為假冒注冊商標罪處刑更重,遂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提出按照較重罪名定罪意見。
經查,2023年3月起,許某甲假冒注冊商標的非法經營數額為120余萬元;許某乙假冒注冊商標的非法經營數額為130余萬元;許某丙參與假冒注冊商標的金額為130萬余元。2025年1月17日,虹口區檢察院依法對該三人提起公訴,對其他參與經營或生產的幫工陸續做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侵害社會公益,獲刑同時公開登報致歉
案件辦結后,檢察官的工作仍在繼續。
檢察官認為,許某甲等人生產銷售的假冒蘋果電池,質量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可能導致電池爆炸等危險,對消費者財產安全甚至人身安全構成威脅。他們的造假行為不僅侵犯了商標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更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假冒電池通過網店大肆銷售,存在侵害不特定消費者知情權、安全保障權的可能性,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承擔刑事責任外,他們還要承擔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
2025年9月,虹口區檢察院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并向社會公開發布訴前公告。法院審理刑案的同時,檢察官采用訴前磋商的形式,聯合法官對本案中社會公共利益受侵害程度綜合研判,就賠償責任、修復方案進行協商,對許某甲等人開展法治教育要求他們主動消除損害影響。許某甲等人意識到自己的錯誤,積極承擔民事責任,承諾在國家級媒體上向公眾道歉。
“對此我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特別提醒從網店瑪耀達電子以及瑪思達電子購買有關蘋果電池的消費者,請暫停使用該部分電池……”11月15日,許某甲等人先后在人民法院報、人民法院網等媒體刊登致歉聲明。庭審開始前,法檢召開庭前會議就本案附帶民事部分進行協商,經審查,檢察官認可侵權行為人自行糾正違法行為,并采取補救措施,通過履行登報警示公告和賠禮道歉責任。
12月10日,綜合主從犯認定、認罪認罰、退繳退賠以及登報致歉情況,虹口區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許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判處許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判處許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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