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呂某芝早年談過戀愛,后來李某在1992年因流氓罪被判刑五年,2000年持刀將呂某芝的母親捅成重傷、將呂某芝捅成輕傷,被判了九年。再后來又因尋釁滋事罪被判刑三年六個月,直到2014年才刑滿釋放。
李某因犯罪入獄期間,呂某芝嫁給了蔡某。李某出獄后,頻繁到蔡某家中糾纏鬧事,蔡某夫婦多次報警,但問題始終沒能解決。
2019年7月23日晚,李某酒后再次上門與呂某芝發生爭吵,李某動手拍打呂某芝頭部。蔡某上前阻止,被李某推倒在地。蔡某起身后到廚房拿了一把菜刀,李某上前試圖奪刀,扭打過程中蔡某砍傷了李某的左臂和頭部。經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法院審理后認為,蔡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二級,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蔡某沒有上訴,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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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案發不到一個月后的8月16日,李某再次來到蔡家,這一次他持菜刀將呂某芝殺害,同時將蔡某砍成多處輕傷。李某因該案被另案處理,最終被判處死刑。
正是因為李某后來的殺人行為,讓檢察機關重新審視蔡某的案件:當初蔡某砍傷李某,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
隨之檢察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再審程序。
法院再審后認定,蔡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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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法侵害角度,李某的不法侵害真實存在且持續時間較長。他有多次暴力犯罪前科,出獄后長期騷擾蔡家,案發當晚酒后上門、先動手打人,蔡某一家持續處于李某的威脅之下,案發時人身安全面臨緊迫、現實的侵害。
從蔡某動手原因上看,蔡某具有防衛意圖。他去廚房拿刀,目的是制止李某的不法行為,而非主動攻擊。面對一個有暴力前科、酒后上門、先動手打人的人,要求蔡某赤手空拳應對,不符合現實情況。
最后,蔡某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后來查明,案發前蔡某已經患有腦梗死等多種疾病,身體條件遠不如李某,雙方力量對比明顯懸殊。在那種緊迫情況下,持刀防衛造成輕傷后果,不屬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更何況,李某后來的殺人行為也從側面印證了其自身當時確實具有現實危險性。
這個案子中還有一點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生效判決也能改。蔡某一審認罪沒上訴,但檢察院抗訴后,再審仍然改判無罪。這說明刑事案件的終局不是絕對的,如果判決確有錯誤,仍有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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