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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合同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邵某因以貸款購車后倒賣套現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造成擔保公司損失37萬余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三千元。值得注意的是,邵某作案時系在讀大學生,且此次犯罪發生在緩刑考驗期內。
貸款購車為套現 偽造證明辦理解押
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8月初,被告人邵某伙同上線“張某甲”(未到案)以貸款購車后倒賣車輛套現為目的,虛構購車意圖,在長春之星奔馳4S店購買奔馳E300L轎車一臺。車輛總價款45.41萬元,其中首付款20萬元,貸款36.25萬元,由浙江某有限公司提供擔保。
邵某配合上線簽訂同意過戶買賣合同并錄像后,將車輛交給張某甲。同年8月末,邵某再次乘飛機來到長春,按照上線指示,持偽造的銀行貸款結清證明、車輛登記證書遺失證明等文件,到德惠市車管所辦理涉案車輛解除抵押手續,致使該車輛被上線出售。邵某從中非法獲利5萬元。
拒不償還貸款 擔保公司代為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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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及其上線在獲得貸款后均未償還,所欠貸款由擔保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向銀行代為償還,造成該公司損失36.25萬元(按貸款本金認定)。案發后,邵某向擔保公司退還違法所得5萬元,并取得諒解。
緩刑期間再犯罪 數罪并罰獲實刑
另查明,邵某曾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3年11月24日被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本案所涉合同詐騙犯罪發生在該緩刑考驗期內。
法院經審理認為,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銀行申請購車貸款,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提車后將車輛交予他人,后持偽造的證明文件辦理車輛解除抵押手續,致車輛被出售,且拒不償還貸款,導致擔保公司承擔還款責任,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鑒于邵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認罰、自愿退繳違法所得、取得被害單位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但邵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
法院判決
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撤銷邵某前罪緩刑部分;
邵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與前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三千元;
責令邵某向浙江某有限公司退賠人民幣三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案件警示
本案中,邵某作為一名在讀大學生,本應珍惜學業、遵紀守法,卻因貪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實施合同詐騙,且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犯罪,最終身陷囹圄。法院指出,以貸款購車為名、行倒賣套現之實的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秩序和合同誠信,必將受到法律嚴懲。案件也警示廣大年輕人,切勿因一時貪念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珍惜青春,遠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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