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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11:貪污罪,涉案金額835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11:白某貪污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A市B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5)新0106刑初33號
涉案金額:835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jié):坦白、立功、認罪認罰,退贓
處罰結果:
一、被告人白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扣押的退繳違法所得、贓款共計人民幣969.813413萬元,扣減白某用于某開發(fā)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5萬元后,由扣押機關依法發(fā)還被害單位某開發(fā)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789.487013萬元,剩余人民幣180.3264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留置時間:2024年9月25日
判決時間:2025年07月10日
公訴機關指控:
一、貪污事實
2014年6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白某利用擔任某開發(fā)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市政二分公司208項目部項目經理、市政總承包事業(yè)部六項目部項目經理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增土方量、工程量、工程機械等方式,套取工程款、勞務費、機械費共計835.08413萬元。具體事實如下:(略)
二、受賄事實
2010年6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白某利用擔任某公司市政二分公司施工員、208項目部項目經理、市政總承包事業(yè)部六項目部項目經理職務上的便利,為王某、王某、崔某等29人在工程款、勞務費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180.3264萬元。具體事實如下:(略)
另查明,被告人白某應退繳違紀違法、涉嫌職務犯罪案款1,285.834528萬元,已全部退繳完畢。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白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簽訂虛假合同、制作虛假結算單據等方式套取某公司工程款、勞務費、機械費等共計835.0841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白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接工程、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共收受財物180.3264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白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白某涉嫌貪污、受賄所得贓款已在監(jiān)察機關審查調查期間全部退繳,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白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白某以上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其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幅度內判處刑罰,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被告人白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被告人白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過簽訂虛假合同、制作虛假結算單據等方式,套取工程款共計835.08413萬元,屬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人白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接工程、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好處費共計180.3264萬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白某在調查期間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已掌握的貪污、受賄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貪污、受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退賠全部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白某以上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對其貪污罪減輕處罰,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白某無犯罪前科,具有坦白、立功、自愿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積極減輕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建議對被告人白某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于法有據,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白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扣押的退繳違法所得、贓款共計人民幣969.813413萬元,扣減白某用于某開發(fā)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5萬元后,由扣押機關依法發(fā)還被害單位某開發(fā)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789.487013萬元,剩余人民幣180.3264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A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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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立案和量刑標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具體如下:
一、立案標準:
一般情形:貪污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訴。
特殊情形:貪污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立案追訴: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量刑標準:
1.數額較大或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貪污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或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2.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貪污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或者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罰金數額一般在20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
3.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貪污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或者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4.終身監(jiān)禁:犯貪污罪,有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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