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旅游景區(景點)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旅游景區(景點)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行為,保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山西省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該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辦法明確,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依照景區屬性、服務特性,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其中,利用公共資源(主要包括世界自然遺產、文化遺產、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水利風景區、文物保護單位、國有珍貴文物收藏單位等)建設的景區門票價格、具有壟斷性且旅游者普遍需要乘坐的景區配套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景區配套停車場服務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利用非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則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景區經營者自主定價。
在價格優惠政策方面,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景區應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軍人撫恤優待對象、宗教教職人員、消防救援人員、學生等特定群體給予優惠。同時,鼓勵景區結合各自特色和當地實際擴大門票價格優惠范圍,出臺臨時降價、優惠價格、延長執行淡季價格時間等促銷措施。
辦法要求景區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在其網站、收費場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及游覽內容、門票減免具體范圍和優惠幅度、淡旺季不同門票價格和執行時間范圍、收費依據、景區相關服務價格及服務內容等信息。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得將門票、游覽服務、保險等捆綁銷售,不得價外加價或強制代收其他費用,也不得區別本地、外地旅游者設置差別化門票價格。
此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對門票價格執行情況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按程序適時調整價格。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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