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川渝兩地消委會與上游新聞聯合發布9起2025年度消費維權優秀案例,“手把手”教您維權。
按摩致骨折商家不認賬,咋辦?
【案情簡介】2025年11月,豐都縣消委會接到王女士投訴,其10月經介紹至無名按摩店,商家口頭承諾3500元包治背部酸脹,未做健康問詢及風險告知。連續12天接受高強度按摩后,王女士疼痛加劇,后確診多根肋骨骨折,商家以“無法證明是按摩所致”拒賠,雙方協商無果。
豐都消委會受理后,發現該店無照經營,移交縣市場監管局責令其停業辦證。工作人員陪同王女士取證,醫生確認骨折系外力所致,排除其他病因。調解中,商家否認因果關系,但無法提供經營資質、操作規范等反證,構成無照經營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雙重過錯。經多輪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商家賠償王女士醫療、誤工及營養等費用共計26800元,經法院司法確認后現場支付。
【案例評析】商家無反證則推定有錯
本案系典型侵害消費者安全權案件,暴露按摩養生市場無照經營、夸大療效等亂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家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王女士完成初步舉證后,商家無反證則推定過錯,需依法賠償相關費用。
暴雨導致維修車輛受損算不可抗力嗎?
【案情簡介】2025年7月8日,巴南區遭遇特大暴雨(24小時最大降雨量325.1毫米),致4家4S店內澇,84輛維修車輛被淹,損失超千萬元。車主、4S店、保險公司就責任產生分歧:車主索賠,4S店以不可抗力抗辯,保險公司以維修期間免責拒賠,矛盾激化。
巴南區消委會接訴后,聯合區政府辦公室啟動應急機制,組建多部門專項工作組。調查認定:氣象預警已發布,不構成完全不可抗力;4S店未及時轉移車輛,未盡保管義務;保險免責條款模糊,不能拒賠。
最終,創新“保險先行賠付、企業分類擔責”方案:28輛全損車由保險實值賠付,4S店協助置換;54輛可修復車由4S店原廠維修并補償貶值,維修費用由保險承擔費用;2輛未投保車協助走司法程序。最終84位車主全部簽約,挽回損失近千萬元。
【案例評析】保險先行賠償企業分類擔責
本案是極端天氣涉眾消費糾紛化解范例,核心是精準厘清三方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認定4S店未盡保管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不利解釋原則否定保險免責,運用代位求償權實行“先賠付、后追償”。其“政府牽頭+專業支撐+保險先行+司法后備”的“4+”模式,打破流程壁壘,為同類自然災害引發的消費糾紛處置提供了可復制經驗。
未成年人自愿文身可以索賠嗎?
【案情簡介】2024年11月20日,14歲女生小琴在九龍坡區某文身店(個體戶)做了約300平方厘米大面積文身。兩天后其母親發現,交涉報警后派出所調解無果,因清洗費用高昂且風險大,小琴父母于12月7日向區消委會求助。
經查,該文身店系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調解中,經營者楊某以小琴自愿文身為由拒絕賠償,態度惡劣且不配合調查,區消委會聯合區檢察院啟動支持訴訟。2025年6月,九龍坡區法院在民主村社區以示范庭公開審理,后經民事調解,文身店賠償小琴21320元。
【案例評析】商家未盡身份核驗義務
楊某稱小琴提供P圖成年身份證才提供服務,但未核驗原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等規定,未盡審慎核查義務。文身給小琴造成高額清洗成本、肉體痛苦及升學就業等長期負面影響,構成身心雙重損害,楊某需承擔侵權責任。該案系全國首例“消委會+檢察院”協同支持訴訟、社區示范庭審案例。
免費體驗釀悲劇商家拒擔責?
【案情簡介】2025年5月,江津區市場監管局、區消委會接到李先生投訴,其73歲父親在康某公司參加理療床免費體驗時突發身體不適,商家未撥打120急救,僅讓家屬將老人送醫,老人當日不幸離世。事后商家拒絕承擔責任,李先生認為商家存在虛假宣傳、未告知產品禁忌、未盡急救義務,請求維權介入。
經調查,老人患有肺炎、肺結核等疾病,涉案理療床為二類醫療器械,明確禁用人群包含結核病患者,但商家既未登記老人健康信息,也未完整告知產品禁忌。隨后,江津區市場監管局、區消委會聯合律師、人民調解組織等多方開展調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規定,調解人員指出,商家未履行健康核查、禁忌告知及現場急救義務,未盡到經營場所安全保障責任,與事件后果存在關聯,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經多方釋法明理,雙方達成一致,由康某公司15日內一次性賠償李先生1.7萬元,該調解協議完成司法確認。
【案例評析】免費不是免責的“萬能借口”
本案是涉老醫療器械免費體驗引發的維權典型案例。商家在免費體驗服務中,忽視安全告知與應急救助,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安全保障義務。最終賠償金額結合老人自身病情、商家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既符合法律規定,也為規范老年醫療器械體驗服務、維護老年消費者人身安全提供了實踐參考。
假冒員工虛構補貼引糾紛商場拒擔責?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永川區消委會接到鄭女士投訴:2023年10月,她花15999元在某電器華茂店購長虹電視,約定2024年8月安裝。上門安裝的張某冒充商場員工,以“國家節能惠民補貼”為由,誘導其向私人微信轉賬14500元,后證實補貼為虛構。張某實為品牌外包售后人員,商場未告知服務外包,且以“非本公司員工”為由拒絕擔責。
永川區消委會將該案列為重大涉眾消費風險案件,72小時內完成證據調取,聯動市場監管部門鎖定企業信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認定安裝屬售后保障范圍,張某構成表見代理,商場未盡外包公示及審核義務,需承擔責任。經多輪調解,商場同意為鄭女士置換14500元商品,承諾強化外包監管,形成“企業先行擔責—后續追償”的責任范式。
【案例評析】企業先行擔責后續追償
本案例揭示傳統的“居中調解、勸導協商”已不足以應對日益復雜的消費生態,必須實現三大躍遷:一是從被動受理到主動預警,構建風險感知網絡。二是從單一調解到多元聯動,打造協同治理體系。三是從個案救濟到規則輸出,參與公共政策創設。
未成年人自愿大額購盲盒不退款?
【案情簡介】2025年3月,璧山區消委會接到家長李女士投訴:其11歲兒子沉迷動畫主題盲盒卡片,瞞著家長在小區文具店陸續消費3000元。李女士要求退款時,商家以“自愿買賣、概不退款”拒絕,雙方協商無果。
璧山區消委會立即展開調查,發現該文具店未設置未成年人購盲盒需監護人同意的提示,銷售時也未核實孩子年齡及家長意見,違反《盲盒經營行為規范指引》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1歲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花費遠超其認知能力,且未獲家長同意追認,該消費行為無效。調解中,商家以卡片已拆封無法二次銷售為由不愿全額退款,璧山區消委會秉持“過錯分擔、損失共攤”原則,指出商家未履行法定義務是糾紛主要原因,同時提醒家長存在監護疏漏,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文具店退還1600元,區消委會向商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設置警示標識。
【案例評析】未成年人購盲盒需監護人同意
未設置未成年人購盲盒需監護人同意的提示,銷售時也未核實孩子年齡及家長意見,違反《盲盒經營行為規范指引》相關規定。
直播帶貨“低價機票”商家失聯,咋辦?
【案情簡介】2025年8月7日,原兩江新區消委會收到20多名消費者集中投訴,重慶某豐等7家科技公司通過抖音直播,以399元低價或1分錢鏈接為噱頭,承諾15天后兌換全國通用正式機票,吸引消費者下單,后商家失聯。經統計,原區消委會共受理投訴123件,涉及金額10萬余元。
原兩江新區消委會當日聯合屬地市場監管所實地核查,發現商家失聯,遂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立案,后依托跨區域維權協議,啟動三方聯治,督促抖音下架涉案商家、扣除保證金,組織調解后抖音對平臺下單的61574元先行全額退款。同時指導微信付款消費者向沈陽相關消委會投訴,聯合公安、騰訊追回4萬余元涉案款項。同時,排查區內2811家異常主體,懲戒65家失聯商家,發布消費提示。
【案例評析】直播平臺也有連帶責任
本案是典型誘導消費陷阱,商家以“低價誘餌—消費付款—違約跑路”實施騙局。商家虛假宣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需承擔相應處罰。抖音作為平臺承擔連帶責任,先行賠付后可向商家追償。
預付費美容貸消費30次還能退款嗎?
【案情簡介】2025年7月28日,18歲任某被綦江區某美膚美容店9.9元洗臉廣告吸引進店,經推銷簽署5976元一年不限次美容年卡協議,在誘導下開通網貸全款支付,分12期每月還498元。任某消費30余次后,9月赴萬州讀大學,提出解約退費遭拒,其父向綦江區消委會投訴,要求解約并停止支付剩余10期貸款。
綦江區消委會約談店家,調取相關憑證,雙方核心分歧為退費方式。綦江區消委會指出,任某升學屬合同基礎條件重大變化,依《預付式消費解釋》,其有權解約,應按剩余期限比例退費,店家需協助處理網貸善后。最終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合同,已付3期貸款不退,剩余9期貸款由店家協調免除。
【案例評析】消費者有權要求預付費剩余期限比例退費
本案是預付式消費與網貸捆綁的典型糾紛,彰顯三重意義:一是適用新法,以“剩余期限占比”矯正店家不公平計費規則;二是認定情勢變更,保障消費者升學后的法定解約權;三是穿透處理,壓實店家網貸善后責任,避免消費者陷入“停服還貸”困境,為同類糾紛提供借鑒。
誘導消費者簽下大額消費合同拒退款,咋辦?
【案情簡介】68歲消費者羅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癥、偏執性精神障礙,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雙腿靜脈曲張前往北碚區某美容店理療,該區域由綦江區某美容館承租經營。該館銷售人員借老鄉關系,夸大保健產品適配性與功效,以介紹他人購買可獲20%—30%提成為誘餌,誘導羅女士簽訂187537元的產品銷售合同。家屬發現消費異常后要求退款遭拒,羅女士之子隨即向北碚區消委會投訴維權。
北碚區消委會查實,商家存在夸大宣傳、誘導消費行為,羅女士所購產品遠超普通老年人日常保健需求。調解初期商家態度強硬,僅愿退還少量貨款。對此,北碚區消委會工作人員精準宣講法律法規,出示羅女士診療證明,明確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身份,認定案涉大額合同無效,并闡明拒不退款的法律后果。經核算,羅女士未使用產品金額共計146864.3元,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商家按期全額退款。
【案例評析】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的合同無效
此案是涉老年群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典型維權案例。消委會精準適用2024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為同類案件提供參考,既筑牢特殊群體維權屏障,也震懾不法經營者。同時警示老年消費者警惕夸大宣傳與返利誘惑,理性消費。
上游新聞記者 嚴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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