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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現場
封面新聞記者 周翼 徐湘東
3月12日,四川攀枝花市市場監管局發布2025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以警示經營者誠信守法,引導消費者增強防范意識,共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案例一:預存模式規定過期不退
2025年5月23日,攀枝花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反映攀枝花東區某設計館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經查,當事人自2024年7月起,在參與“一元美發”活動中,自行推行預存消費模式,口頭設置預存金額使用期限,規定過期后不予退還,且未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進行提示說明,導致49次預存金額過期未退還,違法所得1519元。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519元,罰款1367.1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因2瓶過期調味醬被罰1萬元
2025年1月14日,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某山莊經營場所使用的花生調味醬、芝麻調味醬各1瓶均已超過保質期,且均已開封使用。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宣傳產品有治療功效卻無真實性證明
2025年2月26日,攀枝花東區市場監管局在某酒店會議廳檢查時發現,某生物科技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聯合開展宣傳推介活動,現場宣稱其干細胞產品具有治療功效、擁有多項專利等,但無法提供相關真實性證明。
當事人因對其商品性能作虛假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其改正,并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客棧無故取消訂單并漲價被罰5000元
2025年1月20日,攀枝花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通過某平臺預訂的“某客棧”春節客房被商家單方面取消,且客棧涉嫌惡意漲價。
經查,消費者已通過某平臺預定5天客房并支付定金,尚未入住,當事人即以“酒店原因”無正當理由取消訂單,隨后同房型價格漲至981元/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市場監管部門責令該客棧改正,并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鋰電池組
2024年9月2日,攀枝花東區市場監管局對某維修部進行檢查時發現,其使用的磷酸鐵鋰電池片、三元鋰電芯等產品無廠名、廠址、執行標準等標識。當事人正在為顧客更換的電動自行車電池(72V)系自行從網上購買電芯組裝,并加貼自制標簽用于銷售或出租,該鋰電池組及店內停放的一輛無腳踏板電動自行車均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的規定。
經查,當事人共組裝上述鋰電池組17個,貨值金額25500元。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使用上述電動自行車,并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組裝鋰電池組17個,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罰款1479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線下會銷活動未報備被罰1.2萬
2024年12月17日,攀枝花西區市場監管局在某經營部檢查時發現,該經營部正以會議營銷方式向約20名老年人宣傳產品,未提前向市場監管部門履行告知備案義務,亦未對活動全程進行錄像保存備查。
同時,當事人對其銷售的保健食品作出的宣傳超出了依法注冊的功能范圍,對普通食品作出了具有疾病治療作用的宣傳。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作出警告,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7家單位虛假維護保養電梯
2025年2月至8月期間,攀枝花西區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攀枝花市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等7家具備合法資質的電梯維保單位,在各自負責的電梯維護保養中分別存在維保人員未到場代簽字、維保項目缺位、記錄缺失后補、單人作業雙人簽字等問題,均不符合《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2-2017)的要求。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違法情節分別對上述7家單位責令改正,并分別處以10000-40000元不等的罰款,共計罰款124300元。
案例八:銷售無證磷肥獲利70元被罰1.38萬元
2025年8月29日,攀枝花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對某經營部專項檢查時發現,其在售的93袋“鈣鎂磷鉀肥”無生產許可證標識,開袋查驗未見產品合格證,且外包裝標注的企業產品執行標準已廢止。
經查,當事人購進上述磷肥產品5噸并對外銷售,產品貨值金額5000元,違法所得70元。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銷售,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磷肥產品93袋,沒收違法所得70元,罰款138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使用過期化妝品被罰1.1萬元
2025年2月13日,攀枝花米易縣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某足浴館使用的“某精華油”共計86瓶已超過使用期限。
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產品500瓶,用于為客人提供按摩服務,貨值金額879元,且購進時未進行進貨查驗。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作出警告,沒收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罰款1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無《營業執照》經營民宿被沒收所得
2025年2月1日,攀枝花鹽邊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查明,當事人在未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經營民宿,違法所得共計2740元。
當事人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其改正,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74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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