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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誤以為,擁有龐雜的法律就等于有法治。但孟德斯鳩早就說過,惡法非法。法律條文再多,如果不是用以保護人的權利、人的尊嚴、人的價值,那也永遠稱不上“法治”。太多國人,既不明白法治真正的意義,也低估了實現法治所需要的歷史積淀和文化革新。
作為現代法治源頭的西方,其法治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根據叢日云老師主編的《西方文明講演錄》,可清晰地看到,現代西方法治主要源于五大古老傳統。了解這些傳統,明白其中的原理,非常有助于我們重新構建自身的法治基石。
一、古希臘羅馬的法律傳統
西方在古希臘和羅馬時代,就已形成了完善的法律體系。兩千多年來,這種法律傳統從未中斷,它教化了西方人,使他們習慣于遵守法律、遵守規則,甚至到了“非常刻板”的程度,以致我們會覺得他們“很傻、很天真”,但他們的這種習慣,實際上是對法律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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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耳曼人的習慣法傳統
日耳曼人最初都是膽大妄為的野蠻人,不遵守文明社會的規則,但他們有自己的規則,就是從原始森林里帶出來的習慣法。日耳曼人有一個信念,就是王在法下——貴為國王,也必須為共同體服務,也必須遵守習慣法,這對最高權力形成了根本性的制約。
三、中世紀的封建主義傳統
人們總是說“黑暗的中世紀”,但中世紀卻對西方文明至關重要,在法治方面同樣如此。中世紀的封建主義契約傳統,承認訂立雙方獨立主體的地位,讓國王、大貴族、小貴族、領主、地主、農奴、自由農民,以及城市和教會之間,明確了權利和義務。這是西方法治史上的一大進步。
四、英國的普通法傳統
對現在法治文明影響最大的就是英國。早在1215年,英國就出現了限制王權的《大憲章》。英國普通法的一些基本觀念和原則,如法律至上、限制王權、司法不受干涉等,直接影響了美國,后來又塑造了現代法治的基本形態。所以有人說,“天不生大英,萬古如長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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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國王約翰簽署《大憲章》
五、基督教信仰的契約傳統
這是西方法治最重要的精神根基,基督教將契約關系置于信仰的核心,確立了人神之間平等守約的神圣準則,讓西方人形成了“契約不可違背”的深層認知。
同時,基督教賦予法律神圣的精神內核,將法律與正義和道德相聯結,為“法律至上”的理念奠定了精神基礎;而教會與世俗權力的制衡關系,也讓法律成為調和各方權力的共同準則,進一步強化了法律的至高地位。這種深植于信仰的契約精神,成為西方法治區別于其他文明的核心特質。
綜上所述,西方法治的形成,從來不是單一力量的支撐,而是五大古老傳統層層積淀、相互融合、并且現代化的結果。這啟示我們,若想實現真正的法治,必須將其建立在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傳統根基之上,而非完全照搬西方或完全推倒重來。著眼中國,符合條件的法治傳統或許不多,但絕非沒有,值得當下國人好好發掘。
這就是讀《西方文明講演錄》的意義。它不是簡單地介紹西方文明的來龍去脈,而是在中西文明比較中,讓我們意識到自身在歷史、哲學、經濟、政治、法律、宗教等十二個方面,與西方的真實差距,以及彌補這些差距的關鍵所在。本書曾絕跡8年之久,如今重新面世,數量有限,不容錯過。感興趣的讀者,點擊下方鏈接,即可一鍵收藏。
添加:Leonardo20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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