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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中的那些“坑”
—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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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說維權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隨著數字經濟、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
數字消費、金融消費、網絡消費已融入日常生活
稍不留意,就可能掉進消費陷阱
當我們購買二手商品時
當我們在直播間激情下單時
當我們在健身房預付充值辦卡時......
一張隱形的法律之網
正在默默守護著我們的每一次交易
消費遇坑不用慌,司法護航有力量!
面對高頻消費糾紛,聽聽法官怎么說
以案釋法教你用法律武器守住合法權益
放心消費不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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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市場的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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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案中,經營者在二手網購平臺的店鋪上銷售手機,并承諾手機為全新,該承諾構成合同內容。消費者在簽收快遞時無法知曉該手機存在的隱蔽瑕疵,不應視為對該手機質量的認可。經營者向消費者交付翻新手機,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知悉手機真實情況的權利,還侵害了消費者獲得公平交易的權利,該行為構成欺詐,應當返還消費者手機價款并支付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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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里的消費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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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經營者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本案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訂立服務合同、收取預付款后停業,消費者無法再獲得服務,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經營者返還剩余履行期限對應的預付款。若經營者屬于不按的約定提供相應服務且惡意逃避退款的,消費者可以請求其承擔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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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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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案中,產品的宣傳與實際效果明顯不符,消費者因為相信該宣傳內容而購買了該產品,故商家的虛假宣傳行為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以請求撤銷購買行為并主張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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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圖片由ai生成 圖文:寶雞中院楊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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