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不得不承認這個實現,小區遲遲未能召開業主大會,重新選聘新的物業公司,以接替鴻園物業的預期離場,這未嘗不是小區業主自治嘗試的一次失敗。
2025年10月20日,鴻園物業向小區業主及物委會,函告了物業公司離場通知,擬定90天后撤離陽光上城。對此,小區物委會迅速召開會議,制定了重新選聘物業公司方案,并決定以“2+1”的工作模式,實現合法合規的選聘新物業。
“2”是指先后召開兩次業主大會,“1”是指舉行一次物業公司的競爭性比選。第一次業主大會投票表決各種文件,構建競爭性比選的合法性基礎。物業公司的競爭性比選確定不少于三家的物業公司,第二次業主大會對三物業公司進行差額投票。“2+1”物業選聘工作模式,既符合了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的法定要求,同時又體現了小區業主自治的精神與原則。
在2026年1月初,第一次業主大會的議題材料,已經基本草擬完畢了。同時,小區物委會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中,也完成了與意向物業的前期協商溝通工作。經物委會內部討論決定,以“線上+電子投票”的方式召開業主大會。“線上”是指基于微信群聊功能,通過建立涵蓋全體業主的微信群,搭建虛擬的小區業主大會模式,“電子投票”是指以電子表單或在線投票工具,并基于業主微信群進行議題投票。該模式的優點在于保障業主的參與權、知情權,并且能提高物委會的工作效率。同時,該模式的缺點在于前期工作的耗時巨大,需要逐一將小區業主拉進業主微信群。
陽光上城共有1249戶住戶,具體包括了高層、別墅及臨街商鋪。經物委會成員的分工協作,以及部分業主參與支持,大約到2月13日的時候,已建成3個小區業主群,群成員大約有1100名。如果排除重復添加的住戶及家屬,至少有1000名業主在群里了,基本滿足了召開業主大會“雙2/3”的要求。
業主清冊是召開業主大會的法定程序,其目的在于核實小區住戶的身份,并確定業主大會成員的投票資格。物委會對業主清冊工作的設計,同樣是以“線上+電子表單”的方式,凡是加入小區業主群的業主,在微信中就能完成業主清冊工作。
2月14日,小區的業主清冊工作正式開始。截止3月14日,業主清冊的人數達561人。小區共有住戶1249,“雙2/3”為832。或者說,如果將業主清冊視為正式投票,那么561人遠未達召開業主大會的及格線。
鴻園物業主動提出離場,業主大會卻未能如期召開,以至于無法選聘新物業接續,而將小區置于可能發生的危機中,我將其稱為是“業主自治的失敗”。
二、
若是以小區政治的視角,觀察或思考小區業主自治,那業主自治的本質則是小區的民主實踐,或者是小區業主的民主實踐。
我國的商品房政策起源于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其伴隨著改革開放而逐漸形成了全國性的房地產業,而小區物業服務又伴隨房地產業而發展。
2003年5月,國務院第9次會議通過了《物業管理條例》,并構建了“業主—業委會”及“業主大會—物業公司”的雙重權力與治理模式。業主不僅是小區的產權所有者,而且還是小區政治的權力基石;業主大會由小區業主構成,它是小區的權力機構,并選聘及解聘物業服務公司;業委會成員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它不僅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而且還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
因此,從《物業管理條例》所構建的“權力—治理”模式,進一步延伸出了小區自治及業主自治的原則。
民主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它包含了主權在民、權力平等、公眾參與等內涵。作為社會主義制度的中國,民主類型具體包括了人民民主、協商民主及基層自治民主,而小區自治則是基層自治民主的類型之一。《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共列明了小區業主的九項權力,這九項權利構成了業主自治的理論基石。
或者說,雖然法律賦予了小區業主自治的權力,但小區業主卻缺乏系統性的民主訓練。最終,失敗的民主實踐又會影響小區治理。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法律、法規及規章已賦予了業主權力,但業主卻無法以自身能力使用這些權利,從而解決小區所面臨的各種危險。對此類特定現象的概述,即屬于小區業主自治的失敗。小區業主自治的失敗,它反映了小區民主實踐的失敗。
民主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維度,權力來源、組織形式、理念共識及生活方式等。社會的民主制度是一個歷史傳承的過程,而個人的民主方式則一個學習、培訓及訓練的過程。小區民主實踐的失敗,正是小區業主缺乏學習及訓練的過程。
三、
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制度,是古希臘民主政治的典范形式,其基本特征是全體公民是統治者,參與政治,集體掌握國家最高權力,公民集體內部相對平等。一般而言,歷史教科書大多是這樣評價雅典民主的,它只是成年男性公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民主對婦女、外邦人、廣大奴隸而言是遙不可及的,它僅僅一部分人的少數的民主。然而歷史事實是,古希臘城邦實行強制性兵役制,成年男性公民需服兵役以保護城邦安全,城邦公民戰時為兵、平時務農,而女性、奴隸及非公民是排除在外的。
對于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而言,公民獲得參與政治的權力,其責任是履行保護城邦的義務,而代價則可能是付出生命。對于集合性的群體而言,民主制度是一個好東西,它能保障成員平等獲得權力,但成員對此亦應當承擔責任。就現代民主制度而言,這種責任包括了參與、包容、監督及表達等。
投票選舉制度既是雅典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亦是民主意志得以實現的重要工具措施。雅典城邦的執政官就是由公民大會選舉產生的,而蘇格拉底也是被雅典的公民法庭投票判處死刑的。
民主并非是意外的恩賜之物,它是需要承擔責任的試煉,而承擔責任又需要具備基本條件,諸如時間、精力、學識、財富、膽識等。
當代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亦被寫進了憲法,但有關基層社會公民的民主教育及訓練,這方面的探索、實踐及成效卻微乎其微。以民主的包容,彌合社會的分歧;以民主的責任,鞏固政權的根基;以民主的共識,提升治理的能力。若是以此為衡量標準,這就是微乎其微的判斷了。
四、
對于小區政治的觀察與思考,我經歷了一個從革命反抗,到民主實踐的轉變過程。如果說,業主革命是對外維權斗爭的反抗;那么,民主實踐則是向內凝聚共識的過程。具體而言,組織召開小區業主大會,并通過投票表決解決問題,這正是小區共識得以凝聚的表現。
業主大會是小區自治、業主自治的載體。在制度構建層面,如何通過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設計業主大會的召開程序、議事討論規則及投票表決方式等,這體現了制度構建對小區自治的塑造。在民主實踐層面,小區業主如何能積極參與業主大會,并能夠熟練的運用規則表達自己的意見,這體現了民主實踐對業主的培育與訓練。
對于業主大會而言,從理論層面分析,其分為會前、會中及會后三個部分。會前需提前15天發布公告,這不僅是明確會議召開的時間,而且還是提前公示大會的討論議題,并保障業主有足夠的時間了解議題。會中則是指大會召開的整個期間,并可細化為以下環節:大會主席團的議題說明、業主的議題討論、大會舉行議題投票表決、對議題表決情況進行計票、議題投票表決情況等。會后則需要將議題投票情況進行公示并及時備案。
一般而言,召開業主大會不具備人民代表大會那樣的條件,能將全體業主統一集中到某個場所召開會議,然后能一氣呵成的完成各個環節及程序。于是,在相對集中的完成議題說明環節之后,議題討論及投票表決就只能在一段時間里分散完成了,然后再相對集中的完成投票統計等。
此外,對于業主大會而言,業主身份核實也比較重要,這是保障業主大會合法性的程序要求。業主大會由小區業主組成,而小區住戶并不等于小區業主,業主清冊工作即是在核實住戶的身份,以確認其是否具備業主大會的投票資格。
組織召開一場業主大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業主大會召開的成功與否,其決定因素取決于以下幾方面:小區業主的共識與配合、積極性與參與度,業委會的籌備與宣傳、組織與動員,街道與住建局的支持與幫助、指導與監督。
五、
或者是小區自治、業主自治,或者是小區事務經業主大會投票表決,說出來不過就是一句話,寫在書本里不過就是一個法條。然而,具體實踐卻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業主投票是業主大會成功舉行的關鍵,而組織性、紀律性及參與性則是保障業主投票的關鍵。然而,現代商業住宅是建立在陌生人社會基礎之上,它缺乏傳統村落那種持續百年的血緣紐帶,也缺乏計劃經濟時代工廠社會那種社群的行政組織性,也缺乏宗教團體那種統一的社會群體價值觀。
中國的房地產業歷史不超過五十年,而曲靖的房地產業歷史也不超過三十年,要想在這么短的時間里,自發孕育出具有一定自治能力的社群,這的確不是一件容易得事情。
正是通過對小區重新選聘物業的觀察,讓我深刻體會到在商住小區里自發孕育民主社群的困難重重。
陽光上城業主自治失敗即將面臨這樣的困境。就外部壓力而言,4月20日是鴻園物業推遲離場的最后時間,目前僅剩一個多月的時間了。自從鴻園物業函告離場通知之后,加劇了部分業主的觀望態度,業主物業費收繳率持續下降,這又影響到了物業服務質量。就內部阻礙而言,至今,業主清冊的人數僅為561人,至少還差272名,才能推定達到召開業主大會“雙2/3”的合法條件。通過觀察業主清冊的工作進度情況,雖然在線投票已經提供了極大的方便,但基于業主對業主大會的參與性,議題投票表決至少需要二個月的時間。在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之后,至少還需要一個月舉行物業公司的競爭性比選,這才能確定第二次業主大會物業公司差額選舉的名單。
于是,小區的民主實踐就面臨這樣困境,若要依法依規選聘新的物業服務公司,那小區至少在一段時間里,就會陷入缺乏物業服務的局面;若要保證小區物業服務不斷檔,那么召開業主大會及物業選聘,就無法實現程序合法及保障業主權力。
六、
政治選擇從來都是現實性、妥協性及原則性的平衡。
認清現實,所立目標;
那現狀是什么?所要達到的目標是什么?審視現實與目標之間的差距,這種差距是否可以妥協,以及被各方所接受?
原則是什么?
不可突破的底線又是什么?
面對小區民主實踐的失敗,讓我進而繼續思考。
陽光上城物業管理之所以陷入今日之困境,根本原因是部分業主以各種理由拒繳物業費用,使鴻園物業對小區的運轉難以為繼,而鴻園物業又因云電后勤系統體改的原因,使其于小區物業服務合同而言,喪失了依法追討業主所欠費用的主體資格。
因此,此次小區重新選聘物業服務公司,符合法定程序的物業選聘工作,即是物委會的工作原則與底線。唯有程序合法選聘的物業公司,將來才能依法起訴拖欠物業費的業主,而這也才能獲得法院的判決支持。否則,不過是又埋下了另外一個禍端,過去不愿意繳納物業費的業主,在將來大多也是不愿意繳納物業費,而物業選聘違法即是一個最好的借口及理由。
然而,現實情況則是部分小區業主的不配合,以及所剩時間無法以合法程序選聘新的物業公司。
于是,就產生了以下問題的解決措施:
其一、對于推進業主大會的進程,而部分小區業主的不配合,物委會保障每一位業主的權利,保障每一位業主通過投票表決自己的觀點,但部分業主卻以這種權利消極阻滯業主大會的召開。民主從而都不是無償享受的,既然部分業主不愿承擔責任,那么對于不愿參加業主大會的業主,其缺席票自動歸入多數票,該措施是否能被各方所接受。
其二、對于小區即將陷入缺乏物業服務的局面,各方應當如何協商公共應對?
對于物委會而言,或與鴻園物業繼續協商延遲離場,但需要動員業主繳納物業費;或以非法程序直接選聘新的物業公司,以解決鴻園物業決定離場后的困境。或選擇應急物業服務,以解決鴻園決定離場后局面,但同時仍需繼續推動業主大會的召開,通過法定形式選聘新的物業服務公司。
對于小區業主而言,既然不愿意積極參與業主大會,以合法形式解決小區所存在的問題,那就繳納拖欠鴻園物業的物業費,讓鴻園物業繼續提供物業服務;或者是接受物委會以違法程序所選聘的物業公司;或者是接受物委會所選擇的應急物業公司。
對于政府及職能部門而言,其職能職責不僅是指導、監督,同時還是兜底。陽光上城所面臨的困境,既有普遍性、亦有特殊性,若業主自治卻無法解決自身問題,任由其發展就可能會形成社會問題,顯而易見的是,小區缺乏物業服務的垃圾清運、電梯維保及安防維護等問題,若因這些問題所導致安全事故,此時就不是基層政府兜底的問題了,而是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問責了吧。
七、
對于小區治理而言,“善治”以作為一種價值理念,或者是一種工作方式,它至少可以包括以下幾個維度,小區業主的共同價值需求、業主與物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基層政府的社會治理能力。
對于業主群體而言,“善治”至少包括了承擔小區責任、解決小區內部分歧的方式、以及小區共同遵守的公約等。對于經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公司,基本實現了雙方權益的平衡,此時的“善治”就體現為雙方的溝通與協商。
對于政府而言,小區“善治”則應當充分發揮指導、幫助、教育、訓練、監督等職能職責,并充當好小區業主自治民主實踐母體孕育的角色。小區治理是政府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領域,小區成熟的業主自治猶如民主生命體,它能降低政府基層社會治理的成本,反之則會加重。推動小區業主的民主實踐,讓小區獲得一種生命力,從而由內向外的推動小區的發展。
然而,政府如何充當好這個母體孕育的角色,具體應當以什么樣的措施及方式,確實推動小區業主自治的民主實踐,這就是一個非常值得思考的問題了!
總之,就一句話,做好了是成績;做不好就是問題!
八、
這是我最痛苦的一次思考,也是我不得不面對的現狀!
還想說點什么,在漫漫探索與實踐過程中,卻不知此時還可以再說什么。
畢竟,小區物業會努力了,支持配合的業主也努力,鴻園物業各給予了莫大的幫助。
或者說,是我們都還不夠努力吧!
小區自治的民主實踐本就不是能一蹴而就的事情!
陳浩 記于知止堂上
202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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