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再審審查階段和解——超越“改判”的智慧選擇
對于許多歷經一審、二審仍未能息訴的當事人而言,申請再審常被視為“最后的翻盤機會”。然而,司法實踐表明,啟動再審程序并最終獲得改判,是一條充滿不確定性且耗時漫長的道路。與之相對,在再審審查階段——即法院對再審申請進行立案審查、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的程序中——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正日益成為一種高效、徹底且雙贏的糾紛解決“最優解”。它不僅能避免“程序空轉”,直接實現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更能為當事人,尤其是陷入經營困境的企業,提供修復關系、重獲生機的柔性路徑。
本文將系統探討,作為專業的【民事再審律師】,如何在再審審查這一關鍵窗口期,精準識別和解可能性,設計有效策略與方案,并完成具有法律保障的文書制作。我們將聚焦以下核心問題:如何把握最佳和解時機與啟動策略?如何設計分層遞進、利益平衡的和解方案?如何運用“檢調對接”等多元聯動機制?以及,如何確保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與順利履行?
一、再審審查階段和解的特殊性與法律依據
再審審查階段的和解,在程序定位、法律依據和策略重心上,與一審、二審及執行階段的和解存在顯著差異。
(一)程序定位的特殊性:審查與解紛的雙重功能
再審審查程序的核心功能是審查再審申請是否符合法定事由,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然而,越來越多的法院在實踐中將“調解優先”理念前移,在審查階段即開展矛盾化解工作。這并非替代審判,而是在查清事實、辨明是非的基礎上,為當事人提供一個在權威第三方主持下重新談判的平臺。對于法院而言,成功和解既能實現“案結事了”,減少后續再審審理乃至信訪的壓力;對于當事人,則意味著可以更快地擺脫訟累,以更靈活的方式了結恩怨。
(二)法律依據與效力銜接的實務挑戰
目前,《民事訴訟法》并未對再審審查階段達成和解后應出具何種法律文書作出直接規定。這是該階段和解與一審、二審調解最核心的區別。在一審、二審中,法院可依法制作《民事調解書》,該文書具有與判決同等的強制執行力。而在再審審查階段,法院通常無法直接出具調解書,因為實體權利義務的重新確定并非審查程序的法定職責。
實務中,常見的效力銜接路徑有以下幾種:
引導當事人撤回再審申請:這是最直接的方式。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后,由申請人向法院撤回再審申請,審查程序終結。和解協議作為一份民事合同,約束雙方。若一方反悔,另一方須依據該協議另行提起訴訟。
“先裁定提審,后出具調解書”:為賦予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力,一些法院會采取變通做法。即先作出提審或指令再審的裁定,將案件轉入再審審理程序,隨后在再審程序中,由合議庭主持確認雙方和解協議,并正式出具《民事調解書》。這種方式雖增加了一個程序環節,但確保了結果的終局性和可執行性。
與執行程序相銜接:如果原生效判決已進入執行階段,再審審查階段達成的和解,可轉化為執行和解。需將協議內容告知執行法院,記入執行筆錄或提交書面材料。如此,協議履行完畢則執行結案;若違約,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
二、促成和解的策略、方案與文書制作實務剖析
成功的和解絕非偶然,它依賴于律師對案件的深刻洞察、對時機的精準把握以及一套系統化的操作方案。
(一)策略一:時機的選擇與啟動——始于立案端口
和解工作宜早不宜遲。敏銳的【民事再審律師】應在接受委托或申請再審之初,就將和解列為備選策略進行評估。
判后答疑與意愿初探:在準備再審申請書的同時,律師可主動與當事人溝通,分析判決的利弊,評估其真實訴求是“爭一口氣”還是“解決實際問題”。同時,可借助法院在立案審查初期進行的調解意愿摸排工作,向法官傳遞當事人有協商意愿的積極信號。
“聽證會”作為關鍵催化劑:再審審查聽證程序不僅是查明事實的場合,更是促成和解的黃金時機。在聽證中,通過公開陳述、舉證質證和第三方(聽證員、專家)發表意見,能讓雙方更理性地看待自身證據的強弱和訴訟風險。律師應善于利用聽證,將對抗場合轉化為溝通平臺,在法官的主持或暗示下,捕捉對方態度的軟化,及時提出協商動議。
(二)策略二:方案的設計——分層遞進與利益平衡
和解方案的設計需要藝術,其核心在于找到那個讓雙方都能“下臺階”的利益平衡點。
分層遞進式調解:參考法院的成熟經驗,可采用“初步評估-重點突破-深度攻堅”的三層模式。首先,與當事人共同分析,明確其核心訴求與底線(如最低收款額、最高付款額)。其次,針對爭議焦點(如事實認定瑕疵、法律適用分歧),設計一個或幾個備選方案,例如在金額上互相讓步、在履行方式上提供變通(如分期付款、以物抵債、債權轉股權)。最后,對于僵持不下的難點,可引入“一攬子解決”思路,將關聯糾紛一并打包和解,徹底斬斷矛盾根源。
法、理、情三維疏導:方案不能只談錢。優秀的律師會綜合運用“法、理、情”進行疏導。以“法”為先,向當事人客觀分析再審改判的概率、新證據的認定難度等法律風險;以“理”服人,引導雙方換位思考,算清訴訟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和商業機會成本;以“情”感人,對于涉及親屬、長期合作關系的案件,喚醒當事人對過往情誼的珍視,軟化對立情緒。
(三)策略三:多元聯動與“檢調對接”的運用
律師不應孤軍奮戰,應善于整合資源,構建多元解紛合力。
引入外部力量:主動建議并協助法院引入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基層調解組織、雙方共同信任的親友或商業伙伴參與調解。他們的專業意見或情感勸說,有時比律師和法官的話更有效。
善用“檢調對接”機制:如果案件同時或先行向人民檢察院申請了監督,律師應關注“檢調對接”的可能性。檢察機關在審查當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訴時,對于裁判雖有瑕疵但不宜抗訴、或抗訴效果可能不佳的案件,可以居中主持或移送社會調解機構進行調解。檢察環節達成的和解,可以通過司法確認或與后續法院程序銜接,獲得強制執行力。
(四)文書制作:從意向到保障的關鍵一躍
和解意向達成后,文書制作是固定成果、防范風險的最后也是最重要一環。
內容明確、具可操作性:協議必須條款清晰,無歧義。除核心的權利義務條款外,應詳細約定履行期限、方式、地點、違約責任(如約定不履行則恢復執行原判決或支付違約金)。對于分期履行,務必設置明確的節點和督促機制。
效力銜接條款至關重要:這是再審審查階段和解協議獨有的核心條款。必須明確約定:“本協議達成后,甲方(再審申請人)應向XX人民法院撤回再審申請。雙方共同確認,如乙方(被申請人)未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甲方有權申請恢復原生效判決(案號:XX)的執行,或就本協議約定的未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若計劃通過“先提審后調解”方式獲取調解書,則應約定:“雙方共同請求人民法院對本協議內容進行審查并出具民事調解書。”
督促履行與結案手續:協議以當場履行為最優。不能當場履行的,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建立履行臺賬,定期提醒。在對方履行完畢后,及時協助委托人辦理撤回再審申請、請求法院出具終結裁定等法律手續。
三、總結與建議:律師的核心價值與當事人風險防范
對于再審申請人,律師的價值在于:第一,客觀評估,幫助客戶認清“改判”與“和解”的利弊,避免不切實際的預期;第二,創造機會,在聽證等場合主動營造和解氛圍,傳遞誠意;第三,設計王牌方案,提出能直擊對方痛點、滿足己方核心利益的創造性解決方案;第四,把控風險,通過嚴謹的協議文本和效力銜接條款,確保“和”有所保。
對于被申請人,律師的策略在于:第一,研判動機,分析對方申請再審的真實目的與證據強弱,判斷其和解提議是誠意之舉還是施壓策略;第二,堅守底線,在談判中明確己方讓步的邊界,避免為息事寧人而承擔不合理的責任;第三,爭取主動,可率先提出對己方更有利的和解方案,化被動為主動;第四,聚焦履行,在協議中盡可能設置對己方有利的履行擔保條款,并明確違約后果。
總而言之,在再審審查階段促成和解,是比單純追求再審改判更考驗律師綜合能力的“高階競技”。它要求【民事再審律師】不僅是精通程序的法律專家,更是洞察人心、善于談判、能夠創造性解決問題的策略家。選擇一條能夠真正終結紛爭、實現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往往才是對當事人最負責任的專業體現。
溫馨提示:本文僅為基于公開司法實踐的經驗分享,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情況千差萬別,申請再審與否、能否以及如何和解,均需結合全部案件材料進行專業評估。如果您在民事再審申請中遇到證據、策略或和解方面的困惑,歡迎交流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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