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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發布了多起
醉駕以案釋法案例
醉駕后,
會付出怎樣的法律代價呢?
我們來看幾個詳細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林某甲,男,29歲,務工人員。
2024年1月26日2時許,林某甲從某酒吧飲酒后駕駛一輛小型轎車,途經道路交叉燈控路口向右變更車道時,車輛右側尾部與同向由林某乙駕駛的小型轎車車頭左側發生輕微碰刮,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林某乙立即攔停林某甲的汽車并提出5萬元的賠償要求,因協商未果,林某乙遂撥打110報警,民警到場處置。經鑒定,林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22mg/100ml,林某乙未飲酒。案發后,交警認定,林某甲應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林某乙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林某甲賠償林某乙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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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
【處理結果】
2024年4月7日,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以林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審查起訴。汕頭市澄海區檢察院經全面細致審查發現,事故當事人林某乙的行為存在故意“碰瓷”醉駕人員并敲詐勒索的重大嫌疑。經引導偵查查明,林某乙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在酒吧路段盯梢,通過“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借機敲詐勒索醉駕人員。最終,公安機關以敲詐勒索罪對林某乙立案偵查,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以林某乙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林某乙服判未上訴。同時,經澄海區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林某甲的行為不符合《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中“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的從重處理情節,且林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mg/100ml,可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林某甲的行為違反相關行政法規,建議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公安機關對林某甲作出吊銷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警示意義】
酒駕遇碰瓷,賠錢吊證兩頭空。本案提醒廣大駕駛員,飲酒開車,風險極大,不僅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而且有被不法分子利用制造“碰瓷”進而敲詐錢財的風險。本案同時警示個別不法分子,切勿聰明反被聰明誤,利用“碰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索賠的,可能因涉嫌敲詐勒索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二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鑫,男,36歲,務工。
被告人林某爾,男,36歲,務工。
2022年12月9日22時40分許,林某爾與陳某鑫二人飲酒后由林某爾駕駛小型轎車搭載陳某鑫等人測試新車性能,期間林某爾與陳某鑫交替駕車,23時9分許,陳某鑫駕車與一貨車發生碰撞,發生事故后陳某鑫駕車逃離現場。民警經偵查將林某爾、陳某鑫依法帶至醫院抽取血樣送檢,經鑒定,林某爾、陳某鑫血液酒精含量分別為243.37mg/100ml和159.85mg/100ml。經認定,陳某鑫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后,陳某鑫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處理結果】
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陳某鑫危險駕駛案中發現,陳某鑫曾在筆錄中指認同車的林某爾在開車前飲酒,監控錄像顯示二人曾交替開車,林某爾血液酒精含量為243.37mg/100ml,認為林某爾有危險駕駛重大嫌疑,遂要求公安機關對林某爾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以林某爾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林某爾到案后先辯解未駕車,在公安機關出示其駕車監控視頻后又辯解開車前未飲酒,是在調換座位后才在副駕駛位置上飲酒。后經龍崗區檢察院審查查實,林某爾系酒后駕駛,且在交換駕駛位后未再次飲酒,達到危險駕駛罪的追訴標準。
2024年6月6日,龍崗區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對陳某鑫提起公訴,同年9月4日,一審法院判處陳某鑫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陳某鑫不服后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2025年5月23日,龍崗區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對林某爾提起公訴,同年6月28日,一審法院判處林某爾拘役二個月十日,并處罰金七千元,林某爾服判未上訴。
【警示意義】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本案提醒廣大駕駛員,“飲酒不開車,開車不飲酒”,只要醉酒駕駛上路,哪怕駕駛時間短或交替換人開車,均要接受法律追究。醉駕后試圖通過逃離現場、否認駕駛、辯解駕駛后飲酒甚至找人頂包等方式逃避處罰,不僅無法逃脫法律制裁,還有可能因為逃避偵查被依法從重處罰。
廣東交警提醒:
請廣大駕駛員切勿以身試法,
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來源:廣東交警
一審:賢
二審:晶
三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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