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行政處罰案件引起了社會的關注。云南硯山縣江那鎮村民楊某艷在家自行宰殺生豬后,前往村口擺攤售賣豬肉。由于其未依照規定進行檢疫,相關部門沒收了涉案的342.8市斤豬肉,并對其處以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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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
在被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后,48歲的楊某艷向記者透露,那頭豬是她花費2960元買來的。由于自己不識字,對相關規定一無所知,原本想著賣豬肉能賺些生活費,沒想到最后卻“倒貼”了。她還說,為此事夫妻倆一直憂心忡忡、寢食難安,不過目前罰款已經繳納了。
罰款已考量家庭情況,被沒收豬肉尚未銷毀
有律師提出看法,涉案豬肉并未實際售出,沒有引發任何現實層面的危害后果,且被處罰者屬于初次違法,其違法情節顯著輕微,在此情況下,進行高額處罰并無必要。
3月15日當天,記者撥打了硯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電話進行咨詢。接電話的一位值班人員表示,電話里難以把事情說清楚,而且自己也不了解執法過程中所依據的條款以及相關事實等情況,同時值班領導剛好外出處理其他事務去了。截至記者發稿時,仍未收到該局方面的任何回應。
另有消息來自硯山縣政府相關部門的一位工作人員透露,縣里已經了解到此事的相關情況。不過,對于楊某艷的家庭狀況,他表示目前并不清楚。他還提到,如果楊某艷家庭確實存在困難,可以通過民政途徑申請救濟。此案件是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問題,并依法依規作出的處罰,認定處罰結果并無差錯。截至目前,被沒收的豬肉依舊處于封存狀態,尚未進行銷毀處理,“后續會按照既定程序,在指定地點對沒收的違法商品進行銷毀,并妥善留存相關資料。”
針對網友提出的疑問,即楊某艷受罰時鮮豬肉還未售出,是否能夠進行補檢一事,前述人士回應稱,按規定需在屠宰前就將牲畜送去檢驗,以此檢查牲畜的健康狀況,而屠宰之后可能就不符合檢驗要求了。另外,市場監管局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曾對楊某艷的家庭情況展開過了解,所以才決定對她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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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宰生豬,無檢疫合格證明,豬肉未售出
經調查核實,2026年1月12日,楊某艷在硯山縣龍華益萬嘉廣場背后的生豬市場,采購了一頭毛豬。次日清晨,她在自己家中對該毛豬進行了屠宰,屠宰后共獲得鮮豬肉約358.80市斤,其中自留了約16.00市斤,剩余的則運至獅子山村入口處的攤位準備售賣。
案發時,執法人員發現,她攤位上擺放的上述鮮豬肉胴體上,既沒有加蓋生豬屠宰檢疫驗訖印章,也沒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章。同時,她也無法提供這批鮮豬肉對應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此外,她在經營這批豬肉的過程中,并未建立銷售記錄(臺賬)。
據楊某艷供述,截至案發,攤位上的豬肉尚未售出,原本她打算按照均價10.50元/市斤的價格進行銷售,但當天這批鮮豬肉并未成功賣出。按照當事人所供述的銷售價格以及涉案鮮豬肉的數量計算,這批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358.80市斤鮮豬肉,貨值金額總計為3767.40元,由于未實際銷售,故無違法所得。
幼子患心臟病,丈夫體弱多病,當事人借錢交罰款
近日,硯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綜合考量后作出認定:鑒于楊某艷作為小攤販系首次違法,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主動交代了違法事實;且其家屬患有不同病癥,其中幼子還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家庭經濟負擔沉重,確實面臨生活困難。基于罰教結合的原則,決定對其減輕處罰,依法沒收涉案的342.8市斤豬肉,并處以5000元罰款。
楊某艷向記者透露,她和丈夫育有兩個孩子。老大二十多歲了,由于去年沒掙到錢,便沒有回家過年。小兒子年僅18歲,心臟存在健康問題。此外,丈夫身體孱弱、疾病纏身,無法外出打工,一家人僅靠務農種地的微薄收入維持生計。
那頭“招來麻煩”的豬,是楊某艷花費2960元買下的。因為她不識字,對相關法規一無所知,豬肉還沒賣出去,就被市場監管局處以5000元罰款。她原本想著靠賣豬肉賺點生活費,沒想到最后反倒虧了錢,夫妻倆為此焦慮得寢食難安。楊某艷說,收到繳納罰款的二維碼后,她沒辦法,只能向親戚借錢來交了這筆罰款。
楊某艷稱,在3月13日那天,她接到了當地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打來的電話,對方詢問她是否把這件事發布到了網上。她覺得,“既然對我進行了罰款,那豬肉就該退還給我”。
就楊某艷所提及的家庭狀況以及借錢繳納罰款的情況,記者向她家所在地的村干部進行了核實。該村干部回應稱,“已入戶,當事人稱能理解”。
楊某艷的姐夫李某某向記者表示,楊某艷曾獨自騎著車到他家,找他借錢來繳納罰款,他確實借給了楊某艷5000元現金。
律師認為該案應遵循“過罰相當”,柔性執法優于高額罰
律師認為該案應遵循“過罰相當”,柔性執法優于高額罰
云南滇章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張具堆指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相關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所遵循的“過罰相當”原則,明確要求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必須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匹配。而《行政處罰法》中的“比例原則”,著重強調行政手段應具備“最小侵害性”。對于首次違法、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實際損害的行為,應當優先采用警告、限期整改等柔性措施,而非動輒就實施高額處罰。
張具堆表示,本案中涉及的豬肉并未進行銷售,沒有引發任何實際發生的危害后果,而且被處罰人是首次違法,違法情節顯著輕微,這種情況下實施高額處罰完全沒有必要。他認為,行政處罰法為具體執法領域的處罰規范提供了原則性指引,它與具體執法領域的處罰規定之間,是基本法與單行法、總則與分則的關系。行政機關在對具體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時,不能僅僅局限于具體處罰規定所明確的情形和幅度,還應當同時考量行政處罰法中關于過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減輕處罰、不予處罰等量罰規則所發揮的指引作用。
來源:綜合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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