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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3歲的民營企業家陳書法手中,一紙無罪判決送達之時,他為這一天已經煎熬了整整16年。然而,令他感到萬般無奈的是,盡管法律最終洗清了他身上背負的罪名,可是當年投入上億元的項目、資產卻再也無法找回。
這場持續了十余年的“民營企業家億元資產轉移之謎”所揭示的,不僅僅是一樁個案存在的不公情況,更暴露出地方治理過程中存在的深層病灶,即運用刑事手段去干預經濟糾紛,并且以刑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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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的起始,是一場對政企雙方都頗為有利的招商合作。在2005年的時候,陳書法在西安已經具備了成熟的河道治理經驗,河南汝南縣政府特意將其請回故鄉,來承接汝河生態環境綜合治理項目。
雙方通過書面形式作出約定,此項目由陳書法旗下的東湖公司完全依靠自身籌集資金,總投資將近一億元,政府會用土地出讓所獲得的收益來抵付工程款。項目完成之后,汝南縣審計局出具的報告也證實,項目決算的總價款達到了9586.9萬余元,最后調整為1.01億余元。
為消化數額巨大的土地投入,陳書法把部分土地和多家企業簽訂聯營開發協議,這本來是商業開發里很常見的一種合作模式,卻成了他噩夢的起始點。2009年,陳書法先是因涉嫌逃稅罪被刑拘,等這個罪名因證據不足不能成立后,又被以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立案偵查。
兩次被羈押期間,他突發腦出血,醫院下達了病危通知,就在第二次取保候審的當日,他被迫和汝南縣政府簽訂了那份徹底改變資產歸屬的《協議書》,政府僅僅是以承擔1207萬元債務、不再追繳1695萬元收益的紙面價格,就拿走了他投入上億元的全部項目、土地、未售樓盤。
2011年的時候,陳書法被法院判定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不過給予了定罪免刑的處理。一直到2021年全國政法隊伍進行教育整頓工作期間,這起案件因為“辦案程序存在嚴重違法的情況”才被啟動再審程序。
到了2025年,汝南縣法院、駐馬店市中院經過兩審之后改判陳書法無罪,明確認定他所采用的聯營開發模式并沒有被法律所禁止,不符合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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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之中最為關鍵的謎題,并非是陳書法是否有罪,而是那一筆數額高達上億元的民營資產,到底是怎樣借助刑事手段的裹挾達成 “合法化” 轉移的。
再審判決給出的無罪結論,直接對當年刑事指控所依據的事實予以否定,也戳穿了資產處置協議具備合法性的前提:所謂 “自愿簽約”,實際上是當事人處于失去人身自由且生命垂危的絕境之時,為了換取取保候審的機會而作出的被迫妥協,所謂 “等價交換”,其本質是地方政府運用刑事手段,以不到 3000 萬元的成本,達成了對上億元民營資產的低價接管。
尤其需要引起警惕的是地方權力對司法程序的公然干預。駐馬店中院作出的評查結論明確指出,在當年該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審委會討論環節里院長率先通報了縣領導的處理意見,這一行為完全違背了最高法所規定的審委會發言規則,進而使得案件判決并非依據法律和事實,而是服從于地方領導的意志。當司法淪為地方政府處置民營企業資產的工具時,產權保護的底線也就不復存在了。
在這起案件中,最刺痛人心的現實情況是,無罪判決并不等同于產權自動恢復原狀。刑事糾錯和民事財產返還,屬于兩條完全相互割裂的法律途徑。歷經14年時間,當年被拿走的土地現如今已被開發成為商品房,業主也已經辦理了不動產權證書,資產早已完成了無法逆轉的處置行動,原物返還基本沒有實現的可能。雖然最終能夠認定當年的協議無效,陳書法所能拿到的,大概率只是難以彌補實際損失的補償,而他所失去的,不只是上億元的項目,更是企業發展的黃金時期,是人生中最后十幾年的寶貴光陰。
近些年來,《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開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著重強調嚴禁運用刑事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國家方面傳遞出的保護民營企業產權、企業家合法權益的信號非常明晰。然而陳書法案的存在,恰好表明書面上的法律想要切實得以施行,還必須突破地方治理中那些頑固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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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民營企業家來講,他們最害怕的從來都不是市場競爭中輸贏的結果,而是規則隨時發生的改變,他們最在意的從來都不是政策優惠的力度大小,而是人身安全與產權能夠擁有穩定的預期。
當下,73歲高齡的陳書法依舊行進在維權的道路之上,他所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請剛剛被法院予以受理,而其追討資產的路途仍然漫長。一份無罪判決雖已還給他人身方面的清白,然而卻無法換回那已然被偷走的人生、資產。
這一涉及億元資產轉移的謎團,給各地所留下的警示非常深刻:真正能夠留住企業家的因素,從來都并非是那些天花亂墜的招商承諾,而是對產權懷有的敬畏之心、對法治的堅定堅守。畢竟,唯有規則不被任意踐踏,市場信心才能夠真正得以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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