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季雨)在餐飲店勤懇工作多年,從普通員工升職為店長,只因正常履職,卻遭到“老板娘”莫名辱罵,忍無可忍后提交辭職申請。這筆“委屈賬”該誰來付?3月23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2023年9月,小陳從某餐飲店調任至該餐飲公司經營的另一處門店擔任店長,該門店懸掛某公司營業執照,小陳社保由某公司繳納,工資由胡某代為發放。工作期間,小陳負責門店日常運營管理,相關工作向胡某匯報,胡某還掌握門店公章,小陳據此認為胡某系門店實際經營者,其配偶張某為“老板娘”。2024年11月16日下午,“老板娘”張某來到門店,對小陳辱罵長達50分鐘,并聲稱自己是老板,小陳必須要聽自己的。當日,小陳提交辭職申請,并完成工作交接。
小陳以遭受經營者無故辱罵、公司未發年休假工資為由,經勞動仲裁后訴至鼓樓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勞動關系、補發工資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小陳自2023年9月起在某公司經營的門店提供勞動,社保由某公司繳納,門店對外以某公司名義經營,工資亦由某公司委托胡某代發,雙方一致確認小陳離職時間為2024年11月16日,雙方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1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條件”不僅包括物質層面的工作環境、勞動保護,更涵蓋人格尊嚴不受侵害的精神層面保障。本案中,張某作為門店實際經營者的配偶,在工作場所對小陳進行長達50分鐘的辱罵,屬于嚴重貶損勞動者人格尊嚴的行為。該行為直接破壞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勞動者的工作心境,應視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合法、合理的勞動條件,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小陳工齡未滿十年,主張5天年休假符合法律規定,某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已安排小陳休假,應支付年休假工資。
最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小陳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公司支付小陳經濟補償金18057.21元、年休假工資5534.78元。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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