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福建霞浦縣牙城派出所教導員李某強制猥褻15歲女孩小君一案,引發(fā)全網(wǎng)關注。法院一審判處李某有期徒刑2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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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評論區(qū)里,有人翻出了那樁舊案——大學生掏鳥案。
2014年,河南大學生閆嘯天因掏了16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被判10年6個月。
一個是掏鳥,一個是“掏鳥”——對15歲女孩做了那種事。一個判了十年半,一個判了兩年九個月。
說實話,看到這個對比,我的第一反應不是憤怒,而是困惑。困惑于法律的天平,到底是以什么標準在衡量。
先理清事實。
李某案的事實,令人發(fā)指。根據(jù)霞浦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這位派出所教導員以“可能被拘留”為由脅迫15歲的小君,實施了撫摸胸部、生殖器侵入口腔并抽插、射精等行為。DNA證據(jù)確鑿:辦公室垃圾桶、警服下擺、藤椅扶手、小君鞋帶,全都有。
小君事后四次離家出走,兩次自殘,至今仍在接受心理治療。
掏鳥案的事實:閆嘯天和朋友在河南輝縣先后獵捕了16只燕隼,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部分已死亡。
法院認為,閆嘯天的行為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根據(jù)司法解釋,獵捕隼科動物6只即構成“情節(jié)嚴重”,10只即構成“情節(jié)特別嚴重”。
于是,10年半。
從法律技術層面看,兩案確實不可簡單類比。強制猥褻罪的法定刑期是5年以下,掏鳥案的法定刑期起點就是10年以上。這是不同法條、不同罪名、不同量刑規(guī)則的產物。
但問題是,法律之外,還有常識。
常識告訴我們:對一個15歲女孩實施性侵,和掏鳥窩,哪個社會危害性更大?
常識告訴我們:利用公權力身份脅迫未成年人,和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哪個更挑戰(zhàn)社會底線?
常識告訴我們:讓一個女孩終身活在陰影里,和讓幾只隼死在窩里,哪個更值得嚴懲?
說老實話,再珍貴的鳥關我鳥事,而再普通的人,卻關我的事……
我不是說掏鳥案判重了。恰恰相反,保護野生動物,嚴懲不貸,沒毛病。
我是說,對15歲女孩“掏鳥”的案子,判得太輕了。
法院的量刑邏輯是: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從重;利用職務便利,從重;手段惡劣,從重;認罪認罰,從輕。綜合下來,2年9個月。
這個邏輯,從法律條文上看,自洽。但從社會常識上看,荒唐。
2年9個月,是一個女孩,從15歲到18歲,從初中到成年,一輩子都走不出來的噩夢。
而施害者,2年9個月后就可以出來。
有人說,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可問題是,DNA鐵證如山,不認罪認罰又能怎樣?
有人說,已經(jīng)“從重處罰”了。可問題是,在5年以下的區(qū)間里,從重到2年9個月,到底“重”在哪里?
2020年,王振華案引發(fā)輿論海嘯。當年就有聰明人呼吁修改《刑法》第237條,最終促成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臺,也就是所謂的“王振華條款”。
修正案增加了“猥褻手段惡劣或者其他惡劣情節(jié)”可以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guī)定。
那么問題來了:一個派出所教導員,在辦公室,利用職權,脅迫15歲少女,實施口腔、生殖器接觸并射精——這算不算“手段惡劣”?
一審法院認為不算。它把“手段惡劣”只作為酌情從重情節(jié),而不是升格法定刑的情節(jié)。
這個認定,值得商榷。
更值得商榷的是,我們到底在用什么樣的標準衡量刑罰的輕重。
掏鳥案當年引發(fā)巨大爭議,原因在于民眾樸素的正義感與法律的專業(yè)判斷之間產生了沖突。
現(xiàn)在,這種沖突再次上演。民眾無法理解,為什么掏鳥窩比性侵兒童判得還重。
法律是專業(yè)的,但法律不是冰冷的。量刑是技術活,但量刑不能脫離社會常識。保護野生動物很重要,但保護未成年人更重要。
如果一個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值10年,那么一個15歲女孩的尊嚴值多少年?
這個問題,不需要法律專家回答。每一個有良知的普通人,心里都有答案。
目前,小君的父親已向霞浦縣檢察院申請抗訴。檢察院正在審查。如果抗訴成功,案件將進入二審。
希望二審法院,能給這個“掏鳥”的家伙一個真正的“從重處罰”。
也希望我們的法律,能給所有像小君一樣的孩子,一個值得信賴的答案。
畢竟,法律保護的不只是鳥,還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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