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數罪并罰時兩個無期徒刑決定執行什么刑罰?
答:《刑法》規定的數罪并罰有四個原則,具體如下:
1、吸收原則。是指數罪并罰中,重的刑罰吸收了輕的刑罰,輕的刑罰不再執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死刑(作為數罪并罰中的最高刑)+其他主刑=死刑;
無期徒刑(作為數罪并罰中的最高刑)+其他主刑=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作為數罪并罰中的最高刑)+拘役=有期徒刑。
2、限制加重原則。即相互累加,有上限。其中:
死刑+死刑=死刑,即只執行一個死刑;
無期+無期=無期,即只執行一個無期;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單罪為6個月至15年,并罰時下限為數罪并罰中的最高刑,上限包括三種情況:總和刑期>35年,上限是25年;20年≤總和刑期<35年,上限是20年;總和刑期<20年,上限是總和刑期;
拘役+拘役=拘役,單罪為1個月至6個月,并罰時下限為最高刑,上限最高為1年;
管制+管制=管制,單罪為3個月至2年,并罰時下限為最高刑,上限最高為3年。
3.并科原則。即對數罪刑罰分別執行。其中:
有期(作為最高刑)+管制=有期+管制(分別執行,管制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后執行);
拘役(作為最高刑)+管制=拘役+管制(分別執行,管制在拘役執行完畢后執行))。
4、附加刑并罰原則。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合并執行不是吸收執行,而是累加執行。附加刑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罰金與沒收財產種類不同,應分別執行。
相關法條:
《刑法(2023修正)》
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公報案例:
王某1、孔某、王某2貪污、挪用公款、受賄、玩忽職守案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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