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深耕偽造金融票證罪辯護領域,專注辦理此類案件,見過庭審中針鋒相對的翻盤硬仗,也在審查起訴階段多次成功推動不起訴決定的作出。今天分享的這起案件,沒有復雜的涉案情節,也沒有龐大的涉案金額,卻極具參考價值——它完美詮釋了“法律不是冰冷的條文,而是有溫度的守護”,更讓我愈發堅信,對于偽造金融票證罪,“構罪即訴”并非唯一選擇,精準挖掘“情節顯著輕微”的辯護要點,才能真正幫當事人守住人生底線,挽回家庭希望。
接觸本案當事人魯女士(化名)時,她剛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整個人憔悴不堪,說話聲音都帶著顫抖。她的女兒陪在身邊,一邊安撫母親,一邊向我哭訴事情的來龍去脈,我至今還記得當時的場景,那種絕望又抱著一絲希望的眼神,是我在辦案中最不愿看到,也最想全力改變的。
案件介紹
案情其實并不復雜,魯女士今年52歲,和女兒、女婿一起生活,平時為人謙和,鄰里口碑很好。此前,她的老伴去世后留下了一筆5萬元的積蓄,出于信任,她一直把存單交給女兒代為保管,自己從不過問細節。2023年7月,女兒辭職后沒了收入來源,家里的開支、孩子的學費壓得她喘不過氣,一時糊涂,就拿著母親的存單去銀行取了錢,全部用于家庭日常開銷。事后,女兒一直忐忑不安,生怕被母親發現后生氣,思來想去,竟在社交平臺聯系了制假人員,花幾百元偽造了一張和原存單一模一樣的假存單,繼續交給魯女士保管,試圖蒙混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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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終究包不住火。2025年初,魯女士因急需用錢,拿著這張假存單去銀行取款,柜員一眼就發現了存單的異常——防偽水印模糊、簽章不規范,仔細核對后確認是偽造的,當即報了警。警方介入調查后,魯女士的女兒才幡然醒悟,主動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一五一十地交代了自己偽造存單的全部經過,沒有任何隱瞞。
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后,魯女士的女兒被依法指控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偽造銀行存單等銀行結算憑證的,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而本案中偽造的存單面額為5萬元,已經超過了“面額1萬元”的立案追訴標準,從表面上看,起訴定罪似乎是順理成章的事。魯女士一家人得知后,徹底慌了神,女兒更是多次產生輕生念頭,萬幸被家人及時發現救下,在遺書中,她也坦白了自己的過錯。
案件辦理過程
接受委托后,我沒有急于撰寫法律意見書,而是先花了整整兩天時間,反復會見當事人,耐心傾聽她的想法,細致核實每一個案件細節。同時,我全面查閱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包括訊問筆錄、銀行鑒定意見、當事人的供述和辯解,以及魯女士出具的諒解書等相關材料,力求從細節中找到辯護的突破口——這也是我多年辦案的習慣,金融犯罪案件看似定性清晰,實則藏著很多影響案件走向的細節,稍有疏忽,就可能錯過幫當事人爭取最優結果的機會。
經過細致梳理,我發現本案存在多個“情節顯著輕微”的核心要點,這也是我后續辯護的核心抓手。首先,當事人的主觀惡性極小,完全不同于那些以詐騙、洗錢為目的的偽造金融票證行為。她偽造存單的初衷,僅僅是為了掩蓋自己私用母親存款的事實,避免受到母親的責備,沒有任何危害金融秩序、騙取他人財物的主觀意圖,更沒有將假存單用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這與刑法打擊偽造金融票證罪的立法本意有著本質區別。
其次,本案未造成任何實際危害后果。這張假存單在首次兌付時就被銀行柜員識破,沒有進入流通環節,既沒有給銀行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也沒有擾亂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更沒有損害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當事人取用的5萬元存款,全部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非用于個人揮霍,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情形,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顯著輕微。
除此之外,當事人還具有多項法定和酌定從寬情節。她主動投案自首,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態度極其誠懇,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定從寬條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她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工作,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多次表示愿意接受處罰、改過自新。更重要的是,魯女士作為被害人,明確表示諒解女兒的行為,還主動向檢察機關說明,“錢是給家里用的,我和女兒一起生活,不用她還”,母女之間的親情關系已經實質性修復,這一點,也成為我們辯護時的重要支撐。
與檢方積極溝通
基于以上分析,我向檢察機關提交了詳盡的《建議不起訴的法律意見書》,結合本案的具體情節,引用《刑法》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認定標準,詳細闡述了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理由。同時,我還多次與承辦檢察官溝通,結合案件的家庭背景、當事人的主觀惡性、危害后果等,反復強調本案的特殊性——這不是一起惡意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而是一起源于家庭內部信任錯位的過失性行為,若機械起訴,不僅無助于修復親情,反而可能激化家庭矛盾,違背了司法為民的理念。
為了進一步印證我們的辯護觀點,檢察機關依法召開了聽證會,邀請了社區代表、人民監督員參與。聽證會上,我詳細闡述了本案的辯護意見,提交了當事人的認罪認罰具結書、魯女士的諒解書、社區出具的表現證明等相關材料,社區代表和人民監督員也紛紛發表意見,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情有可原,主觀惡性小、未造成實際危害,一致同意檢察機關的擬不起訴意見。
案件結果(不起訴決定)
最終,檢察機關經過全面審查,充分采納了我的辯護意見,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雖然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但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多項從寬情節,且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社會危害性不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本次案件總結
結合這起案件,我也想給那些不小心卷入偽造金融票證罪的當事人及家屬提幾點實用建議,這也是我多年辦案的經驗總結。首先,一旦發現自己或家人涉嫌此類犯罪,切勿慌亂逃避,更不要試圖毀滅證據,一定要第一時間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從寬情節,也是爭取不起訴、從輕處罰的重要前提。其次,要及時委托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介入,金融犯罪案件專業性極強,偽造金融票證罪的定罪量刑,不僅要看涉案金額,更要看主觀意圖、危害后果、從寬情節等多個方面,專業律師能夠精準挖掘案件的辯護要點,為當事人爭取最優結果。最后,一定要真誠悔過,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工作,主動彌補可能造成的損失,爭取被害人的諒解,這些酌定情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同樣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我始終堅信,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是一個家庭的命運。偽造金融票證罪看似嚴重,但并非所有涉案人員都會被起訴、定罪,關鍵在于能否精準把握“情節顯著輕微”的辯護要點,用專業的法律知識,為當事人爭取改過自新的機會。作為專注于偽造金融票證罪辯護的律師,我也會繼續堅守初心,深耕專業,用豐富的實戰勝訴經驗和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最優質的辯護服務,守護好他們的人生底線和家庭幸福。
最后需要特別提醒的是,不起訴并不等于無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偽造金融票證行為仍可能被處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但在本案中,考慮到當事人系初犯、未造成實質危害、生活困難且真誠悔過,檢察機關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再次召開聽證會,最終決定不再建議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罰,這也進一步體現了司法的溫度與靈活性。同時,也希望大家引以為戒,無論面臨何種困境,都要堅守法律底線,切勿因一時糊涂觸碰法律紅線,否則,即便能夠爭取到不起訴的結果,也會給自己的人生留下難以抹去的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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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系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國內金融犯罪辯護領域標桿性人物,長期深耕偽造金融票證罪辯護賽道,以精細化、技術化辯護范式享譽業界。深耕多年來,林律師聚焦《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核心要件,結合上百起實戰案例淬煉,率先構建“技術鑒定證據解構+主觀故意證明體系對抗”雙軌辯護方法論,精準破解此類案件核心辯護難點。
其執業核心優勢聚焦于偽造金融票證罪的精準辯護,尤其擅長挖掘“情節顯著輕微”“主觀惡性極小”等辯護要點,通過嚴謹解構鑒定意見、精準論證當事人主觀無欺詐意圖,多次成功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等突破性成果,與本文分享的不起訴案例高度契合。林律師兼具深厚的刑法理論功底與敏銳的證據洞察能力,深諳金融商業邏輯與刑事司法實踐銜接要點,堅守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是業內公認的偽造金融票證罪辯護權威,以專業實力為當事人筑牢法律防線,享有極高的行業美譽度與專業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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