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女性因丈夫涉嫌詐騙,名下銀行卡流入100萬元被認定為涉案犯罪所得,被指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面臨刑拘風險。家屬委托洪強律師辯護。洪律師會見當事人后,梳理案件細節,得知其對款項犯罪所得屬性不知情,按丈夫指示接收使用。律師向公安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指出當事人主觀不明知且行為無社會危險性。經深入分析證據,圍繞核心問題從證據與法律層面論證。最終公安機關終止偵查,檢察機關不起訴,刑事指控撤銷,案件圓滿解決。
返利“卡”在品牌方,二級經銷商向一級追償為何敗訴?
一、案情回放
北京某生物醫藥公司,也就是二級經銷商,與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長期存在經銷合作,主要銷售惠氏品牌的保健品。在 2020 年的時候,雙方通過郵件、微信等方式溝通了返利政策,約定北京公司只要完成一定采購額后就能獲得 12%的季度返利。到了 2020 年 7 月、8 月,北京公司順利完成采購并且支付了貨款,總計 66 萬余元。按照政策規定,北京公司應該能獲得約 17.6 萬元的返利。可是呢,品牌方惠氏公司因為數據問題以及合同未簽署完成,拒絕向上海公司核銷這筆返利。這下北京公司著急了,于是訴至法院,要求上海公司支付返利以及相應的利息。
二、案件經過
(一)一審情況
一審的時候,北京公司主張自己已經完成了采購任務,返利政策也很明確,所以上海公司應該先把返利支付給自己,然后再由上海公司自行向品牌方追償。上海公司卻有不同的說法,辯稱返利政策是由品牌方制定并且調整的,在 2020 年下半年就已經明確返利需要經過品牌方核銷之后才可以支付。而且上海公司表示自己已經如實申報了,只是因為品牌方拒絕核銷,所以支付條件還沒有成就,并且自己也沒有惡意阻止的行為。惠氏公司作為第三人出庭,確認了返利政策確實是由自己決定的,還指出因為數據問題以及合同缺失,沒辦法進行核銷。
(二)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雙方并沒有簽訂書面的返利條款,并且返利政策一直是由品牌方主導而且還不斷調整,已經形成了一種“接受并執行”的商業習慣。2020 年下半年的返利政策明確是以品牌方核銷為前提條件的,而且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上海公司存在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情況,所以一審法院駁回了北京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二審情況
北京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選擇上訴。然而,二審的結果依然維持原判。
三、案件結果
最終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北京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案件受理費也由北京公司承擔。整個案件的核心就在于返利支付條件沒有成就,而且上海公司不存在過錯。
四、律師點評
本案非常典型地反映出了多層經銷體系中返利支付所存在的法律風險。作為一級經銷商的上海公司,雖然和二級經銷商北京公司有合作事實,但是返利政策自始至終都是由品牌方主導的,并且品牌方也已經明確告知了政策的變動以及支付條件。法院認定“品牌方核銷”是支付的前提條件,這是符合雙方交易習慣的,同時也沒有發現上海公司存在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情形,所以上海公司不承擔支付責任。
從律師的專業角度來看,本案給廣大經銷商提了個醒。在合作過程中,一定要重視書面合同的簽訂,要明確返利政策、支付條件以及風險分擔機制。特別是當返利依賴于第三方,比如說品牌方核銷的時候,一定要明確約定如果第三方沒有支付,是不是仍然要由一級經銷商來承擔支付義務,不然很容易因為“條件未成就”而讓自己的權利落空。通過這個案例,經銷商們可以吸取教訓,更加謹慎地對待合作中的各項條款,避免類似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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