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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遞
李老板是梁溪區淘米水私房菜的經營者,自2018年開始,她與丈夫一起經營飯店,主打無錫本幫菜。經夫妻倆多年用心經營,飯店生意一天比一天好,不僅在食客間口口相傳,各網絡平臺上的流量也節節攀升,成為一家頗具名氣的網紅飯店。2021年,李老板為飯店名稱申請了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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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館眼見李老板家生意火爆,便也將自家招牌改成了與其飯店相同的名稱,不僅在門頭招牌、室內裝潢、員工制服、菜單餐具、紙巾盒等經營載體上使用與淘米水私房菜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還在各短視頻平臺、點評網站、團購網站上進行宣傳,2025年更是將個體工商戶的字號變更為與李老板家飯店相同的名稱。
這種行為誤導了許多不知情的顧客,網上接連出現“無錫有兩家淘米水私房菜”“兩家飯店是同一個老板”等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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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板在發現這一情況后訴至法院,認為某餐館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共計30余萬元。
法庭上,面對李老板提交的各項證據,被告無從辯解,主動承認了侵權事實,并表示已經認識到錯誤,餐館名稱已經變更,希望與李老板協商解決。李老板表示,接受道歉,可以嘗試調解。
在法官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不僅需要將門頭招牌、室內裝潢、員工制服、菜單餐具、紙巾盒等全部變更,還需承擔經濟賠償。
在經營過程中,切勿惡意攀附他人知名商標、利用他人在先宣傳形成的客群優勢牟取不正當利益,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需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行為不僅侵害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導致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構成不成當競爭行為。被告自身獲取了不當商業利益,也導致原告喪失了潛在交易機會,品牌商譽面臨威脅,合法權益嚴重受損。
法官提醒
網紅飯店的“走紅密碼”從來不是抄襲,而是原創的口味與風格。在網絡時代,各種網絡好評、推廣流量等成為重要的經營資源,但這一切都應該基于誠實守信、匠心經營不斷積累口碑,靠“蹭熱度”“蹭流量”不僅無法有效應對市場變化,難以成為長久之計,更會給自身帶來巨大法律風險,得不償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七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網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新媒體賬號名稱、應用程序名稱或者圖標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或者將他人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等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前款規定的混淆行為。
經營者不得幫助他人實施混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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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梁溪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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