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周世琪)騎電動自行車卻三心二意玩手機,駕駛人不慎撞到路邊排水溝蓋板,摔傷致一級傷殘。這起事故后果應該由誰來承擔?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撞上路邊翹起的排水溝蓋板而受傷索賠的案件,法院判決認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存在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自擔70%的責任。
據悉,2023年10月,孟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至北京市房山區某路段時,電動自行車前輪與路邊翹起的排水溝蓋板接觸,導致孟某摔倒發生事故。
經司法鑒定,孟某因事故導致四肢癱瘓,傷殘等級被評定為一級,已完全喪失語言功能和自主行動能力,日常生活與醫療護理需完全依賴他人。孟某被轉移至多家醫院進行治療,共支出醫療費50余萬元。
某路政養護公司負責案涉路段養護。協商無果后,孟某家屬將路政養護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300余萬元。
孟某家屬認為,翹起的水溝蓋板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而路政養護公司作為案涉路段負責日常養護作業的有關單位,未能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應承擔主要責任。
路政養護公司則認為,設置水溝蓋板的目的在于排水而非通行,翹起的水溝蓋板位于路邊,并不影響道路正常通行,自身不存在侵權行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已載明,違法駕駛是導致孟某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因此,孟某應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故發生時,孟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本應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卻歪斜行駛至路邊排水溝處,且未佩戴頭盔、有分散注意力操作手機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法院認為,孟某作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具有安全駕駛的義務。孟某不顧安全駕駛規則,存在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路政養護公司作為案涉路段的實際日常養護單位,未能及時處理水溝蓋板翹起所帶來的安全隱患,存在一定的過錯。
最終,法院判決,孟某就本案的損害后果承擔70%的責任;路政養護公司承擔30%的責任,并賠付孟某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等100余萬元。
編輯 彭沖 校對 穆祥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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