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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某土特產經銷店私自泡制人參酒并在網絡直播平臺對外直播灌裝、銷售,消費者收到貨后發現產品無生產廠家、許可證號等食品標識,經查該店鋪在未取得配制酒食品生產許可資質的情況下生產、銷售人參泡制酒。該店構成什么行為,會被如何處罰?
答
該經銷店構成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供稿:法規處
來源:江蘇市場監管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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