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的事,憑啥現在開除我?”山東一銀行員工假期嫖娼被拘10天,隱瞞不報7年后被銀行發現,當即開除!男子不服:追溯期都過了!連續3次狀告銀行,官司打到高院,法院這樣判!
一、一次“放松”,埋下7年的雷
周軍是山東某銀行的資深員工,2005年就入了職,在崗位上勤勤懇懇干了多年,算是銀行里的老人了。
2011年9月底,銀行放了個長假,周軍獨自出門游玩。途中進了一家按摩店,在服務人員推薦下,一時糊涂接受了違法特殊服務。結果趕上民警查房,當場被抓。
公安機關依法對他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0元。
周軍心里清楚,這事要是讓單位知道,自己多年的工作肯定保不住。于是他向銀行謊稱“個人原因”請了幾天假,硬是把這事瞞了下來。從拘留所出來后,他照常上班,以為這件事就此翻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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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7年后東窗事發,銀行:開除!
周軍本以為這事已經塵封,沒想到2017年5月,銀行開展員工賭博行為專項排查時,意外查到了他2011年的嫖娼違法記錄。
銀行核查后認為:第一,嫖娼屬于嚴重違法行為,違反了銀行內部管理規定;第二,周軍被處罰后刻意隱瞞,7年未上報,性質惡劣。于是當即作出解雇決定。
周軍不服:違法行為都過去7年了,追溯期早過了,銀行憑啥開除我?他先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支持了他的主張,要求銀行撤回解雇處理。
銀行不認可,雙方鬧上法庭,官司一路打到了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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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決:開除合法,員工敗訴
銀行認為:
銀行2010年就通過了《員工違規處理辦法》,明確規定了此類行為符合解雇條件。周軍不僅違法,還刻意隱瞞7年,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周軍認為: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他的事都過去7年了,早過了追溯期,而且情節輕微,銀行依據內部規定辭退他,屬于程序錯誤、違法解除。
法院審理后認為:
周軍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公安機關處罰合法適當,同時也嚴重違反了銀行的規章制度。
至于周軍說的“追溯期已過”,法院指出:銀行時隔7年才處理,不是銀行的過錯,而是周軍刻意隱瞞造成的。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職期間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權,不受行政處罰時效的約束,尤其是在員工故意隱瞞的情況下。
最終,一審、二審、高院再審均認定:銀行解除勞動合同合法,駁回周軍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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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后:隱瞞不是“翻篇”,有些賬遲早要算
周軍的案子,說白了就是一句話:當初埋的雷,遲早會炸。
很多人覺得,行政處罰的追溯期只有兩年,過了就“安全”了。但法院判得很清楚——用人單位的內部處理,不適用行政處罰的時效規定。你瞞得住一時,瞞不住一世,單位什么時候發現,什么時候就有權處理。
更關鍵的是,周軍不僅在2011年犯了錯,還在之后7年里選擇了“隱瞞”。這個“隱瞞”本身,就是第二次踩紅線。銀行開除他,不是翻7年前的舊賬,而是處理“在職員工隱瞞違法事實”這個新問題。
有人替周軍喊冤,說7年前的事不該影響現在;也有人覺得銀行做得對,員工違法還撒謊,不開除開誰?
你怎么看?如果你是這家銀行的管理者,發現員工7年前的違法記錄,你會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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