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張某與另外三名朋友在外吃飯后,其中一人鄺某提出讓大家到自己家喝酒,隨后四人到鄺某家喝白酒,在此過程中張某墜樓身亡,留下四個未成年的孩子。
張某的家屬隨后將三名共同飲酒的朋友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由張某自己承擔90%責任,三名朋友承擔10%的責任,并賠償張某家屬共16萬余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提出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二審法院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并無偏頗,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從二審判決書中看到,一審法院認定,2025年3月19日,張某與另外三個朋友在一家餃子館內聚餐后,其中一人鄺某提議飲酒,隨后四人共同前往鄺某租住處,飲用鄺某房中自備的白酒。
次日凌晨3時,張某墜樓身亡,據警方的接處警登記表顯示,事發后鄺某報警稱“我們朋友喝多了,沒看住,跳樓了,請求出警。”后經青海省共和縣公安局偵查,本案無刑事犯罪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其自身的酒量、飲酒后的反應和狀態以及過量飲酒引起的后果具有較之他人更加充分的認知,且死者家屬陳述張某平時不飲酒。因此,其在明知自己不宜過量飲酒的情況下仍過量飲酒,使其自陷危險狀態,進而導致死亡,其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以90%的責任為宜。
法院認為,共同聚餐飲酒雖系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單純飲酒并不產生民事責任,但是共同飲酒之人及組織者應當盡到相互提醒義務,及時勸阻他人過量飲酒,且組織者有義務確保參與者不因過量飲酒而發生安全事故。本案中另外三人未能盡到相應的提醒和勸阻、注意和照顧義務,對張某過量飲酒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另外三名朋友共賠償死者張某的家屬16萬余元,其中組織飲酒的鄺某承擔10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書顯示,張某家屬認為,另外三人與張某共同飲酒至凌晨,因飲酒過量導致其意識模糊,引發墜樓,過量飲酒與張某墜樓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而鄺某辯稱,死者張某系自己的同鄉好友,且之前在一起喝過酒,并不存在張某家屬所說的“不喝酒”或“酒后異常”的行為,且在飲酒過程中,另外三人曾對張某進行了多次勸阻,為此張某還數落鄺某并摔碎了桌子上的物品,并認為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其自身身體狀況、酒量及過量飲酒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有所清醒的認識,其明知酒精的危害性卻不予控制,故發生死亡結果,應由其自身承擔全部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作為共同飲酒人的這四人,共同飲酒的行為并無過錯,但在共同飲酒后,已使張某處于一種相對飲酒前不利的境地,因此,基于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四人產生彼此之間的信賴利益,基于先前飲酒行為各飲酒人互相產生酒后安全注意義務,但另外三人在共同飲酒后對張某履行注意義務不完善,在知曉張某已經醉酒、處于危險狀態的情形下,僅僅口頭勸說讓其休息,未積極留意、關注張某的去向,亦未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加以扶助,存在過失。雖張某墜樓致死,但與先前的飲酒行為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故共同飲酒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同時認為,飲酒本是社交中傳遞情誼的一種方式,系增進感情、維護友好關系的情誼行為,其本身不存在違法性,不宜對同飲人苛以過高要求,否則將會限制情誼行為的發生,對正常社會交往規則造成影響。法院對張某的酒后意外墜亡,深感惋惜。但在日常生活中,處處存在風險隱患,承擔侵權責任以及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一審法院認定由另外三人承擔10%的賠償責任,并無偏頗,法院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陳哲雅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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