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鎮原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依法厘清會場組織者與游樂設施經營者的責任邊界,為傷者維權提供了明確的司法指引。
2025年3月,張某以某演藝公司名義在鎮原縣城一空地處舉辦物資交流大會,袁某在該會場經營“旋轉飛機”游樂項目。
3月15日,袁某指令未成年雇員孫某啟動“旋轉飛機”以招攬客人。孫某打開電源開關,聽見撞擊聲后便按下急停鍵,發現未購票私自闖入的馬某被“旋轉飛機”致傷倒地。
馬某被送往醫院救治,診斷為創傷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肋骨骨折等多處損傷,住院治療28天,花去醫療費4.3萬余元。經鑒定,馬某身體三處傷情分別構成八級、九級和十級傷殘。
在本案中,袁某是“旋轉飛機”經營者,其雖在場地設置圍欄,并配備員工負責控制開關,但未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牌,該員工又系未成年人,未能在確保游樂設施及場所安全情形下啟動“旋轉飛機”造成馬某受傷,袁某對此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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